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練李生 ]——(2004-6-3) / 已閱18270次
,也就是說在一條規則之下我們采用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去看待問題,去解決問題,并沒有如王
先生所說的脫離了刑法的規定,“比照組織賣淫罪定罪量刑”,類推定罪在我國法律史上的確
曾被稱作"比照"、"比罪"、"比附援引",也可以理解為“類似的案件作類似的處理”,但是,
這個案件有法律的規定的準確使用的前提下,也就是說法有明文。!難道還不能定罪嗎??
!那我們還要求我們的法官做些什么呢???在采取一個比較寬泛的標準進行定罪量刑,只
要是符合“合法”這樣一個大前提,我們就應當承認和鼓勵,而王先生為什么要否認我們法官
這種突破傳統思想,打破傳統框框束縛的精神呢??這不應當是我們這個時代所需要的,所呼
喚的嗎?另一方面,我們對法律某個規則的解釋越是狹窄,這個規則就越缺乏力量,就越不能
適應社會發展,尤其作為一個成文法的國家,我們靠的是主要是法典(現階段也有最高人民法
院的解釋等等,但我質疑其造法的合法性——合憲性),這也肯定了立法的滯后性(王先生在
文章的最后提出“辦法也只有一個:那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這
些規定補充到刑法中”,但是這種方式只會陡然增加法律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是以犧牲法
律的基本要求為代價的,其次刑法作為國家對社會秩序控制的主要工具,這種頻繁立法的方式
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下是否會對法律修正前后的人造成一種無形的不公呢?這是不是違背
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呢??是否影響到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呢?是否有損法律的權
威性呢?這些都是必須提出并思考以待解決的問題),如果我們拘泥于一種一成不變的眼光看
待問題,或許是一種不言自明倒退,“現代法律文化的一個重要特征,在于生活的迅速變化即
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以具有確定性屬性的法律去調整如此復雜多變的社會生活,我們不可想
象所有的法律永恒不變,因此國家立法滯后于社會生活的狀況不可避免,立法的彈性和司法機
關大量行使自由裁量權成為現代立法的一個特色!保ā睹袷聦徟兄贫雀母镏胸酱鉀Q的問題
》江偉 傅郁林 )我們討論這個組織賣淫罪,何不為我們的立法者貼點金,說這是“立法的
彈性”,一種立法技術呢(或許他們當初也沒有想到這個問題)?這樣是不是會讓我們更好的
贊同我們的立法呢??這樣是不是更好的使法律適應了生活,有效地遵循了立法目的呢???
我們何不認為判決是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合法運用(難道我們把法官的角
色定位在他們只是國家政策和立法者意志的“輸出管道”??為什么我們一定要把法官限制性
地理解為法律的“忠實代理人”呢??為什么要排斥他們自身對法律規則獨到的理解呢?)呢
?從而更好地接受這個判決呢?難道我們更應該對法律規定吹毛求疵,否認這或許是法治發展
史上的一個進步(我承認對待法律應當采取一種嚴謹的態度)??這也許還沒有定論,還是把
問題交回給人們,讓他們討論對錯,把問題交給時間,讓它來檢驗,也把問題交給王先生,請
他再細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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