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尊科 ]——(2004-6-4) / 已閱22221次
中國社會正處于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時期,法律的確定性與社會生活變化劇烈的矛盾比較突出,這個矛盾固然可以通過立法完善來解決,但在多數情況下,更有賴于法官發揮能動作用來克服。因此,在現實條件下,法官應當具有“妥協”或者“能動”的思維,樹立“法律效果是基礎、社會效果是尺度”的審判觀,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時關注社會效果,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
3、注重培養自身的道德素質。“對于法官而言,職業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質要求是道德素質的提高,其次才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注13]法官道德品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社會對法院的毀譽。法官高尚的道德品質無疑會提升法官的個人魅力,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權威,這對于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思維方式獲得社會認同大有裨益。
[注1]孟繁華:《眾神狂歡——當代中國的文化沖突問題》,今日中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13頁
[注2] 范愉:《現代司法理念漫談》,中國法理網
[注3]蔣惠嶺:《現代司法理念基本問題》,刑事審判網
[注4]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2頁
[注5]宋冰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外國法學家在華演講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444頁
[注6]鄭成良: 《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中國社會科學網站
[注7]唐文:《以法律思維應對疑難案件的裁判說理》《人民法院報》2004年2月11日B3版。
[注8]同注2
[注9] 張勇:《遠見——不專屬于律師的252條箴言》,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31頁
[注10] 轉引呂忠梅:《論法官的法律思維特性》,中國民商法律網
[注11]李楯:《法官培訓與司法改革》載于宋冰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外國法學家在華演講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481頁。
[注12]葛洪義:《法律方法·法律思維·法律語言》htpp://www.jcrb.com
[注13]同注2
通訊聯絡:471002
河南省洛陽市洛陽鐵路運輸法院研究室
電話:0379——2721957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