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衛存 ]——(2014-9-17) / 已閱18207次
股東會能否直接撤銷董事會決議
山東賢合律師事務所 李衛存律師(電話:15065539398)
內容摘要: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同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含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備的法定組織機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更換。如果出現董事會決議與股東會決議沖突的情形時,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如何呢?股東會能否直接作出決議撤銷董事會決議呢?對此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給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學術界也尚未形成統一觀點,給實務處理造成了困擾。
關鍵詞: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無效 撤銷
A公司是一家從事裝飾材料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該公司的董事長王某,王某在工作中發現經理周某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遂主持召開董事會研究解聘周某事宜,董事會經研究、表決,通過了解聘周某的董事會決議,決議作出后,公司大股東錢某(持有該公司37%的股權)找到王某要求董事會撤銷該決議,王某認為該董事會決議不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系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拒不召開董事會撤銷決議,錢某隨即召開了臨時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撤銷解聘周某的董事會決議、恢復周某職務。
在股東會的召開、表決過程中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解聘經理是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賦予董事會法定職權,股東會無權撤銷該董事會決議;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有權撤銷或變更董事會決議。
股東會能否直接撤銷或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執行董事的決定),對此筆者認為應區別處理。
(一)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董事會決議。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因此,股東會有權撤銷或變更該類董事會決議,理由如下:
首先,該類型的董事會決議屬法定無效決議,根據民法原理,該類決議自始、當然無效。股東會撤銷該類協議,屬公司內設機構通過自力救濟的形式對自身違法行為的糾正;
其次,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既未對認定公司決議無效的方式作出要求,也沒有就認定主體及途徑作出限制,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最高決策機構)----股東會有權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主張上述協議無效,同樣也有權通過自我糾正(自我救濟)的途徑撤銷或變更該類董事會決議;
另外,股東會通過自我糾正的方式確認該類董事會決議無效,并予以撤銷或變更不是無端干涉公司董事會履行職責而是對公司董事會違法行為的自我糾正,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率,節約公司運營成本,也可以避免浪費不必要的訴訟資源。
(二)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董事會決議。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睂τ谠擃惗聲䴖Q議股東會無權直接撤銷或變更,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于該類型的董事會決議應由公司股東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法律對于該類型的董事會決議撤銷規定了法定途徑和方式,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會不是行使撤銷權的權利主體;
其次,與無效決議不同,該類型的董事會決議在法院依法撤銷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的;
最后,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撤銷的該類董事會決議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股東會沒有決定權。
雖然股東會對該類董事會決議沒有直接撤銷或變更的權力,但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理,股東會可以要求董事會自我糾正,董事會拒不糾正的,可以追究相關董事違反忠實勤勉義務的法律責任,同時還可以由股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撤銷。
(三)違反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決議。
股東會、董事會均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必備的組織機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四十七條分別對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是董事會的法定職責,如果董事會作出違反股東會決議的決議,那么此類決議是否有效呢?作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的股東會能否直接予以撤銷呢?對此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給出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對于上述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有權予以撤銷或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要求董事會自己撤銷,理由如下:
首先,股東會是公司法確立的公司的權力機構(即最高決策機構),根據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是董事會的法定職責,執行股東會決議更是公司法所明確規定的董事會的法定職責,如果董事會認為股東會決議存在錯誤、瑕疵的可以通過訴訟、提請股東會決議等方式撤銷股東會決議或作出修正,但其無權作出違反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決議;
其次,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限定違反股東會決議的董事會決議的糾正途徑、方式,對于此類公司內部管理(治理)問題,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的股東會有權自我糾正(自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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