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8-27) / 已閱9757次
公司強制清算的十項基本問題
文|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閱讀提示:
就公司清算的案件,過程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如稅款繳納后不可能要求稅務機關返還,財產變現后很難再行回購等等,總體而言,不能輕易啟動。
《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刊登過公司強制清算中的法律問題,也反映了相關問題處理的錯綜復雜性。
本文所梳理的,主要是涉及公司強制清算的基本問題,歡迎補充建議完善,僅供參考談論,參考資料見最后項。
一、類別
清算分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而非破產清算又分為自愿清算和強制清算;公司無法自行清算時,如自行清算不能啟動或出現違法情形,債權人或股東向法院提請強制清算。
二、管轄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公司住所地。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公司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申請人
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沒有債權人提起申請的,公司股東可以提起清算申請。
申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提起申請的身份。
四、申請材料
1、清算申請書,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2、被申請人發生解散事由的有關證據材料;
3、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者股權的有關證據;
4、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具有公司法解釋二第7條第2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情形為由提起申請的,應當提交被申請人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的有關證據;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有關申請材料。
注1: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審查要求的,立案庭應予以預立案,案號為“(××××)××民×(商)清(預)字第×號”。現在個案中案號問題,已經進行調整。
五、聽證程序
1、召開聽證的處理:
人民法院決定召開聽證會的,應當于聽證會召開五日前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并送達相關申請材料。
參與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聽證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聽證內容:聽證會中,人民法院應當組織有關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資格、被申請人是否已經發生解散事由、強制清算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內容進行聽證。
因補充證據等原因需要再次召開聽證會的,應在補充期限屆滿后十日內進行。
2、不召開聽證的處理:
審判庭審查后決定不召開聽證會的,及時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若對申請人的申請有異議,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法院書面提出。
六、提起強制清算的前提情形
公司債權人或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注2:公司解散后已經自行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但債權人或者股東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為由,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清算的,申請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違法清算行為可能嚴重損害其利益的相應證據材料。
注3:申請股東不能提供公司賬冊及相關重要文件等清算必需材料,且不能說明合理理由的,法院對其強制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但申請股東有確切證據證明未參與公司經營,非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除外。
七、清算組成員的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后,應當及時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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