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帥領 ]——(2016-6-17) / 已閱11344次
由于政府的行為造成PPP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風險。比如政府強制降低票價或停止運營等。這種風險通常被稱為“政治風險”,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傳統的”政治風險,比如特許經營權被國家或地方政府強制性收回或征收特別賦稅,從而對投資人債務償還、收回投資成本以及取得預期利潤造成不利影響;另一種是“管理”風險,比如對軌道交通服務的提供采用更為嚴格的標準,或批準建設另一具有競爭力的項目等。充分預計該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在合同中就該風險發生的后果及責任承擔、損失補償等相關內容進行細化約定。
2、商業風險
通常情況下,軌道交通項目運營收入主要包括票價收入、廣告經營收入權、服務設施經營收入。然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投資人對于占項目收入主要組成部分的票價收費收入卻沒有自主定價權。投資人可在合同中對此風險的承擔作出相應約定。
3、運營風險
在運營期間,投資人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持續運營標準或出現服務中斷,則可能會被政府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面臨特許經營權被提前收回或政府單方解除合同的風險。談判中政府方面通常要求投資者承擔該等風險,投資商應對此予以充分重視。
4、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風險
投資人無法控制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項目的實施中斷,這些事件可能是自然的,如洪水、風暴或地震等自然災害,也可能是人為的結果,如戰爭、暴亂或恐怖分子襲擊,最終導致投資人收入損失,項目設施的物質損害甚至無法修復。投資人可在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發生時合同雙方責任、義務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上述風險可通過PPP合同相應條款的設計和安排盡量避免,即投資人可通過合同談判將上述部分風險轉嫁給政府或與政府共同分擔。
總之,城市軌道交通PPP項目涉及到的主體多,投資額大,運作期限長,法律關系復雜,且跨越投融資、公司設立、建設工程、項目運營等多個專業領域,相對來說投資風險較大,投資人在投資軌道交通項目時,首先須審查項目的合法性,在簽訂PPP合同時須把握要點,并對PPP合同及其相關合同的整體架構進行合理安排,通過合同條款的設計和安排盡量避免和減少項目投資風險。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