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鹿峰偉 ]——(2004-6-2) / 已閱65228次
論我國的夫妻財產權
作者:鹿峰偉
摘要:我國的民法典即將出臺,為突出財產關系的重要性,財產關系單列為民法典的一編,順應了社會的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對其財產的處分直接關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穩定,也關系到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婚姻家庭關系是身份促進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權 交易安全 婚姻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關系是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統一,財產關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續發展的基礎,也是夫妻關系的核心。夫妻對財產的享有的權益和負擔的義務,是夫妻財產關系的核心內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身關系開始弱化,財產關系逐步加強,因此,夫妻的財產權益,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為此,筆者就個人對我國的夫妻財產權的淺薄認識,發表一些個人見解。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財產權的概念。
夫妻財產權是夫妻對夫妻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為各國法律所重視,更是我們婚姻法的中心內容。
所謂夫妻財產權的內涵,是指關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的權利和義務。夫妻財產權與夫妻身份關系有著密切的關系。夫妻身份關系為夫妻享有夫妻財產權的前提,夫妻財產權是夫妻身份關系發展的必然產物,對夫妻身份關系有著重大的影響,即影響到夫妻身份關系的延續或終止。
(二)夫妻財產權的特征
1、以男女雙方結為夫妻為前提。沒有結為夫妻關系,也就無所謂的夫妻關系,更沒有夫妻財產權的存在。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承認同性戀的合法性,并以夫妻關系處理他(她)們之間的關系,但我國不承認同性的“婚姻”,故而,必須以男女兩性結為夫妻為夫妻享有夫妻財產權的前提。
2、須以共同生活為基礎。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后,才為夫妻。但法律都強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如果男女僅結為夫妻關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沒有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如此時讓雙方享有均等的財產權,對一方或雙方不公,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則相違背。只有雙方在結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間的財產權利,承擔對等的義務。
3、夫妻財產權的平等性。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婚姻家庭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而婚姻法屬于民法范疇,其調整的主體也應是平等的。在現實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內,男性主外,夫妻之間存在著收入的差異,存在著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為有妻的支持:幫助丈夫操持家務,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說,妻的付出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如我國先行《婚姻法》第40條規定,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請求權。也體現了夫妻權利義務的統一。所以說雙方在權利和義務上是平等的基礎上,夫妻的財產權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法律淵源之一,其與法律一起調節人們之間的關系,也是法律的輔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圍之內行為,要那道德來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財產權的時候,不能不顧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護交易安全。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其行為直接涉及到社會的利益。夫妻對夫妻財產權的行使,會關系到社會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的財產權不僅對內,而且對外。對外表現在交易上,其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財產權時,不能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
二、規范夫妻財產權的法律原則
我國沒有專門的財產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則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和《婦女權益保護法》中體現出來。從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對夫妻財產權的規范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我國〈民法總則〉也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在社會主義的中國,男女是平等的,夫妻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平的平等主體,其在行使財產權時,必須貫徹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彼此尊重,才能體現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
2、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保護弱者。“民主,公平,正義”是法的最高要求,我國民法也強調民主、公平合理、維持正義。但我國還是一個年輕的國家,剛從具有“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走到現在,封建的不良思想還深深地影響著人們的活動。婦女在家庭里仍處在弱者的地位,保護弱者是法律的任務。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9條 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享有平等的權利。只有保護里處于弱勢的群體的合法利益,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公平。
3、促進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現行《婚姻法》也是為了家庭的平等和睦,穩定和諧。夫妻財產關系是婚姻家庭的物質基礎,夫妻對其財產的權利,直接關系到婚姻家庭的穩定。
4、符合中國的國情。各國的法律制定與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乃至家庭的結構和規模有著密切的關系。正是這個特點,我們對國外的成功的夫妻財產權法律制度,應立足于國情,理性地借鑒。
5、保護交易安全①。在市場經濟的影響下,夫妻對財產的處分,開始商業化,交易逐漸增多,這必然涉及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利益,夫妻有按照市場規則行為的義務。
三、我國夫妻財產權的類型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包括法定夫妻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和特有財產制。在此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權的類型可以分為:法定夫妻財產權、約定夫妻財產權和特有財產權。法定夫妻財產權是法律強賦予婚姻家庭當事人所享有的權能;夫妻約定財產權是法定財產權派生出的一項全能,并與法定財產權處于同等地位,其兼有法定夫妻財產權和特有財產權的內容。特有財產權是夫妻對各自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全能。
四、夫妻財產權的內容
夫妻財產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不僅關系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而且關系到夫妻婚姻外的財產關系。“全面規范夫妻對財產的權利與責任,既是平衡夫妻相互關系的需要,也是減少和避免夫妻財產糾紛的必要,有利于保護涉及夫妻財產的民事交易的安全。” ②財產權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無論中外的何種夫妻財產制都包含這些財產權內容,并確定夫妻財產對外責任的清償及分割。對財產權的五種全能,將借助法定夫妻財產權給予闡述,現僅就貫穿于三種夫妻財產權類型的權能進行闡述。
