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6-24) / 已閱10659次
(二)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三)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四)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四十六條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處理結果
2011年4月,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結婚必須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王軍以公開裸照、損害李燕名譽為要挾,迫使李燕作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決定,構成脅迫。而且,李燕是在結婚登記后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請求,判決:撤銷李燕和王軍的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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