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學亮 ]——(2014-5-3) / 已閱15046次
理念、規則、績效:建構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維度
——以政治合法性理論為視角
作者:胡學亮
一 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政治合法性
根據學者的研究,目前我國司法公信力低下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人大代表對法院工作評價不高;一些當事人信訪不信法,涉訴信訪量持續高位;一些法律糾紛溢出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轉化為社會公共事件;訴訟外渠道影響司法,社會輿論指責司法制度本身及其運作過程的種種缺陷,甚至導致輿論審判;選擇性司法(同類案件的裁判沖突,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實,適用相同的法律,理應得出相近的結論,但法院對同類案件的判決卻常存在著差異和矛盾);等等。而根據最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在于部分法官的貪腐行為。北京、四川兩地高級人民法院的課題組經調查研究則認為是法院自身能力不足、司法獨立裁決機制等方面的因素形成了目前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狀況,較少涉及這一課題的檢察系統的研究結論則提出了制度創新的“試錯”程序有侵蝕司法公信力基礎的負功能。筆者認為,種種跡象表明,人民法院正在遭受政治合法性基礎嚴重流失的困境,隨著時代的發展,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顯然不能與社會公眾對司法的需求相匹配。
所謂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府在被民眾認可的原則的基礎上實施統治的正統性或正當性(the right to rule on the basis of recognized principles)。簡單而言,就是政府實施統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視為合理的和符合道義的。合法性與權威密切關,具有了合法性也就具有了行為的正統性或正當性,因而,也就等于擁有了權威。
在我國,憲法文本將人民法院定位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在國家機構體系內隸屬于政法系統,司法工作通常與執法工作不做區分。人民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被作為政府的部門之一,很多人并沒有區別行使行政權的行政公務人員與行使司法權的法官的區別。可以說,在中國政治話語語境下,人民法院更多地是通過政府權威的維持來獲取司法公信力的,因此,司法公信力更接近政治合法性,也更適合用政治合法性理論予以解釋。
關于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有的學者認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權作為一種國家公權力所具有的贏得社會公眾信任和信賴的能力;有的學者認為司法公信力是指社會公眾普遍地對司法權運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認同感,并遵從司法權運作的一種狀態和秩序。筆者認為,司法公信力既是人民法院取得社會公眾信服的能力,也是社會公眾對司法權這一公權力運行過程公正性和運行結果有效性的綜合評價,較高的司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權力與司法權威的良性互動關系。司法公信力恰恰是政治合法性于司法權層面的體現,二者具有正相關關系。
二 理念、規則、績效:
建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緯度
既然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降低主要涉及到人民法院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可信賴程度的降低,那么究竟是什么影響了這樣的信賴度?從另一方面來講,社會公眾怎么樣才能自愿服從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并且甘愿予以主動履行呢?政治合法性理論告訴我們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在于:1、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礎,即認為國家政治合法性的依據是其意識形態。意識形態具有的辯護和維護作用以及激勵和動員功能。意識形態強調服從當局和典則是正確的和適當的,因而具有道義的約束力。2、政治合法性的規則基礎,即認為國家合法性的依據是一定的規則和程序,權力的獲得和運作必須與所確立的規則相適應。現代民主政治制度下,憲政制度已經成為有關國家運作的規則基礎。程序和規則具有合法性的傳遞功能,程序會把本身所具有的規范性的合法性轉換成實際的合法性。3、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礎,即認為國家合法性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產品滿足社會需要的程度,國家統治要有政績。因此,筆者認為,著眼于如何夯實人民法院政治合法性的理念、規則、績效之三重基礎,必然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緯度之一:以公平和正義立信,建構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基礎
