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金輝 ]——(2004-6-4) / 已閱29633次
“生育權”、“計劃生育義務”可以用人性價值來評價。同樣,“探望權”在立法技術上有使用語言不符人性的嫌疑。老子看兒子,“探望”乎?盡管這已不是本文所要著力探討的問題了。
新《婚姻法》總的來說是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有的地方不穩定,有的地方不公平,還有的地方多少有點“沒人性”。
以上涉及了一些部門法,那么,《法官法》、《律師法》這一部分如何用“法的本體價值論”來理解,來評價呢?《司考教材》中“法律倫理和法官、律師職業道德”這一部分穩定乎?公平乎?公正乎?都否。是人性。
內心有良知的人能被觸動、感動、感化。法律的許多問題歸根到底是從業人員的道德問題。無論是立法、守法、司法、執法都必須考慮這個問題。良知、良心使人自覺遵守是最高境界,而警戒則是低級的。職業共同體的共同良知與從業人員的個人良心,這是人性問題。學完這一部分,我又有一聯:“伸張社會正義,志得意滿之日,不忘一身正氣;維護法律尊嚴,功成名就之時,依舊兩袖清風。”橫批:“難能可貴。”
然而,還是有一些地方是法的本體價值論,甚至是法理學所無法解釋、無法評價的。生活的豐富、人性的根源、命運的輪回,或許需要我們擁有超越法理學的宗教情懷。在文章的最后,我想描述一下現行民法中最不人性、最不正義、最沒天理的一幕:
《民法通則》第17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民訴意見》第157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可以設想一下這一幕人間悲劇:妻子瘋掉了,丈夫起訴離婚,岳父母已過世,成年兒子作為法定代理人與父親對簿公堂,爭論財產、照顧、護理等事宜。這一幕還有法理好講嗎?兒子現在的義務源于父親先前的行為呀。真是“不知其可”了。是法律有問題嗎?是法理有問題嗎?還是人有問題?好像都不是。是因為人類因“原罪”而必然要受懲罰嗎?除了悲天憫人,我鐘情的法理學讓我無言以對!
以上,是筆者對法的價值問題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因為不成熟,所以稱為“綱”。總的說來,是想找到一個評價法的標準,建立一個能夠統領法理學體系的概念,試圖能找到法理學的研究方法,回答法理學的任務、出路和方法在何方的問題。當然,這些問題不是我的能力能夠解決的;或許,法理學與哲學的“分”和與數學的“合”是個思路上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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