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赫少華 ]——(2018-3-4) / 已閱16153次
問題二、若管轄權異議(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并非是在首次開庭前提出?能否再提起。
即便首次開庭前沒有提,仲裁程序中該提還是要提的。仲裁程序中若不對仲裁效力提異議,會導致后續撤銷仲裁裁決等程序中可能喪失機會。
❶首次開庭是指答辯期滿后人民法院組織的第一次開庭審理,不包括審前程序中的各項活動。
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第1款: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第2款同時明確規定:
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又以此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經審查符合仲裁法第58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58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以(2014)鐵民一他字第00002號一案為例,即是如此。
延伸問題:
民事訴訟中,主管異議與管轄權異議的區分界定。
引申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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