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菡君 ]——(2014-11-12) / 已閱72013次
SPV雖好但不是唯一—PPP那些事之七
李菡君 李繼忠
[摘 要]本文嘗試從SPV概念并結合英國最佳實踐全面完整理解SPV作為BOT/PPP模式執(zhí)行機構之一且公共部門沒有必要一定參加。
[關鍵詞]SPV BOT/PPP 模式 項目融資 英國經(jīng)驗
一、引言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4年10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創(chuàng)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會議指出,要大力創(chuàng)新融資方式,積極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在更多領域向社會投資特別是民間資本敞開大門。縱觀世界上關于私人資本進入公共領域,做的好及成熟的當屬英國。借鑒國外發(fā)達國家關于鼓勵私人投資的成熟做法是一個捷徑,可以少走彎路。
二、SPV概念
SPV是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簡稱,中文意思為“特殊目的載體”。
如果大家經(jīng)常研讀英文資料的話,一定對SPV不陌生。在英文語境下許多行業(yè)使用SPV概念,當然金融業(yè)及證券業(yè)用的較多。在證券行業(yè),SPV指特殊目的載體也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其職能是在離岸資產(chǎn)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chǎn)和以此為基礎發(fā)行資產(chǎn)化證券,向國外投資者融資。SPV是指接受發(fā)起人的資產(chǎn)組合,并發(fā)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SPV原始概念來自于中國墻(China Wall)的風險隔離設計,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chǎn)隔離”的目的。SPV在資產(chǎn)證券化中起到重要作用。
SPV在歐洲用的多,是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實體。筆者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理解,如果將SPV“特殊目的載體”翻譯成“特殊目的公司”則錯大了。Vehicles是運載工具,傳播媒介的意思,壓根沒有公司的意思! 因為即使在中國法律語境下,“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載體”概念是有天壤之別的。
三、大佬們對SPV的理解(周小川正名SPV)
周小川正名SPV。央行行長周小川在《資本市場的多層次特性》(發(fā)表于《金融市場研究》2013年第8期)署名文章中對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進行正名。金融危機之后,資產(chǎn)證券化以及與之相關的特殊目的機構即SPV,常被指責為引發(fā)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在很多非金融專業(yè)人士看來,SPV似乎不是個好東西,因為很多金融亂象好像都涉及SPV,”周小川稱,但對于金融專業(yè)人士而言,對SPV恐怕還是要一分為二地看。對于SPV,周小川認為,其實際上當前在我國也有運用,“地方融資平臺的機制符合SPV的基本特征和定義”,“在地方融資平臺這個SPV里面,放的主要是城鎮(zhèn)土地及其所代表的未來收益,并以此獲得銀行貸款。”在周小川看來,出現(xiàn)地方融資平臺,與我國的相關法律環(huán)境有關。“地方融資平臺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規(guī)避現(xiàn)有的一些法律法規(guī)。如,我國《預算法》明確規(guī)定,地方政府不準打赤字,所以地方政府就想辦法搞一個融資平臺。”周小川表示,與典型SPV比較類似,但還有不那么準確的一個例子就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對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最初外國人的理解就是SPV,在語言上也翻譯為Local Government SPV,這是因為地方融資平臺機制符合SPV基本特征和定義。
樓繼偉對SPV情有獨鐘。近一年來,財政部推廣PPP不遺余力。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提出“要實實在在把這件事開展起來”。樓繼偉稱,推廣使用PPP模式,不僅是一次微觀層面的“操作方式升級”,更是一次宏觀層面的“體制機制變革”。周小川說“在很多非金融專業(yè)人士看來,SPV似乎不是個好東西”,但作為金融人士的財政部部長看來,SPV卻是個好東西。由于財政部部長對SPV奧妙理解肯定要比非金融人士理解的深,因而對SPV情有獨鐘-----“PPP項目里面,樓部長特別強調他最推崇的所謂狹義PPP的比較規(guī)范的、典型的、標準的形式——SPV,可以直接翻譯為特殊項目公司。這里面所有的股權都是有清晰歸屬,每一份標準化的股權屬于其中的股東,認定以后不會產(chǎn)生法律上無法處置的糾紛,大家在這樣可預期的穩(wěn)定的法治化環(huán)境下,來追求在共贏中目標利益回報的實現(xiàn)”(賈康語)
如何在PPP項目中理解SPV?筆者認為,部長喜歡SPV是可以理解的,因為PPP項目到了部長層面,PPP項目肯定投資巨大,肯定采取國際上項目融資形式,且項目參與者較多。為了滿足大家都想為PPP項目做貢獻(分一杯羹)的意愿,只有采取SPV結構,承包商、政府、機構投資人、“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主權基金、個人都可以搭上SPV高鐵快車。
四、SPV模式是PPP標準形式是如何來的
為什么國內有許多人包括財政部大佬都認為SPV是PPP模式的標準結構?這個結論是如何來的?筆者認為同專家不求甚解治學不嚴謹有關。雖然有一千個讀者,就會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這是正常的情況,因為讀者都是從自己的知識、經(jīng)歷來理解作品。但是如果您不是閱讀原著來理解作品(沒有掌握一手資料),或者您只有借助翻譯來理解作品則您得出的哈姆雷特形象還要受到翻譯者理解的左右了(人云亦云),如果翻譯者水平低,則問題更嚴重。筆者在研讀國外關于PPP合同文本時對此有一定體會,特別在系統(tǒng)研讀英國關于PFI文獻時,更是感覺專家們對外文文獻的誤解誤讀。以下詳解。
