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輝 ]——(2000-11-5) / 已閱63700次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之比較
中央檢察官管理學院學報 發表時間:199803
作者:宋英輝/陳永生
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一方面,由于各自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經濟、政治生活需要,其檢察機關在許多方面都呈現出很大的差異;另一方面,基于檢察機關在現實社會控制中所起作用的一致性及各國之間法文化融合的加強,兩大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又具有某些共同的發展趨勢。比較兩大法系檢察機關的差異,研究其發展的一般規律,對于進一步深入開展我國檢察體制問題的研究及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擬就此問題作一探討。
一、兩大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的差異
兩大法系在檢察機關最顯著的區別首先表現為其性質和職能范圍。關于檢察機關的性質,我國學者有的認為資本主義國家的檢察機關是公訴的機關,社會主義國家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注:章武生、左衛民《中國司法制度導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頁。)
并認為這是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根本區別。其實,這一結論不無商榷處,因為公訴職能僅僅是檢察機關承擔的諸多職能中的一種。如果說偵查職能,審判監督職能還可以視為公訴職能的必要準備和延伸的話,那么其所承擔的監督和執行判決、干預民事訴訟、提供法律咨詢(注:陳光中主編《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64頁。)等職能則是公訴職能這一界定無論如何也包容不了的。正如俄國法學家穆拉耶夫指出的那樣:“檢察機關……這些公職人員的使命,按職務來說,主要地是使他們在司法方面成為法律的監督者,公共利益和政府機關的代表!保ㄗⅲ鹤罡呷嗣駲z察院研究室《檢察制度參考資料》第三編,1980年版,第11頁。)這里我們不妨逐一考察大陸法系各國對檢察機關職能的規定。在法國,最高檢察長的主要職責是“對國家整體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保ㄗⅲ褐袊鴻z察考察團《法國的檢察制度》,《人民檢察》1994年第12期,第54頁。)法國檢察機關除在刑事訴訟中行使偵查、起訴、支持公訴和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等職能外,還對下列事項行使廣泛的監督權:“(1)監督司法輔助人員;(2)監督、檢察書記員;
(3)監視司法救助制度的營運;(4)監督戶政官員;(5)對私立教育機構的監督;(6)對公立精神病院的監督;(7)對開設咖啡店、酒店等特種營業的資格審查;(8)對新聞、雜志等定期刊物進行審查,
等等”(注:王然冀《當代中國檢察學》,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70頁。)。“德國檢察機關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監督和保證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職能”(注:中國檢察考察團《德國的檢察制度》,《人民檢察》1994年第11期,第55頁。)。除對刑事訴訟的偵查、審判和執行有廣泛監督以外,“對律師執法活動的合法性,也負有一定的監督職責。”(注:中國檢察考察團《德國的檢察制度》,《人民檢察》1994年第11期,第55頁。)葡萄牙檢察機關也具有比較廣泛的監督職能,《葡萄牙檢察署組織法》規定檢察機關的權限有:“……7、監督司法官員的工作;在自身權限內,
維護法庭的獨立,并監督司法職能依照憲法和法律進行。……9、
在監督司法職能依法進行時,依據憲法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可向憲法法院提出上訴。10、監督常規法律的合憲性。共和國檢察長可請求憲法法院對任何違憲的規定進行宣布……”(注:《葡萄牙〈檢察署組織法〉簡介》,《人民檢察》1996年第4期,第58頁。)綜上所述,我們認為,
因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機關職責范圍稍小,因而將其界定為“訴訟機關”似乎更為妥當,而大陸法系國家檢察機關的職能更加廣泛,將其界定為“法律監督機關”較為合適,因為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法律均賦予了檢察機關以廣泛的法律監督權,英美法系國家則一般沒有這種規定。
