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秀平 ]——(2015-1-21) / 已閱27346次
完整性原則指的是在微信中選取證據是必須完整全面的反映整個聊天的過程,否則僅憑三言兩語并不能完整的分析出該證據是否能夠被采納。因為聊天記錄可以人為增減,舉證一方必須證明聊天記錄并無后期增減,而且應當出具手機原件。只有保證聊天內容的完整性才可能分析出聊天雙方主體的真實意圖。其次,所謂完整性還指訴訟主體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只有微信記錄,還應該由其他輔證,形成證據鏈條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單一從微信中選取的證據達到證明案件事實作為定案根據的可能性很小,因為法庭在認定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時存在較大的困難。法庭難以通過單一的聊天記錄來判定案情,這就需要舉證主體提供一定的輔助材料或者權威部門出具的鑒定“微信”證據真實可靠地鑒定材料。
(二)“微信”證據的收集和保全
基于微信這款應用軟件以及手機作為高科技產品的特殊性,將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力的證據從微信中采取下來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知識。當舉證主體無法從手機等能夠登錄微信的電子設備中采取下證據時,就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機構。例如微信運營商,即騰訊公司。騰訊公司因為在訴訟中處于案外人的地位,并且掌握微信運營的所有技術和資料,所以其根據舉證主體的請求和法院的要求應當為提取證據提供幫助。雖然這在實踐中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微信等應用軟件運營商有此義務,但是作為微信的運營者,舉證主體無其他途徑收集和采取案件證據時,騰訊公司應該為使用者提供相應的幫助。
另外,在當事人申請法院對電子證據進行保全時,騰訊公司應當依據法院的要求對涉案雙方的微信賬戶及微信使用記錄進行保全封存。實踐中保全的方法還需要法院及微信運營商進行溝通和探討。隨著微信使用者的不斷增多,“微信”證據在訴訟中出現的次數也越來越多,制定保全和封存的方法、流程已迫在眉睫。
(三)“微信”證據的補強
根據統計,提供的電子證據自認的僅占二成左右,大多情況下,提供電子證據一方會通過公證、鑒定、證人輔助作證等形式對電子證據予以補強。“微信”證據也應如此。但由于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部分公證、鑒定存在瑕疵缺漏,這些都增加了法院對電子證據認證的難度。因此,建立專門的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并明確其認證規則,是目前“微信”證據發展的必然需求。筆者認為專門鑒定包括微信等應用軟件在內的電子數據證據的專業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與傳統司法鑒定機構不同的是“微信”等電子數據證據鑒定機構鑒定的證據和材料具有高科技性,要求較高的鑒定設備和技術條件。國家應當對此類鑒定機構的準入門檻進行嚴格的把關。不僅應從其硬件設施上,更重要的是要明確要求專業技術鑒定人員的數量和技術職稱,以保障鑒定結果的權威性和正確性。
其次,對“微信”證據等司法鑒定意見應當嚴格規定。該意見應當詳細說明論證的過程,不能草草了事。基于“微信”證據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還應該在做出鑒定意見時向“微信”應用軟件運營商征求合理意見。
最后,明確追責制度。鑒定機構必須對其所做出的鑒定結論負責。如果是虛假鑒定,一經查實,鑒定機構和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曹小妹:《淺析檢察機關對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法制與經濟第320期]
當然,“微信”證據在理論認定上還存在缺失,實踐中適用也存在許多困難和問題,這就需要我們法律從業人員在發現問題的過程中對其理論不斷的進行補充,對其實踐運用進行完善。
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劉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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