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3-4) / 已閱16155次
第4條: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并就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當通知仲裁機構中止仲裁。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協議有效或者無效的裁定后,應當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復仲裁或者撤銷仲裁案件。
問題一、若同一方認為仲裁條款存有異議,同時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決定權是否由法院處理?
并非如此。
根據仲裁法第20條的規定,當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同一方當事人或請求仲裁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應是不可逆的選擇,只能擇其一。
北京第四中級法院(2017)京04民特21號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一案中,法院即持此觀點:
仲裁被申請人既已向貿仲委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認為不存在仲裁協議),且貿仲已明確決定授權仲裁庭作出管轄權決定,故仲裁被申請人不能再向我院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應予駁回。
廣州中院(2018)粵01民特*號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中,持同樣觀點,認為,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先向仲裁委提出異議,又在仲裁委開庭審理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駁回申請。
個案細節中,存有不同。
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的異議,仲裁委的決定何時做出?
譬如廣仲《仲裁規則》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向該會提出管轄權異議,該會認為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授權仲裁庭對管轄權異議作出決定,仲裁庭的決定可以在仲裁程序單獨作出,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作出。
至于仲裁規則規定的實踐操作,廣州中院(2017)粵01民特*號一案中。
法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后,廣仲授權仲裁庭作出決定,仲裁庭在裁決書中詳細論述了對申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意見,并不違反上述仲裁規則的規定,申請人認為仲裁庭未處理其管轄權異議屬于程序違法并據此申請撤銷本案仲裁裁決,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