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慶波律師 ]——(2017-2-18) / 已閱18621次
(二)目前法院關于“利潤不達標現金補償”之對賭條款的法律依據。有人認為,目前法律沒有關于對賭條款的具體規定。其實不是的,在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企業兼并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其中有關于對賭協議的意見。其中第6點規定“要堅持促進交易進行,維護交易安全的商事審判理念,審慎認定企業估值調整協議、股份轉換協議等新類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簡單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
筆者認為,雖然規定中沒有“對賭協議”的字眼,但細心來看,還是有的,例如,里面規定有“企業估值調整協議”,這實質就是“對賭協議”。所以這個規定實質上就是關于對賭協議的規定。該文件規定各級法院要“審慎認定企業估值調整協議、股份轉換協議等新類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簡單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自此法院審理關于對賭協議的案件有了直接的指導思想。
五、如前所述,法院一般對“利潤不達標現金補償”之對賭條款是持支持意見的,所以控股股東對“關于利潤不達標現金補償”之對賭條款應當足夠重視。要清楚,對賭協議也是一份合同,一經簽訂,就要承擔法律后果;要想認定無效或撤銷,并非相像中那么簡單,因此慎簽是上策。本律師的建議如下:
(一)委托律師與投資方展開談判。著名企業家馮倫,在《中國商人》上有篇文章,系關于提醒融資方。他說,“你跟投資人談判時,要找一個很好的律師來幫你。現在風投已經看了無數的項目,他們的律師把對他們自己有利的條款都弄清楚,如果你沒有律師,那么,這個博弈基本上就是作死。找一個律師再跟風投談,就不會那么被動。”
(二)特別提醒:企業家不是圣人,生意風險無處不在,并不完全受企業家個人掌控,所以如果一定要約定“利潤不達標現金補償”之對賭條款,切記不要約定某一年利潤不達標就進行現金補償,最好約定某個時間區間,如三年等。正如蒙牛當年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者約定一樣。當時蒙牛管理層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者簽署了基于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雙方約定,從2003年~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增長率不低于50%。這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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