[ 汪文雨 ]——(2014-3-28) / 已閱12867次
(三)群眾基礎的不足
新《調解法》的目標是減少訴訟,激勵當事人選擇調解來解決糾紛,減少法院的訴訟壓力,事實上希臘民眾不但對此法律的內容了解甚少,甚至很多人不知道希臘已經通過了新《調解法》。希臘司法部門主要面向律所和企業宣傳新法,而不是社會大眾,這直接導致《調解法》缺少群眾基礎。希臘民眾沒有選擇調解解決糾紛的傳統,同時希臘的專家學者對調解制度的研究也遠不如英國和德國的專家學者那么深刻和富有成果,這些無疑給希臘調解制度的有效實施帶來了巨大障礙。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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