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揚 ]——(2004-3-17) / 已閱27327次
由于律師業在我國尚屬起步發展期,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該予以相應的扶持才對,但事實上并非如此。比如稅收問題,律師所作為合伙制形式的組織,不僅律師所要繳納營業稅,而且律師個人還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對于律師人事檔案的集中管理也要收取相當高的代理費用但卻并未提供什么代理服務,無疑會增加律師的負擔。對于律師保險,盡管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明令由律師所繳納,但是律師所卻通過其他方式把這個費用轉嫁到律師本人身上,由其實際承擔,如此等等。這些問題都應進行認真的研究與解決。
十六、律師所的品牌意識與建立問題
一個律師所的存在不能沒有一個名律師,但是如果僅靠某一個或某幾個名律師來發展一個所也是無法做大的。中國現在的律師所的大部份業務都還是建立在對律師個人信任之上,也就是說顧問單位聘請該律師所為其服務的主要原因是對某個律師的信任,而并非對其律師所的信任,這對律師所的發展壯大是一個嚴重的障礙。律師所應加強管理,建立與完善一套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制度,讓委托人對律師所的服務信任,這樣才能持久。否則,律師所的長期生存與發展都將會面臨一些問題。
十七、律師人數與地區分布問題
有些人常常簡單地拿美國等發達國家律師在全國人口所占的比例來說明我國律師人數的缺乏,筆者認為這是極不科學的。眾所周知,由于文化傳統、法治觀念、政治結構、法律體系、司法體系等各方面的顯著區別,不論是作為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還是作為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的律師制度,都不能簡單照搬到我國適用,律師人數問題也是如此。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對于中西部地區,對于律師所面臨的艱難的生存空間,也就造成了律師人才的極度匱乏,但在廣州等為數不多的幾個城市卻又似乎出現了律師數量過剩的情況。這也和其他類型的專業人才的分布情況類似。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絕不能簡單地用發展與擴大律師數量來解決,有關這方面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深入調查研究,并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十八、現行法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條件對律師業的影響問題
盡管現在很時髦的那些“學者”們都對教科書式的法學教育進行了強烈批評,并竭盡全力地贊美英美案例教學法的好處,但是筆者卻固執地認為我國不能照搬他們的模式。畢竟中國的法律體系所主要采用的是大陸法系,而且在中國并沒有依法治國的傳統,更糟糕是根本就沒有比較成熟的法治觀念與法治文化。當然,在強調系統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案例教學的作用,以及法律思維等方面的培養,等等。可喜的是目前國內一些著名的法學院都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而且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前景比較樂觀。但筆者似乎對司法準入的條件更加擔憂,因為在實踐中已經發現了這樣一些情況,有些法律工作者(當然包括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特別以前是軍隊軍官、工程師、醫生等等,只是為了應付司法考試才學習了幾個月法律基礎的同志)在處理法律事務時通常只能從法律條文上來照搬套用,往往出現模棱兩可甚至是啼笑皆非的理解,就更談不上了解該條款中所蘊涵的法理,遇到稍微復雜一點法律關系的案件,更是無法正確把握。很多比較簡單的法律問題連自己都沒明白,怎么能夠給當事人提供 “準確、優質”的法律服務呢?所以筆者認為,不僅要對進入律師業的條件進行重新審視,而且也要對律師的繼續教育進行研究與探索,以期提高律師的素質與水平,并得到社會的承認與尊敬。
十九、律師規范服務與律師誠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問題
隨著律師業務的迅速發展與律師隊伍的較快速度的壯大,也給律師管理帶來較多的問題。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及以前,人們對律師基本上是比較尊重的,但近兩年來律師在社會公眾中的形象真是一落千丈且每況愈下,這其中的問題是較多的。除了律師無法達到當事人的預期目的等外部因素外,律師自身在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拋開律師專業素質因素的影響不提,其中比較突出的有,一是律師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往往是聘請一些無法提供優質法律的助理來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從而影響到法律服務的質量;其次是有一些律師為了招攬更多的業務,不惜向當事人虛假陳述甚至吹噓辦理法律事務所能達到的結果,案件接下來后根本無法達到當事人的要求;其三更有少量個別律師,為了謀取更大利益甚至損害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后還有律師在執業過程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此等等。以致于在一些地方,一提到律師往往的評價就是坑、蒙、騙等,更不用說對律師業的理解與尊重了,長此以往,形勢堪憂。
