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15-4-17) / 已閱14575次
被扶養人作為間接的受害人他們的上述損失理應得到法律的救助。被扶養人的權利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和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從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給予特殊保護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取消被扶養人生活費單獨作為一項,本身就是立法的遺憾。幸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其不足進行了彌補。
從公平角度考慮:生命無價,健康亦如是。通過法律對于被害人及被扶養人給予的賠償與其受到的損失相比,永遠是不公平的。作為正直、善良的人沒有理由斷章取義、曲解法律規定,使他們依法應獲得的本來為數很少的賠償變得更少。
2010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實施,2010年6月30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及時作出了解釋。而后201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網又登載了《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非常慎重和細致。被扶養人生活費問題本來已經解釋的非常清楚,已不存在絲毫的模糊。
但現在依然有一些法官、律師可能是沒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及答復或者沒有認真研究思考,以至于對案件作出不正確判斷。為此撰文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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