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7-10-7) / 已閱10898次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監護人資格如何被撤銷?
文|赫少華,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最值得信賴的人,影射在法律關系上,即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在特殊情況下,如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才可由其(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該邏輯,基于《民法總則》第27條。
但作為父母的婚姻關系結束時,法定監護人之間的利益一般必然存在割裂。雖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但因不再共同生活的現實,監護權必然會受到波及。
離婚糾紛中,父母一方在訴請中主張孩子由其撫養(爭奪撫養權),而法院在判決中,一般闡述的是,孩子隨其共同生活,另一方按月支付撫養費N元。
即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生活中,取得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常常認為,據判決即可取得處理未成年子女事宜的話語權,但發現事實并非如此,舉兩個常見的情況:
狀況一:在處理房屋買賣中,作為產權人之一的未成年子女,其處分行為究竟是享有撫養權的一方直接行使,還是需要其監護人(父母)全部到場?
狀況二:享有直接撫養權的父母一方帶離未成年子女出境,是否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上述爭議背后,實際是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內涵及外延的解讀,前者主要是依據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后者基于婚姻法及相關解釋。
如陜西法院參閱案例(2011)西民一終字第01149號,觀點-
婚內夫妻雙方分居單方撫養孩子,不影響雙方均為子女法定監護人的平等地位。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基于撫養權監護權等親權同樣有權利和義務探視孩子。
離婚訴訟中,雙方關于撫養權的爭奪,雖均表示直接撫養子女的意愿,但一方直接撫養并不意味免除另一方的撫養義務,也不意味撤銷了另一方的監護權。
何況,監護與撫養在權益上,并不會等同。
所以,前述所提到的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攜同未成年子女出境時,往往會受到諸多困擾。
參考相關法律,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若不能有效的履行監護職責,不僅可能會發生撫養權的變更,而且可能發生監護人資格的喪失。
面臨監護人意向相左的僵局,有人提出建議,能否先撤銷另一方的監護權,只保留己一方的監護權,再進行下一步救濟。
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具體案由如申請確定監護人、申請變更監護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等。法律雖對撤銷監護權有規定,但現實中案件則較少(監護權撤銷,實際往往是存在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且撤銷一方資格,必然涉及新監護人資格的指定。
一、司法案例
最高法2016年發布12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典型案例,列舉過相關案例。譬如撤銷父母監護權,依法指定民政局擔任監護人的同時,由民政局所屬的兒童福利院承擔了監護職責。
江蘇法院(2015)參閱案例5號:徐州銅山區民政局申請撤銷未成年人父母監護資格案,認為-
當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民政部門作為社會保障機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使受到家庭成員傷害的未成年人能夠及時得到司法救濟。
在未成年人其他近親屬無力監護、不愿監護和不宜監護,又沒有其他合適人員和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2017)浙0382民特*號案中,被申請人有意將被監護人送給他人收養并拒不為被監護人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申請人作為被監護人的祖母,申請撤銷被申請人周*、*的監護人資格,并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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