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家弘 ]——(2000-11-24) / 已閱25043次
在那膾灸人口的《福爾摩斯探案集》中,無論是官方偵探還是福爾摩斯本人,都離不開明察暗訪。在破案過程中,福爾摩斯經;b成馬車夫或牧師等不同階層的人去進行察訪,以便巧妙地接近調查對象并了解有關情況。此外,福爾摩斯還經常派一些“小流氓”去替他察訪。用他的話說:“這些小家伙一個人的工作成績,要比一打官方偵探的還要來得大。官方人士一露面,人家就閉口不言了?墒牵@些小家伙什么地方都能去,什么事都能打聽到。”有人說,福爾摩斯破案的奧秘就在于深入細致的勘驗與察訪加上神奇的推理。誠然,福爾摩斯是柯南道爾筆下虛構的人物,但是這些描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案件調查活動的實際情況。換言之,察訪詢問已成為證據調查的基本方法之一。
五、人身識別法
人身識別就是依據人體的各種特征來對人進行的同一認定。由于任何訴訟都是與人有關的,而且往往是以人為中心的,所以辦案人員在調查案件時經常會面臨人身識別的問題,如某人是否為以前曾被判某罪的那個人;某無名尸體是否為某失蹤人;某人是否為在某文契上簽名畫押的人;等等。誠然,人身識別法的產生和發展主要表現在刑事案件之中。
人體可供識別的特征是多種多樣的,但是人類對自身特征的認識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在早期的辦案實踐中,人們尚不具備準確識別個體特征的能力,只好借助于一些附加于人體的特征。姓名是人類在社會交往中因相互區別的需要而發明的,所以它具有人身識別的功能。在社會人口不多的情況下,依據姓名來查清被捕者的身份也是一種可行的辦法。我國在秦朝時已經建立了戶籍管理制度。據《秦簡·封診式》記載,當時在辦案中采用了一種調查犯罪前科的作法。某地官府在抓到外地罪犯之后便向其戶籍所在地發出通知,以查清其有無犯罪前科及有關情況。這種調查就是以姓名為依據的。然而,姓名與人身之間并不存在穩固的聯系。犯罪者很快就學會了用假名來隱瞞身份的作法,于是,辦案人員只好去尋找其他可供識別人身的特征。
我國有一種古老的刑罰,叫作墨刑,即在罪犯身體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成黑色。由于最初的刺字部位為額面,所以又稱為黥刑。關于墨刑的功能,歷史學家們多把它說成對罪犯進行人格侮辱的肉體刑罰,并將其數千年之興廢盡看作歷代統治者所設刑罰是否殘酷的佐證。筆者認為,墨刑不僅具有侮辱人格的作用,而且具有人身識別的功能,因此它不僅是一種肉體刑罰,而且是人類歷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記方法。
誠然,墨刑最初是作為一種刑罰手段登上歷史舞臺的。但在長期使用中,人們逐漸認識到它作為人身識別特征的價值。大約自南北朝始,它便開始服務于對罪犯身份的識別了。唐朝雖無墨刑,但卻有對軍士黥面以防逃亡的作法。這顯然已不屬于刑罰的范疇。
公元10世紀中期,五代之后晉首創刺配法,即對流配犯人附加黥面的作法。宋朝沿襲刺配法,且廣為使用!端问贰ば谭ㄖ尽分姓f:“配法既多,犯者日眾,刺配之人,所至充斥!痹凇端疂G全傳》中,宋江、林沖、武松等人臉上都有“金印”——刺字。因此,武松醉打蔣門神,先要用一塊膏藥貼住臉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識其身份。宋慈在《洗冤集錄》中也談到尸體檢驗時要仔細查看并記錄尸體上有無刺字及刺字的內容。當時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藥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識別身份的標記。宋慈說,用竹子打擊身上炙過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來刺的字或圖形。