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菡君 ]——(2014-11-16) / 已閱21258次
4、《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明確了工傷保險費用作為“規費”范疇其實是工程造價(成本)一部分,是由業主承擔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
第2.0.13條規定:“規費是指根據省級政府或者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的費用。”
第4.1.8條規定:“規費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5 規費項目清單
3.5.1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工程排污費;
2 工程定額測定費;
3 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4 住房公積金;
5 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明確將工傷保險單獨列項,作為規費范疇進入工程造價。
2.0.16 規費
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3.1.5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4.5 規費
4.5.1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工程排污費;
2 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3 住房公積金;
4 工傷保險
4.5.2 出現本規范第4.5.1 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列項。
5、許多地方明確社會保險費構成工程造價一部分。除上述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政策等規定外,各地也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辦法。比如《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川建發【2008】94號)第2條第1款規定:“規費標準的內容為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傷保險和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第3條規定:“工程造價計價中,規費應按照標準規定的費率計取,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綜上,由上述法律政策規定可知,工傷保險費用作為工程造價的組價項目之一,納入規費的范疇并作為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時的“不可競爭費用”,如果施工企業不計或少計費用,則投標報價會被判為廢標。通過上述強制性規定,體現出國家對工傷保險制度的行政強制特征,通過強制性的行政措施規范施工企業的用工行為,不允許施工企業以犧牲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作為市場競爭的手段。
6、工傷者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工傷方面的法律法規到底應該承擔哪些項目的賠償責任,這些責任落實到建施工行業中的總承包方與分包方應該如何分配,則仍然存在不同的意見:
(1)既然明確施工企業(主要是分包施工企業)與農民工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用工主體責任就不限于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還包括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非工傷醫療待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等其他責任。這些方面規定散見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規章中。
(2)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工傷保險的范圍根據工傷或工亡兩類不同情形進行補償。而工傷情形又根據不同等級進行補償。主要包括工傷醫療、工傷伙食補助費、工傷輔助器具費、工傷停薪留職待遇、工傷護理待遇、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3)回到我們的案子,如果分包商為該工人正常辦理了工傷保險,是不是工傷人員所有的費用和賠償就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答案是否定的。下列賠償項目由用工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內容有: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而本案最終賠付數額,應由用工單位支付部分,因此即使有工傷保險,作為與該名受傷工人有用工法律關系的分包商,也要自掏腰包,但是分包商如何向包工頭追償,則是另外一層法律關系。
7、結論。(1)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法》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規章制度均對工傷保險制度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強制性規定,換句話講,我國建立了強制性工傷保險制度。對于這些強制性規定,所有企業用人單位沒有選擇的自由,必須予以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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