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15-4-17) / 已閱14574次
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說句公道話
——被撫養人生活費不是“空頭”權利
董振宇
案件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1日22時50分,王剛(張振武的雇員)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車號:京AF1572)由東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區萬窯路東嶺橋迤東時,重型自卸貨車右側中輪脫落,車輪與王松偉駕駛的停放在路北側的小轎車(車號:冀RUK810)右后部接觸,后將路北側的行人王洪超撞到,造成原告王洪超受傷。小轎車損壞。此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燕山大隊處理。確定王剛為全部責任,王松偉、王洪超為無責任。事發后,原告先后被送到北京燕化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廊坊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原告的傷情為: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彌漫性軸索損傷,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雙肺挫裂傷,左側氣胸,左側肱骨干骨折-------。
2013年7月29日,原告委托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尚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起訴張振武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訟中,經原告申請及法院委托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鑒定。2014年1月24日出具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其中鑒定意見為:建議被鑒定人王洪超綜合傷殘賠償指數為50%。
2014年7月8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2014)房民初字第00505號判決,判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共計六十二萬元;張振武除已支付的四萬兩千元外,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合計貳萬陸仟領六十五元一角六分。判決生效后二被告均履行完畢。
意見分歧:
委托書授權包括執行和代收案款。當收到尚律師轉來的案件款及寄來的判決書復印件時,王洪超發現判決中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王洪超有三個被扶養人:長女2004年2月3日出生;次女2006年3月3日出生;三女2012年2月23日出生。王洪超認為是尚律師代理起訴訴訟請求遺漏了被扶養人生活費。
王洪超的親屬打電話問尚律師判決里怎么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尚律師回答: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包含在殘疾賠償金中了。
問題:判決書中的殘疾賠償金183370元正好是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計算出的數額(北京市2013年農村居民年平均純收入18337元。即18337×20×50%=183370)。這里邊到底有沒有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呢?
2010年6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關于“計入” 的含義存在兩種理解:
第一種理解是: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與計算出的殘疾或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加計算,相加之和最終確定為殘疾或死亡賠償金數額。
第二種理解是:不將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與計算出的殘疾或死亡賠償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在殘疾或死亡賠償金原有確定的數額不變的前提下,從殘疾或死亡賠償金中析出。
很顯然 ,尚律師所說“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包含在殘疾賠償金中了”是第二種理解。
我們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一)對第二種理解的荒謬性簡要分析:
1、《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 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假設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計算出的殘疾的賠償金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意義是什么?沒有任何意義!至少在侵權法律關系中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計算和不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數額不會有任何變化。或許在家庭析產或繼承法律關系中有意義。但原告并沒有提出析產或繼承要求,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析出來有什么用?我想最高人民法院不會因為法官們整天工作勞累的頭暈腦脹,出道數學習題練習練習,換換腦子,讓他們放松一下。
2、假設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計算出的殘疾的賠償金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 。假設受害人是獨生子,因交通事故構成傷殘一級,對事故無責任,父母均60周歲。
2014北京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根據《2013年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北京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8337元/年
北京市農村居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13553元/年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殘疾殘疾賠償金和二被扶養人生活費都應計算二十年。那么,我們算一下析出被撫養人生活費后,被害人自己平均每年還剩多少錢?
18337元-13553元=4784元
被害人所剩的錢遠遠達不到當年13553元的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水平。何況居民消費性支出還會隨時間的推移年年增長?一年總共4784元,平均每月398.67元,平均每天13.1元。請問:被害人到底靠什么生活?被害人的生存權利怎么保障?
很顯然第二種理解是完全錯誤的。
為什么出現這種荒謬的情況?形式邏輯是人們正確思維的工具。違反形式邏輯規律就會造成思維混亂。
形式邏輯中的“同一律”要求:同一思維過程中每一概念都與其自身保持同一性,亦即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保持確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發出后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外延不一致了。這是造成誤解的原因。
(二)2010-12-21登載于最高人民法院網《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答復 》作了明確說明:(http://www.court.gov.cn/gzhd/mygtxx/myfkzl/wpgz/201012/t20101221_12391.htm )
“新近出臺的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這就使有被扶養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時也與我們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以上答復僅供參考。“
根據上述答復我們明確兩點:
第一;本條規定了新的規定出臺之前,確定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方法。有被扶養人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與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時也與我們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
我們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前)的做法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知道!即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分別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有哪一項支持哪一項,沒有的不支持。
第二: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
從已知推出未知是人類認識的過程。
已知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
未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且需要在判決中確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數額。
一個數等于2和1的和,這個數是什么? 這是小學一年級數學課本里的文字題。真的沒有辦法講得更清楚。
第二種理解違背人類的認識規律,推導出的結果是錯誤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
此條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即: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預防、制裁侵權行為。這是首次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侵權損害賠償具有制裁、懲罰性。在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時,均應該貫穿體現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具體到司法實踐要求在法律規定不清楚時,應該更多地考慮保護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的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后沒有制定配套的司法解釋前。最高人民法院及時以“通知”形式變通的解決面臨的必須處理的問題,既保障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法律權威性,又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立法宗旨和精神,是非常慎重和智慧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的權益應該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被撫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范圍決定于撫養人(受害人)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
《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被扶養人的損失范圍是多方面的包括物質、思想教育、監督保護、生活上照料、幫助行為、良好環境的創設、精神需要等等。撫養人(受害人)受傷害會不同程度的影響被撫養人上述權益的獲得。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甚至可能帶來一個家的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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