二十、律師所業務銷售部門的規范管理問題
現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如廣州、深圳等地,有些律師所為了爭取更多的業務,紛紛效仿國外的作法成立了業務銷售部門(筆者暫且這樣稱呼,有的律師所稱其為業務部門),專門從事業務開拓并招攬業務。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可行的,也可能是律師所專業化需要的一個重要方式或途徑,問題是如何來規范這些銷售人員的行為。從目前的法律、法規及規章來看尚屬空白,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卻是不容忽視的。比較突出的主要有:一是業務人員身份無法確定,其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并不明確,更不知道其在從業過程中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二是對于招聘業務人員需要什么樣的條件、相關主管部門怎樣來對業務人員進行必要的管理沒有明確的依據;三是業務人員以律師助理的名義協助辦理甚至是單獨辦理法律事務的問題也較多,由于服務中存在諸多問題而對律師業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實踐中有些律師所聘請的業務銷售人員僅具有高中、中專等文化水平(筆者并不是學歷歧視)且所學專業與法律毫無關系,但卻在做著律師的事情,無疑會嚴重影響到服務的質量;四是如何規范銷售人員對客戶的陳述、介紹與承諾等銷售行為,從而減少由此而產生的負面影響及相關問題;五是利益如何分配問題,在有銷售人員的律師所里,銷售人員的收入普遍高于同等資歷或工作年限的執業律師,有相當一部份甚至高于數倍,這些情況將會給律師造成哪些影響尚需研究;六是對律師所內部的管理問題,如何解決設有業務銷售部門的內部分工、協調、配合等問題,以提高律師所的管理水平及提高對委托人的服務質量,否則必將會產生消極影響,這個問題也需要研究解決。
二十一、對成為律師所合伙人的要求及規范問題
根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的發起人必須是能夠專職從事律師業務的律師,僅僅規定了不是律師的人不能成為“發起人”,未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在律師所成立后成為合伙人的問題,但從該管理辦法的本意來說,似乎是不可以的。但現實中不僅有人投資設立律師所但投資人并不直接從事法律服務的,還有相當一部份是一些有客戶的人尋找幾個律師掛名來成立律師所然后從事法律服務,其本人也直接進行律師所的管理及銷售本所法律服務。也就是說,他們不僅是律師所的實際所有者,也是律師所的管理者,同時也是法律服務業的從業者,這也是律師業發展所出現的新問題。這種方式所設立的律師所將會對法律服務業的市場準入、法律服務的主體資格的認定以及將會給律師業帶來什么樣的影響,等等,尚需深入研究解決,不容回避。
二十二、律師協會對律師業的維護與監管問題
律師協會不僅是律師業自律性組織,也是律師權益的維護者。律師協會不僅應當及時研究律師業發展的新動向,了解律師的要求與愿望,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的人和事進行查處,以維護律師業整體利益。但目前很多地方的律師協會卻只是只管理不服務、只收費不培訓,筆者所見的廣東省律師協會及廣州市律師協會做得較為不錯,但是全國又有幾個地方地區能夠做到呢?看來,轉變律師協會的職能與觀念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需要不斷的努力與改進。
筆者認為,目前中國律師業正處于一個發展的非常時期,不論對內對外都是如此,但遺憾的是很少見到有人對其進行較為系統、深入的調查與研究,也未能認識到存在的深層問題。從律師所的規模上來看,很多自稱規模律師所也僅僅是簡單的人員的聚合,業務、收費各自獨立,根本就未能融為一個整體;從專業服務的質量與水平來看,全國也就只有那么數十家律師所能夠提供比較專業的法律服務;從律師的從業人數來看,中西部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的區別也很為明顯;從收入上來看,各地區的律師收入差距很大,全國很多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律師甚至連基本生存都存在問題,就是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沿海地區,律師收入也是相差很大,甚至是天壤之別,但總體來看收入相對較高的律師人數并不多。而相比較而言,在這個學歷、條件都相對較高的行業收入卻并不高,說明這個行業肯定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很多問題,尚需我們認真研究與探索。在筆者看來,某些地區的律師業狀況似乎用“混亂”二字并不為過,律師業基本處于無序狀態。律師業發展所出現的問題真是太多太多,但似乎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與注意。如果我們不正視這些問題,并認真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可能就會喪失發展的良機。因為不僅關系到每個律師個人的命運,而是整個律師業發展的命運。
2004年1月10日
后記:區區此文,掛一漏萬;泛泛而論,無法中肯。因存心中一年有余,甚覺壓抑,現一吐為快,惟此心可鑒足矣!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