在組織體系方面,大陸法系國家強調檢察機關的高度統一性,而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則表現出相當的松散性。美國檢察體制具有“三級雙軌、互相獨立”(注:何家弘《論美國檢察制度的特色》,《外國法譯評》1995年第4期,第24頁。)的特征。
所謂“雙軌”是指美國的檢察職能象審判職能一樣由聯邦和州兩級分別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擾;所謂“三級”,是指美國的檢察機構建立在聯邦,州和市鎮這三個行政別上。而且,美國的檢察機構無論是級別高低和規模大小,都是互相獨立的。換言之,聯邦、州和市鎮檢察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甚至沒有監督和指導關系。英國在1985年《犯罪起訴法》頒布以前,其檢察機構也具有英美法系檢察機構的傳統特色——分散性。英國沒有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檢察機關體系,其中央不設司法部,也沒有一個中央檢察機關,中央檢察職權分別由內政大臣、國王的法律官員和公訴處長三者分別行政。(注:程榮斌《檢察制度的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30—31頁。)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大陸法系檢察機關則具有高度統一性。法國“全國檢察官內部實行一體化原則。上令下從,形成一個整體。司法部長有權指令追究某一案件。”(注:中國檢察考察團《法國的檢察制度》,《人民檢察》1994年第12期,第54頁。)德國實行聯邦制,其檢察機關分聯邦和州兩個體系,雖然這兩個體系之間互相獨立,但在這兩個體系內部則是一種嚴格的統一領導關系。
再次,兩者的差異還表現在檢察官裁量權的行使上。在傳統上,英美法系檢察機關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英國法律規定,即使犯罪已經得到證據充分證明,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檢察官也可以決定不予起訴。1951年,當時的檢察總長肖克若斯(Shawcross
)作了關于公共利益的經典性說明,它得到了此后歷任檢察總長的支持:“本國從未有過這一法規——我希望永遠也不會有,即:受到嫌疑的刑事罪行必然自動地成為起訴的對象!保ㄗⅲ河断伦h院辯論》第483
卷, 第681 章,1951年1月29日。)檢察機關可以根據下述廣泛的理由而不予起訴:“a、法庭可能會罰交很小或象征性罰金;……e、
起訴可能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有很壞的影響;……h、會傷害資訊來源、 國際關系或國家安全的細節,可能會被公之于眾!保ㄗⅲ骸禩he 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1994》,1988年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考察團,第10—11頁。)
美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方面的權限也非常廣泛,尤其是在決定是否起訴方面,檢察官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幾乎不受限制,如果檢察官決定對一確已犯罪的案件不予追究,則無任何力量可以限止他。此外,關于不起訴的理由也無嚴格限制,檢察官對不愿起訴的案件可以借口證據不足或檢察署人手不足為由,而拒絕起訴。對于已經起訴的案件,在審判前,檢察官也有權隨時撤回公訴;對于不起訴或者撤回公訴,檢察官也無須說明理由。與這種幾乎不受限制的起訴裁量權相適應,美國檢察官還有與被告一方進行辯訴交易的權利。(注:
柯賓《美國檢察官的權限》,
《人民檢察》1994年第11期,第59頁。)與此相反,大陸法系各國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則小得多。在傳統上,大陸法系國家采取起訴法定主義,犯罪行為符合法定條件就必須起訴。雖然大陸法系國家的近現代刑事訴訟程序采取了起訴便宜主義而賦予了檢察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不僅在條件上受到嚴格限制,而且在程度上也受到了由被害人方面啟動的諸如“強制起訴”、“準起訴”等程序的制約。與英美國家相比,其自由裁量程序之狹小,是顯而易見的。
最后,檢察官制度的不同也是兩大法系檢察機關的顯著區別之一。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檢察官選任途徑的不同。英美法系的檢察官一般來自律師,而大陸法系的檢察官則是國家作為“法律人”(或稱法律家、法曹,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之一專門培養的,法學院的畢業生經過1至2次司法考試和一定期限的司法實習,便可自由選擇是作檢察官還是作法官、律師。