1999年7月英國財政部發(fā)布了PFI標準合同文本“Standardisation of PFI Contracts(SoPC)”第一版,2012年12月最新版“Standardisation of PF2 Contracts( Draft )”應該是第五版,英國PFI標準合同文本的編制是基于如下的條件假設:前提一、同公共部門簽訂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項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運營;前提二、項目建設分階段進行,包括在建造階段后緊跟一個運營階段提供服務;前提三、項目全部或部分采取由第三方提供“項目融資”(無追溯權或有限追溯權的融資)。
標準合同文本的編制者指出,之所以設定三項前提條件,是因為許多PPP項目是符合這三項前提條件的,而且符合三項前提條件項目結構的合同本身是最(想當?shù)摹⒎浅#⿵碗s的,對復雜的合同結構做出規(guī)定更有益于標準合同文本的使用者。比如同公共部門簽訂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項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運營是十分標準的項目結構,法律關系十分明確。
標準合同文本編制者強調,1.三個前提條件的設定,不表明合同文件編制者預設立場。2.雖然標準合同文本及相關指引前提條件之一是“同公共部門簽訂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項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運營”介紹PFI,但這不表明合同編制者就認為SPV形式就優(yōu)于非SPV形式。3.是否采取SPV形式(合同結構如何),應該由投標者根據(jù)項目實際情況提出并得到公共部門的批準(appraisal),不應該預設結論。標準合同文本編制者還強調:當前提條件不同時,應該對標準合同文件中必備條款(required drafting provisions)進行修改調整。公共部門應該盡早尋求專業(yè)部門及專業(yè)人士的指導。歐盟2003年3月出版的“Guidelines for Successful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也明確,本指引沒有提供所有的PPP模式及不對任何PPP模式背書(endorsement)。
筆者認為,要高度關注合同及文件的適用的前提條件,這是醫(yī)囑,忽視前提條件及醫(yī)囑的是會出問題的。國內的專家完全不遵醫(yī)囑忽視標準合同文本適用的前提條件特別是忽視BOT/PPP采取同公共部門簽訂合同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項目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并由分包商提供建造和運營前提條件就得出SPV形式就是BOT/PPP模式標準形式的結論,從而將外國的經(jīng)念歪了。
五、SPV是個非常靈活的機制且SPV可有可無
有人認為“任何一個PPP項目的實施,都會有一個SPV(特殊目的載體)的執(zhí)行機構,一般來說,SPV是由政府公共部門和若干家企業(yè)共同組成。一個PPP項目的資金來源全部由SPV來籌集,一方面是SPV的自有資金,另一方面是由以SPV為主體的融資。因此,在PPP項目中,融資是企業(yè)的事情而非政府。”筆者認為,如此觀點不全面。PPP項目實施中,SPV是個非常靈活的機制,SPV這個執(zhí)行機構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如果任何一個PPP項目都采取SPV做為執(zhí)行機構,則豐富多彩的PPP實踐就單調了。
英國的PPP項目(主要是PFI模式)分為三類,1.在“用戶最終付費項目”比如公路或橋梁圖書館項目上使用;2.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比如為老人提供住宿及日常照顧服務及監(jiān)獄的設計融資建造運營都可以采取PFI模式;3.處于“用戶最終付費項目”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之間的項目可以由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組成“聯(lián)營體”,所謂SPV是也。英國實踐證明不是所有PPP項目都要組成所謂SPV。如果認為PPP項目SPV是標準形式則預設立場摻雜個人感情提前做出價值判斷。
中央人民政府在PPP模式適用上沒有在SPV一刀切。2014年9月21日發(fā)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fā)〔2014〕43號)“(三)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jīng)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yè)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jīng)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guī)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wěn)定收益。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出資,按約定規(guī)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yè)債、項目收益?zhèn)①Y產(chǎn)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并承擔償債責任。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guī)則依法承擔特許經(jīng)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政府通過特許經(jīng)營權采取的PPP模式,政府就沒有必要同私營部門組成SPV。純粹由政府購買服務的PPP項目,似乎也沒有必要組成SPV。
六、英國SPV(特殊目的公司或項目公司)不允許具體采購公共部門投資入股持有SPV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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