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8-27) / 已閱9758次
注4: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注5:關于清算組的表決機制,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細則,一般而言,公司強制清算中的清算組因清算事務發生爭議的,應當參照公司法第112條的規定,經全體清算組成員過半數決議通過---根據紀要(法發〔2009〕52號)
注6:自行清算過程中,由股東以股東會決議方式組成清算組,而清算組成員并不僅限于股東本人,可以包含股東以股東會決議方式確定的其他人員。
注7: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愿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
上述人員不能、不愿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
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
八、強制清算中相關訴訟的處理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前已經開始,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時尚未審結的有關被強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訴訟,由原受理法院繼續審理,但應依法將原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清算組負責人。
注8: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補注:實踐中,存在特例,譬如清算組負責人不愿意參加訴訟)
注9: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就強制清算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爭議的,應當向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九、清算組應如何向股東主張返還被占有的財產
審理中宜把握好以下原則:
1、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涉及公司的任何財產,無論約定歸屬哪一方股東,均應先由清算組負責管控和追回,再依據法律規定以及約定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2、清算組難以自行追回被股東或他人不當占有的公司財產時,要及時通過訴訟途徑予以追回。
法院也應及時釋明,要求清算組依法及時履行追收財產職責,以免發生已確認的清算方案難以執行的情況;
3、清算程序中涉及其它案件執行問題的,應注意做好與執行程序的溝通銜接工作。
十、清算方案的審查
公司強制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因此,法院審理強制清算案件,應當對清算方案進行審查。
審查內容一般包括:
1、清算組編制的公司資產負債表;
2、清算組編制的公司財產清單;
3、公司債權債務清單及處理辦法;
4、公司財產變價及清償方案;
5、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方案;
6、清算組關于制定清算方案的決定;
7、其它法院認為應當審查的事項。
十一、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后的報結標準如何確定?
大多數法院以出具終結清算程序裁定書為標準報結,少數法院以辦理企業工商注銷登記為標準報結。
討論認為:實踐中因辦理工商注銷手續往往時間較長,若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為結案標準,會使相關案件長期處于無法報結狀態,對中介機構及時參與新案件搖號的公平性也會帶來影響。
傾向意見:是以法院出具裁定終結破產或清算程序的法律文書為報結標準;終結裁定書出具后法院應及時點擊報結,使中介機構能夠及時參與新案件的隨機搖號。
十二、強制清算申請費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以強制清算財產總額為基數,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計算,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
因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強制清算程序依法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計收破產案件申請費;按照上述標準計收的強制清算案件申請費超過30萬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已經收取的,應予退還。
十三、清算后的公司注銷
公司依法清算結束,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并報人民法院確認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公司登記機關依清算組的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后,公司終止。
十四、參考資料:
①公司法及解釋二;②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③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相關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④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立案受理的若干規定;
⑤其他。
◆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電話:50366223,微信:lawru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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