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禮輝 ]——(2015-5-4) / 已閱14855次
此案中,被告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權人,其沒有實際向原告重慶某建筑公司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卻從XX財險公司獲得保險賠償金11萬余元,其獲利沒有法律依據,其獲利導致XX財險公司的經濟損失,重慶某塑料公司的獲利與XX財險公司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直接關聯性,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不當得利的特征,XX財險公司有權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在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拒不返還獲得保險賠償金時,以不當得利為案由另案起訴被告重慶某塑料公司。當然這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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