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4-11-2) / 已閱19325次
所謂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許多學者、執法人員均將責令類的行政行為看作行政命令。《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要歷經告知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告知聽證申請權,告知救濟權。作為行政命令,法律沒有程序上的規定。但隨著法律對行政相對人的傾斜,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前事先告知被責令限期搬遷人是必要的。
責令限期搬遷決定明確了被強制搬遷人對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的終結時間,并確定了可以強制執行的后果,設定了被強制搬遷人的權利義務,應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范圍。
五、責令限期搬遷決定的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法律沒有賦予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強制執行權,所以責令限期搬遷決定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存在著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種是非訴訟行政執行,另一種是行政訴訟執行。
(一)非訴訟行政執行
1、非訴訟行政執行概念
非訴訟行政執行,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此處作為執行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未經過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2、法律依據
①《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第六十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②《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3、申請強制執行主體
根據《行政強制法》及《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作出責令限期搬遷決定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機構。
4、申請強制執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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