1、所有權。夫妻對財產的所有權是夫妻為方或雙方財產權的前提。涉及到所有權的始終間和方式。如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中,夫妻對法定財產的全能開始于結婚,婚姻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決定共有關系的開始。婚后,當事人可以以約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變更共有關系。
2、使用權。夫妻對財產的使用,直接體現夫或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使用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配偶他方的個人財產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享有使用權。如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權(即使用權)。
3、家庭生活費的負擔。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個人或共同財產對家庭的開支負擔。夫妻的對財產的使用和處分,關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共同共有財產制下,先用夫妻共同財產負擔,不足部分有個人財產分擔。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以其個人財產對家庭生活分擔。在某些地區,一方婚姻當事人專門從事家庭事務,無婚后所得財產,其完成的家務勞動,視為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
4、對外財產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夫妻財產關系的內容。涉及到夫妻財產與第三人的利益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家庭債務現象較為普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家庭債務只會增加不會減少。為了保護民事交易安全和交易相對人的合法利益,而要求夫妻對共同債務負連帶責任。我國現行《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婚姻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的、裁定的、調解書已經發生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及第25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夫妻個人所負債務,應有個人財產來清償,但個人財產不足清償時,應有共同財產來清償。《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婚姻當事人利用財產制逃避責任。但用共同財產清償后,對配偶他方所造成的損失,有損失方給予補償。
五、法定財產制中的財產權
(一)法定財產權的歷史沿革
我國古代,長期按照“男尊女卑”、“同居共財”、“夫權吸收妻權”的封建思想,有家長掌管家庭的一切事務。無所謂的夫妻平等,更無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盡管在太平天國時期出現夫妻對財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承擔平等的義務。它僅僅主流思想中曇花一現。但這種平等的思想對后世有很大影響。中華民國政府于1930年頒布的《民法•親屬編》里規定夫妻財產制為聯合財產制,妻的財產有夫管理,孳息也有夫所有。其片面維護夫權,也沒有實際上的平等的夫妻財產權。
在中共蘇共區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后共同經營所得財產為共同財產,所負債務為共同債務,應有夫妻雙方共同處理,離婚時平均分割。同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強調男女平等,財產平等。至此我國才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的夫妻財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于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分權。”(其把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歸為共同財產,是由于當時的生產力決定的)1980年的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沒有體現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的自治原則。修訂后的《婚姻法》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治原則,此時的夫妻財產關系才比較完善。
(二)夫妻享有的財產權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法定財產制還處于主流地位,盡管現行《婚姻法》強調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平等。夫妻對財產權的行使,直接涉及到夫妻財產的民事交易安全及交易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修訂后的《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所有權,并強調對財產的處分權。這是因為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形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地17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照這些法律規定,夫妻對法定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1、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權。占有是指權利主體對財產的實際管領和控制的事實。對物的占有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占有權可以在所有人的同意下并不消滅所有權的前提下為他人占有。否則為非法占有,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有損失人賠償。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占有是平等的,也是夫妻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如購買的家庭用品,為夫妻共有。
2、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使用權。使用是指特定權利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損壞物的本身或其性質的前提下對財產加以使用。對物的使用是為了滿足生活需要,實現權利人的利益。其是所有權的核心權利。使用權以對的物的占有權為前提。夫妻行使使用權不受他方的阻礙或排斥。比如對夫妻共有的摩托車,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3、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的平等的管理權。對夫妻共同財產在原則上有夫妻共同管理,但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由一方單獨管理或雙方輪流管理。這是因為婚姻當事人在管理能力、管理時間及方式和從事的職業不同。如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一方長期在外工作等。在農村,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有婦女管理,因為男性多長期在外務工,沒有時間和精力來管理。在一方代管共有財產時,如管理方做出不利于共同財產的,配偶他方有權要求管理方停止行為。如因管理方的故意不當管理所造成的損失,應有管理方以個人財產補償。
4、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收益權。收益是指對所有物的占有、使用等取得其新增利益的權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的財產愈來愈商業化,從而取得更多的財產收益。夫妻對共有財產的孳息與利潤,享有平等的收益權。如夫妻將共有的房屋租賃出去,所得租金為夫妻共有。
5、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處分是指權利主體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進行處理。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核心和基本權利,為所有權的最高形式。其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事實上的處分是對物的消滅,法律上的處分是對物所有權的轉移。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主要是為了滿足家庭消費,也存在通過交換獲得利潤。依據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如果是為了日常生活,任何一方都有權處分;如不是為日常生活,進行處分時,應協商一致,否則處分行為無效,由此行為損害共同財產的,損害人應以個人財產補償,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應負對等的義務,即不阻礙或干擾配偶他方平等地行使占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否則,配偶他方可以侵權起訴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阻礙方停止不當行為,恢復其應有的權利。
六、夫妻約定財產制下的夫妻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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