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禮輝 ]——(2015-5-4) / 已閱14853次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于被告王某系直接侵權人,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系該肇事車輛所有人,享有該車運行利益,故原告財產損失的30%應由被告王某、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又由于XX財險公司系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三者責任險的承包人,故為利益最大化考量,原告有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要求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肇事車輛保險人XX財產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自己的財產損失,對賠償不足的損失再由被告王某和重慶某塑料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原告的訴求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2、原告訴求理論依據
如前分析,本案對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的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法律關系是:重慶某建筑公司、重慶某塑料公司、XX財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責任事故賠償法律關系。在該法律關系中,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的權利是:有權要求被告XX財產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先行賠償自己的財產損失,有權要求被告王某、重慶某塑料公司對XX財險公司賠償不足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的訴求符合民法基本原理,思路清楚,有相應的法學理論基礎支撐。
3、被告XX財險公司已經向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13470.2元,不能成為其拒絕向原告賠償的合法抗辯理由
在庭審中,被告XX財險公司舉示了相關證據,證實應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申請,已經就本次事故中造成原告損失,向投保人重慶某塑料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13470.2元。
被告XX財險公司辯稱:(1)自己與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商業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關系,自己已經履行了與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機動車商業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義務約定的支付保險賠償金之義務,故不存在任何過錯與違約行為;(2)自己與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自己沒義務向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支付賠償款。
但是,被告XX財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盡管被告XX財險公司與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該公司無合同義務向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XX財險公司主張權利并非基于合同關系,而是提起的侵權之訴,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理論基礎是重慶某建筑公司、重慶某塑料公司、XX財險公司之間存在機動車責任事故賠償法律關系,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向XX財險公司直接主張權利系原告法定權利,系該法律關系固有內容。
(2)在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之前,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是:由肇事車輛所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受害者直接賠償損失;受害人損失中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當事人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分擔損失。肇事者向受害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再向自己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索賠,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不直接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此種做法的法理依據還是很充足,畢竟承保肇事車輛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存在著保險合同關系,而受害人主張的是侵權之訴,肇事車輛投保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本身并非侵權人,不屬于侵權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但此種做法的弊端也是非常明顯的:一者,即便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受害人賠償經濟損失,但肇事者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的主動性非常低,受害人實際獲得賠償金難度很大;二者,肇事者若怠于向受害人賠償或無力向受害者先行賠償,肇事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就有理由拒絕向肇事車輛投保人支付保險金,這樣造成的后果是受害人得不到賠償,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不用支付,實在有損公平;三者,即便肇事者主動向受害人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肇事車輛投保商業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往往以種種理由與借口不向肇事車輛投保人足額支付賠償金,肇事者利益受損,往往會另案起訴保險公司,徒增當事人的訟累,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有鑒于此,為簡化程序,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切實維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其亮點之一就是在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肇事車輛承保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在保險公司賠償之后仍有損失的,再由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這樣處理,盡管在法理上存在一定的混亂,但其實際社會效果是十分明顯的,以犧牲僵化的固有理論,順應司法實踐的需要,最高法院的這一做法無可厚非。
既然作為法源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已經對本案相關情況有相應的規定,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當然可以依法向被告XX財險公司主張權利。
(3)被告XX財險公司向投保人重慶某塑料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存在過錯,其行為對原告無法律拘束力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在沒有向原告賠償的情況下,被告XX財險公司直接向重慶某塑料公司支付保險金,一者,被告XX財險公司的違規行為對導致原告未得到實際賠付存在重大過錯,其具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道德可譴責性;二者,被告XX財險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強制性規定,屬于《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列明的無效民事行為范疇,其向重慶某塑料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行為不具法律效力,對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XX財險公司向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承擔的支付賠償金的法定責任不能免除。
(4)被告XX財險公司的權利如何救濟
本案中,被告XX財險公司應按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在交強險、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有疑問的是,在此之前,被告XX財險公司已經向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支付了保險賠償金11萬余元,這就意味著被告XX財險公司承擔了雙重的賠償責任,其利益明顯受到損害。這是不是對XX財險公司不公平呢?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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