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冠華 ]——(2017-3-23) / 已閱17062次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舊對照解讀之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第四條)
王冠華
一、新舊合同條文對照
GF-2013-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__(¥__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__(¥__元);
(2)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元);;
(3)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元);;
(4)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元);。
2.合同價格形式:__。
GF-1999-0201
第一部分 協議書
……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元(人民幣)
$:__元
較之于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協議書中關于“合同價款”的規定,《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中關于“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的規定基本是作了全新的修訂,不僅在內容組成上由原“合同價款”修訂為“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而且在“簽約合同價”部分,將“安全文明施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和“暫列金額”四項費用單列。
二、解讀
(一)簽約合同價
1.關于簽約合同價
首先,合同協議書雙方當事人須結合《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正確理解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的區別,以便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正確履行。
簽約合同價,根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第1.1.5.1條規定,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合同價格,根據《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第1.1.5.2條規定,是指發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2012年12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第1567號公告,批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500-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原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同時廢止。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2.0.47條將“簽約合同價”同時界定為“合同價款”,雖與上述“合同價格”存在一字之差,但顯屬不同的價格概念,需切實厘清。根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2.0.51條的規定,竣工結算價,是指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實質上,這一價格概念即為《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條款第1.1.5.2條規定的“合同價格”,需引起注意。
其次,對于不同的建設工程,簽約合同價表現形式不同。
對于強制或者約定招投標工程,簽約合同價表現為投標價,根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2.0.46條的規定,是指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匯總后標明的總價;對于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簽約合同價表現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根據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2.0.47條的規定,即包括了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的合同總金額。
最后,需要關注“營改增”對于簽約合同價的影響。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通知指出,“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稅金包含在價格之內,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價格和稅金是分離的,兩者完全不同。“營改增”之后,計稅依據和模式發生了變化,這不僅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有不同的影響,而且對建筑施工企業收入和費用的影響也很大,需要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
為適應建筑業營改增的需要,2016年2月1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通知明確了工程造價構成各項費用調整和稅金計算方法,要求:(1)為保證營改增后工程計價依據的順利調整,各地區、各部門應重新確定稅金的計算方法,做好工程計價定額、價格信息等計價依據調整的準備工作;(2)按照前期研究和測試的成果,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擬征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3)有關地區和部門可根據計價依據管理的實際情況,采取滿足增值稅下工程計價要求的其他調整方法。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就需要按照上述營改增后工程計價調整規則將簽約合同價調整為不含稅價格(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
另外,填寫簽約合同價等各種價款、費用或者金額時,根據留白要求,應采用大寫加小寫的方式,參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開標評標管理辦法(試行)》(國機采辦[2013]11號)第二十條規定,“大小寫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以元為計價單位時,通常精確到分,即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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