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軍 ]——(2015-2-4) / 已閱11074次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交通事故索賠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從發生交通事故到交管部門處理,再到向人民法院起訴甚至上訴,整個過程的程序是怎樣的,本文予以詳細解答。對于不解之處,可以在線咨詢本站交通事故律師。
交通事故賠償程序目錄
一、報警和受理
二、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三、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一)現場處置
(二)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四、傷殘檢驗鑒定
五、交通事故認定與復核
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程序
一、 報警和受理
(一)報警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具有以下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
1、事故中有人員傷亡、受傷;
2、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或雖無爭議但就損害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
4、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
5、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6、事故車輛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7、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麻醉藥品;
(二)受理
交管部門接到報警或出警指示后應立即派交警趕赴現場,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發生緊急情況(諸如人員傷亡),應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效仿等部門對現場進行及時處理;
2、發生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比如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者涉及運載易燃、易爆物等危險物品車輛的,應立即向上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和當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相關部門處理;
3、涉及營運車輛應通知其行政管理部門;
4、造成公共設施停止使用的,應通報相關部門及時處理。
二、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
(一)自行協商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異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1、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固定現場后(確保安全后對現場拍照、標劃事故車輛位置等),撤離現場進行協商;
2、非機動車之間以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撤離現場后再進行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應當填寫《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并共同簽名,受害人可以此作為協商憑據向對方索賠。
(二)簡易程序
對于交通事故僅造成人員輕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財產損失,交管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指事故處理程序較為簡便、快捷,可以當場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以及暫扣事故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
交管部門適用簡易程序對現場進行處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應當場調解,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及調解結果”一欄中記錄調解結果,經當事人簽名當場交給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現場處理
(一)現場處置
交警到達現場后應當立即采取劃定警戒區域、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指揮勘查、救護車輛、查找事故當事人控制事故肇事者等措施處置現場,使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二)現場勘查、調查取證
交警對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時,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準確勘查、記錄事故車輛、當事人以及事故現場道路及其空間關系和天氣狀況等基本信息;
2、采取固定現場、提取證據等方式保全現場證據;
3、查找當事人、詢問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4、其他調查取證的方式。
四、傷殘檢驗鑒定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的,應在撤離現場之日起3日內指定專業鑒定部門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的時間,需在20日內完成,申請延長的經設區市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可延長10天,檢驗鑒定超過期限的報省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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