對公平和正義的持久維護是司法機關得以存在的理由,司法公信力的建構必須由此生發。有學者在梳理了柏拉圖、亞里斯多德、康德、休謨、羅爾斯、凱爾森等等歷史巨匠們有關正義的理論后認為,正義并不是人們的一種生而具有的需要或者意志,是來自于后天的要求,是一種生活于社會中的人的社會性要求。人們在相互交往的基礎上,各自根據自己的需要、要求對人們的各種行為、對社會的各種制度規定加以辨別、評價,從而形成正義、不正義的觀念。正是由于我們對不正義現象的反感、厭惡而產生了對正義的要求、向往。因此,我們看到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正是人類的生存需要促進了人類對公平正義的無止境追求,公平正義作為一種理想永遠指引著人類文明的前行。但是,從現實來看,恰恰是不公平、不正義的現象表現出生活的常態,而法治是目前人類文明尋求到的一種成本較低的通過現實操作可以無限接近公平正義的道路。當人民法院將追求公平正義作為自己的理念基礎之時,必然是一個永恒的主題。可見,如果人民法院能夠對人民群眾要求公平正義的呼聲做到及時回應,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也將是一種必然。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著手:
1.進一步強化人民法院體現公平正義理念的物質載體和精神載體的建設
①努力提升法官的素質和形象
法官,應當是這樣的群體,他們對公平正義近乎天然地追崇,他們信奉法律,是因為他們堅信惟有法律才是人類社會文明地通向公平正義之路。雖然,走下法庭的他們,生活在老百姓之間,但是,并不改變對公平正義的警醒和追求。他們時刻能夠保持一種凜然的公平正義形象,他們形象光明,他們追求高雅,他們睿智豁達,他們不僅信仰公平正義,而且通過身體力行感染周圍的人們信仰公平正義。公平正義的理念時刻縈繞于心。必須從法官的教育程度、法律信仰、社會交往、身心健康、經濟收益、政治待遇等等多方面進行規范和促進。
②繼續保持法庭的神圣性
法庭,應當是威嚴的、圣潔的、悲憫的、關懷的。善良的人們走進去將會感知生為人的一分子的尊嚴,人性的善、美好、安然,而沒有恐懼;惡性的人走進去,將有可能深感正義的力量直逼內心,自己的渺小、猥瑣,并有可能產生對秩序、美的追求。每個人走進法庭,不得放蕩不羈,必須懷著對人類生存、人類尊嚴的珍視而仰視法庭。法庭的建筑風格必須以彰顯秩序、尊嚴、權威為主基調,滿足人們對公平正義的內心需求。
③重視開庭所具有的如何“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平正義”的象征意義
筆者曾經去外地送達開庭傳票,有個公司的經理接待我們時態度很不友善,開口就說:“我非常不愿意和你們法院的人員接觸!”問其緣由,原來他到他本地法院參加一次開庭時,法官在辦公室里開庭,沒有穿制服,沒有固定的座次,當事人走來走去,并且經常插話,顯得很不嚴肅,他從此對法院和法官的印象一落千丈!筆者認為,如果開展巡回辦案,可以采取開會的形式,并且不應輕易稱之為開庭;如果到田間地頭、醫院病房辦案,可以稱之為調查了解、詢問、調解等等;如果案件真的不具備開庭條件,可以將證據分頭舉證、質證并形成筆錄,最終結合當事人訴辯主張逕行裁判。
2.通過良性的司法互動改變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所辦案件公正性的一些偏見
①以公開促公正
能夠公開開庭的案件,一定采取公開開庭的形式,允許社會公眾不受過多限制的參與旁聽,并且告知旁聽人員對案件的處理有自己的見解時可以在庭后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交,對于關心案件進展的人員,可以在取得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將裁判文書的副本向他們發送。前提是,旁聽人員必須遵守法庭紀律,并遵守法律關于旁聽人員著裝、表情、姿勢、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對于上網公開的裁判文書,歡迎社會各界向法院的專設部門提出不同意見,對于一些促進審判工作的建設性意見,法院必須給予獎勵,并且將具體采納的情況及時予以反饋和通報。
②主動宣傳典型案例,就法院裁判結果的選擇過程、理由進行公開
當前,社會利益矛盾凸顯,因為法律的不完善性、滯后性等因素,一些疑難、復雜、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案件,老百姓往往會立于自身的立場做出不同的評判,作為法官,也可能意見不一。那么,如何權衡案件的裁判結果,如果給出相對公正的裁判,將是一個艱難的抉擇。公開這個過程,主要地在于對證據效力的分析、法律事實的認定、利益保護的權衡、司法價值觀的展示、法律適用的選擇,讓社會公眾充分感知法院的裁判不是武斷的,也不是哪個領導人的個人意志決定的。通過裁判教育民眾、引導民眾,讓人們不斷增強對法治的信心,而不是像有些人那樣表面通過法院實際卻借助非法律的途徑解決糾紛。
③直面個案公正與社會公正存在著的偏差
社會公正,一般基于公眾樸素的良知、道德而得出,不注重有形的證據、嚴謹的程序,所以,與個案公正往往存在一定的偏差,這應當視為一種生活常識。由于司法的中立性、被動性,訴訟程序的設定必須立于如何調動雙方的積極性方面,因為假設的前提是當事人必然對自己的利益關心度超越對其他人的利益的關心度,為了自身利益,當事人會想盡一切辦法積極參與訴訟。但是,局限于當事人的陳述能力、舉證能力,以及科技發展水平,過去的事實可能只是一部分得到還原,或者還有可能因為程序性的原因產生某些與客觀事實偏離的因素,導致個案裁判與當事人以致社會公眾期望的公平正義有所差距。人們應當保持必要的謹慎,不輕易評判自己沒有親歷的個案裁判。如果有必要對個案裁判進行評價時,也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訴辯言辭、舉證細目、進展程序、法律適用等多方面的信息,理性地尊重司法者的裁判。公眾應當將眼光聚焦在如何制定出內含社會普遍公平正義的法律規范和如何科學設置適用法律規范的精細程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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