其二,檢察官保障制度和社會地位不同。大陸法系檢察官享有近似于法官的身份、經濟和特權保障,因為大陸法系檢察官和法官地位一樣,俗稱檢察官為“站著的法官”,而審判官為“坐著的法官”;而英美法系檢察官則是作為普通行政人員來管理的。法國和德國檢察官實行單獨的工資等級和標準,檢察官和法官工資水平一致,其工資起點與較高級公務員工資起點相當。法國規定檢察官的退休年齡為65歲,而普通公務員的退休年齡為60歲。與此相適應,大陸法系檢察官的社會地位高于英美法系。
其三,檢察官隊伍穩定程序不同。大陸法系檢察官是專職培養的,且保障制度較好,社會地位較高,因而檢察隊伍比較穩定;而英美法系的檢察官隊伍則不然。英國雖自1986年起建立了統一的檢察機構,但是對于檢察官決定起訴的案件,他們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支持公訴,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等則必須聘請大律師出庭支持公訴,因而出庭公訴人員固定性差。(注:《關于英國刑事訴訟的考察報告》,1988年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考察團,第15頁。)美國檢察官隊伍流動性也非常大,其原因有兩點:一是美國檢察官薪水和社會地位比法官和私人律師都低,檢察工作沒有吸引力,檢察人員往往只把檢察工作作為以后從事其它工作積累經驗和資本的“跳板”而不是將其作為永久性職業;二是美國檢察官任期只有四年,與政黨共進退;每新總統上臺都會重新任命本黨人員作為檢察官來替換原來的檢察人員,對整個檢察系統實行“大換血”,從而極大地影響著檢察官隊伍的穩定性。
二、兩大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差異成因之分析
每一事物的形成都是有其歷史和現實基礎的,兩大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差異的形成,也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據和現實基礎。究其成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檢察制度產生發展方面的原因。檢察制度最早產生于何國,有三種觀點:一是認為起源于法國;二是認為起源于英國;三是認為當代檢察制度有兩種不同的起源(中國除外):英美法系國家的檢察制度起源于英國,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制度起源于法國。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更為準確。檢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過程是相當復雜的。概括而言,在英美法系國家,早期主要是美國受英國的影響(同時也受到了其它國家的影響),后期則主要是英國受美國的影響,特別是英國1985年的《犯罪起訴法》受美國影響很大。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制度,也存在類似交互影響的情況。此外,兩大法系這間也有相互借鑒。
法國的檢察制度萌芽于十二世紀。當時法國領主權力很大,國王的權力受到極大限制,為加強中央集權,國王采取的措施之一是設立代理人。國王代理人在代理國王處理私人事務的同時,還負有在地方領主的土地上監督國王法律實施的職責。這種國王代理人,即為以后的檢察官。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法國,檢察官自產生之日起就承擔有類似于現代的法律監督職能。13世紀中葉至15世紀初期,法國法律明確規定國王代理人承擔以下監督事項:代理國王監督贖金的繳納是否合理;監督沒收財產及其它判決的執行。15世紀以后,檢察官除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起訴,還行使以下監督職權:監督訴訟的提起及進程;監督地方官員是否竭盡職守;確保國庫之收入;檢查制度量衡;決定面包售價;監視圖書館和法科大學。(注:程榮斌《檢察制度理論與實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8—20頁。)與法國不同,英國的檢察官自其產生之日起,就只是作為國王的法定代理人,向國王提供法律咨詢和參與訴訟,而不承擔法律監督職責。英國自1066年被威廉公爵征服時起,政治上就已實現統一,隨后的法制統一任務,主要是依靠英王設置的王室法院的法官們進行巡回審判,通過判例法來實現的。這樣,就無需國王代理人承擔監督法律統一實施的任務,在王室法院設立之后,直到13世紀才設立的檢察官就僅僅是國王的法律顧問,而不承擔法律監督之責,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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