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菡君 ]——(2014-11-16) / 已閱21261次
同時,建筑施工企業也可以充分利用商業保險的補充性作用來進一步化解工傷風險。即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為農民工購買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構筑勞務用工的“雙保險”體系。
二,對分包商的勞務,要堅持的底線是分包商必須是合法的用工主體。分包商應該具備營業執照、具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如果分包商的包工頭雇傭的勞務如果有工傷發生則分包商作為用工主體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針對張三的人身傷害索賠案的建議。法院是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受理本案的案子,屬于侵權賠償法律糾紛,則葛洲壩某公司作為總包,應該證明自己在安全施工發生程序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修改決定,對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作出重大修改,修改的內容自2014年12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規定,建立安全機構、設立專職安全員,配置安全設備,建立各種安全制度。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最關鍵的是要在勞務(所有的)上崗前要全部要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留下培訓記錄安全承諾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承擔人身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部分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略)
作者簡介
李繼忠: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工程師。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獨立董事資格。湖北律師協會建筑與房地產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熟悉FIDIC合同及國際流行的PPP/PFI/PF2標準合同。聯系方式:Mobile:13072744063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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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菡君:律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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