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善炯 ]——(2004-4-7) / 已閱26629次
通過“國內仲裁促進法”的名稱,就知道促進法僅適用于國內仲裁。因為筆者認為:首先,一國的國內法不應該專門就其國際(或涉外)仲裁事業的發展作出具體規定。其次,就我國目前國際(或涉外)仲裁的實際情況來講,也沒有必要再通過制定專門的促進法對其發展進行推波助瀾了 。可以說,我國國際(或涉外)仲裁事業的發展已經走上了良性、快速發展的道路,并且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領先成就 ,根本無需專門的促進法去促進發展了。第三,促進法主要目的就在于調動、協調、利用全國各地的社會資源去解決各地的仲裁事業發展的問題,當然也主要指的是國內仲裁事業的發展問題了。第四,促進法本質上應是有所偏重、有所區別的法律,而不應是面面俱到、一視同仁的博愛型的法律,它體現的是國家對某項確需特殊對待的事業的一種政策上的傾斜。所以,筆者主張單獨就國內仲裁發展制定促進法,而不贊成將促進法適用于包括國際(或涉外)仲裁在內的所有仲裁事業(但毫無疑問,促進法必將同時對我國涉外仲裁事業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只不過這種促進更多地落實、體現在間接的層面上罷了)。
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國內仲裁”指的是1994年的仲裁法出臺后,全國各地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文件要求,先后由各地人民政府使用國有資產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相關的仲裁事業。因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 ,我國國內仲裁機構也可以依法受理涉外(國際)仲裁案件,同時,涉外(國際)仲裁機構也可以依法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的概念區分在此已經不適用了——正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仲裁法實際上已將我國原有的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的機構分工給取消了。
四、結語
同其他事業一樣,我國的國內仲裁事業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而且同樣也面臨著極大的發展壓力。或許正是在重壓之下,我們才不乏發展的激情和活力,但除了激情與活力外,更重要的前提是我們解決發展問題的思想認識到位,我們選擇的發展思路和方向正確。仲裁大國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仲裁自身實現良性發展、甚至通過修改仲裁法律推動仲裁發展都需要長久且艱難的歷程。由于當前國際競爭的日趨激烈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迫切需要,我們無法等待仲裁自身的全面適應和相關環境的有限調整來逐步實現國內仲裁事業的全面發展,我們應該認真總結發展其他事業的成功經驗,仔細研究,選擇出臺促進法的方法來化解矛盾、消除沖突,通過仲裁與外界的互動、配合,共同營造我國國內仲裁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共同推動我國國內仲裁事業的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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