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軍 ]——(2015-2-4) / 已閱11075次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應在2日內將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可另行委托其他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鑒定,并告知公安機關交管部門。
尸體處理,檢驗鑒定結束后應立即通知死者家屬,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對于10日內無人認領的尸體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友情提示:對于與賠償相關的為傷殘等級鑒定,其傷殘等級需要在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因各個鑒定機構的標準偏向性不一致,為了獲得更高的傷殘等級和拿到更多的傷殘賠償金,傷者需要通過咨詢交通事故專業律師后選擇鑒定時間與最有利的鑒定機構。
五、交通事故認定與復核
(一)交通事故認定
事故認定應當按法定的程序進行,交管部門應根據當事人的行為造成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的時間:
1、普通交通事故,交管部門應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事故逃逸的,交管部門應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交管部門應在檢驗、鑒定結論作出后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另外,交通事故致死的,交管部門應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除外),然后再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認定復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3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復核以一次為準,并應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友情提示:對認定書不服的,各方可在收到事故認定書3日向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核。對于復核以及復核的意義可以在咨詢交通事故專業律師后進行,以免事倍功半。
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當事人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共同要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申請調解的,應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出的維持原認定結論的復核結論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提出申請。
調解開始的時間按照如下規則進行:
1、 交通事故致死的,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
2、 交通事故致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 交通事故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定損之日起。
調解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向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說明其權利、義務;
2、聽取各方的請求;
3、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4、計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額。人身損害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確定;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毀損財產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價值確定。
七、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
(一)起訴
交通事故損害屬于一般的侵權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1年特殊訴訟時效,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起算。也就是說受害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內起訴的便超過訴訟時效,受害人喪失了勝訴權,喪失了請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的權利,因此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以后應當及時起訴,及時訴諸公權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訴訟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1、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3、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在3日內通知當事人;
4、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6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報請本院院長批準;還需延長的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上訴
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1、二審法院審理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2、二審法院審理對一審法院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天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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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軍律師,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法學會公益法學研究會會員,西城區殘疾人法律服務團成員,進駐西城區看守所義務法律咨詢律師。多年來熱衷并致力于公益事業及法律援助的研究與服務,曾在北京電視臺《法治進行時》咨詢熱線,以及原宣武區、朝陽區、西城區等法律援助中心和96156社區服務熱心從事公益活動。電話:13141233918, Email:tianjunlsh@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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