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禮仁 ]——(2016-4-5) / 已閱10107次
四、它系統分析了《<婚姻法>解釋(三)》的解釋根據不足
(一)婚姻效力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之解釋根據不足。1、《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八種情形不包括婚姻效力糾紛;2、《行政復議法》的復議范圍無法包括婚姻效力糾紛;3、婚姻效力糾紛行政復議之規定與《婚姻登記條例》相沖突。
(二)程序瑕疵婚姻并非均屬強制否定范圍,離婚中一律強令通過行政訴訟撤銷之規定不當。1、程序瑕疵婚姻多數屬于有效婚姻;2、強令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或確認無效明顯不妥;3、行政判決撤銷婚姻或確認違法的做法,要么擴大了無效范圍,要么不能解決爭議問題;4、民事程序將婚姻效力糾紛推給行政程序屬于“法律職責上的遺棄”。
(三)婚姻效力行政訴訟往往由“夫妻感情破裂”的時間,決定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
(四)婚姻效力行政訴訟事實上成為用“撤銷婚姻登記”代替“離婚訴訟”。
(五)婚姻效力行政訴訟導致法學理論界限不清、程序與實體脫節 。
五、它提出了廢除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廢除婚姻效力行政復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民政機關缺乏對婚姻效力判斷的職能;2、婚姻效力不屬于“補正”范圍;3、民政機關處理婚姻效力糾紛弊端甚多;4、行政復議法不包括婚姻效力糾紛;5、廢除婚姻效力行政復議具有可能性。
(二)廢除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1、婚姻效力糾紛的性質決定其不能選擇行政訴訟機制;2、行政程序解決婚姻效力無法實現行政訴訟目的;3、婚姻效力行政訴訟的缺陷無法通過修改法律解決;4、行政訴訟解決婚姻效力糾紛弊端甚多;5、廢除婚姻行政訴訟在法律上沒有障礙;6、婚姻效力民事程序可以解決,廢除行政訴訟具有可能性。
六、它明確了婚姻登記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界限
(一)劃分婚姻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標準
劃分婚姻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的標準是當事人爭議法律關系的實質性質。所謂登記婚姻行政案件,是指不涉及婚姻關系效力判斷的單純的婚姻登記行政違法侵權案件。其范圍包括:1、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案件(因為無權撤銷);2、婚姻登記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婚姻登記的案件; 3、婚姻登記機關在結婚或離婚登記中未盡法定職責錯誤登記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案件;4、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中濫收費、濫罰款案件;5、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中要求當事人附加其他義務的案件;6、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虛假婚姻證明、毀損丟失婚姻登記檔案等違法瀆職行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案件。
凡涉及婚姻成立與不成立、有效與無效等婚姻效力判斷的案件,都是當事人之間民事婚姻關系爭議,屬于典型的民事案件,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二)劃分婚姻登記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1、不能把婚姻登記機關的過錯作為認定行政案件的標準,應當把爭議的實質法律關系作為劃分案件性質的標準。
2、對于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登記或確認婚姻登記無效的行政訴訟,不宜作為行政案件處理。
因為撤銷或確認婚姻登記行為無效,直接產生民事婚姻關系消滅或無效的法律效果,實質上是對民事婚姻關系的否定;這類案件所審查的對象實質上是婚姻關系,而不是登記行為;撤銷或確認婚姻登記行為無效與否,也并不能由登記行為自身的違法性所決定,而由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所決定。是故,此類案件本質上是對民事婚姻關系效力的審查,屬于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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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禮仁:《反婚姻訴訟分裂法》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
(上)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6.shtml
(中)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7.shtml
(下)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9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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