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衛存 ]——(2016-9-26) / 已閱10291次
7、雙方或一方給予未成年子女的贈與。
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婚姻關系解除的被動的受害者,父母雙方或一方給予未成年子女的贈與具有傷害補償的性質和道德義務性質,因此也不能撤銷。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贈與”,與單純的財產贈與不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是附隨于離婚這一身份行為,是整個離婚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不能脫離離婚行為而獨立存在,其效力應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筆者認為,對于未經公證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認的單純的贈與,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除此之外其它情形下,當事人并不具有合同法中規定的贈與的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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