由此可見,當時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認識到刺字對人身識別的價值。宋朝以后,歷代執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給犯罪者身上添加某種標記以識別其身份,這是司法實踐中產生的客觀需要,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曾采用這種方法,只不過多為烙印的形式。例如,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俄國沙皇于1691年頒布的諭令、英國1752年的法令和法國1810年的《刑法典》中,都有關于烙印的規定。然而,無論是中國的刺字還是外國的烙印,都不是人體固有的特征,其人身識別價值終為有限,因此,歷代執法者一直在尋找人身識別的其他途徑。
基于人類相互識別的本能,執法者首先選用了人的體貌特征!肚睾啞し庠\式》中的“賊死篇”記述了一起他殺案件的現場勘查報告,其中就有關于尸體的身長、膚色、發長、疤痕等體貌特征的描述。唐宋以后,執法者除了在尸體檢驗中記錄尸體的體貌特征外,在查緝罪犯時也開始利用體貌特征。當時遇有逃犯,官府便開具“海捕文書”,四處“張掛榜文”,上面除寫有逃犯的姓名、年齡、籍貫和體貌特征外,往往還配有逃犯的畫像,即“畫影圖形”,以便官民辨識和緝捕。不過,在案件調查中進行人身識別的系統方法產生于歐洲,而且是從對累犯與慣犯的識別開始的。
18世紀,歐洲各大城市正遭受著日益高漲的犯罪浪潮的襲擊。由于城市中聚集著大量“流動人口”,所以犯罪分子可以輕而易舉地用改名換姓的方法來隱瞞其真實身份。面對這種情況,執法機關過去那一套對付犯罪的方法已力不從心,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科學的方法來對罪犯進行人身識別就成了十分緊迫的問題。
1720年,法國巴黎警察局建立了罪犯的卡片檔案。每張卡片上記錄一個罪犯的姓名、外貌特征、犯罪前科及其他個人情況?ㄆ前葱彰淖帜疙樞蚺帕械。但是,由于卡片上的外貌特征描述既不準確又不規范,而且罪犯們經常更名換姓,所以其實用價值很低。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記識外貌的能力便成了識別罪犯身份的主要武器。為了更有效地利用這一“武器”,英法等國的執法機關還采用了“檢閱”罪犯的作法。每隔一段時間,執法當局就把各地警官招集到監獄中來,讓囚犯們列隊站在警官面前或圍著警官走動。而警官們則要仔細觀察每個囚犯的外貌和走路姿態,一方面要看其中有無他們認識的罪犯,另一方面也要努力記住這些囚犯的外貌特征,以便日后識別。然而,人的外貌記識能力畢竟有限。讓警官們把成百上千個罪犯的外貌都準確地記在腦子里,而且要能在需要時迅速“查找”出來,這確非易事。于是,人們便試圖用一些科學手段來彌補人類記憶能力的不足。
1840年,剛剛問世不久的照相方法被巴黎警察局應用于罪犯檔案之中,以記錄罪犯的相貌。但是這些質量低劣的照片并不比卡片上的外貌描述語言準確多少,而且罪犯在照相時常擠眉弄眼,使這些照片很難作為人身識別的依據。這種照片檔案的致命缺陷在于它是附屬于人名卡片的,一旦被捕者謊報姓名——這在實踐中屢見不鮮,那要想在幾十萬張卡片中將其照片找出來則誠如大海撈針一般。從這個角度來說,這種照片積累得越多,其實際應用價值就越低。
1879,巴黎警察局一個名叫阿方斯·貝蒂隆的年輕職員發明了人體測量法。他提出一個在當時看來很有些不可思議的設想——根據人體骨骼的長度來對罪犯進行人身識別。他認為:成年人的骨骼長度是不會發生變化的;如果在一個犯人身上測量11個骨骼長度的數據,那么要找到這些數據完全相同的兩個人的可能性就是4,191,304∶1,而這一概率完全能保證對罪犯進行人身識別的可靠性。為了提高這種方法的實用價值,他還設計了一種編碼制度,從而不必據姓名進行檢索。這是人身識別法的一次革命。作為人體測量法的補充,他又改進了過去的外貌描述方法,規定了統一的描述部位并制定了統一的描述語言。不過,貝蒂隆的人體測量法很快就被更為科學的指紋鑒別法所取代了。
19世紀后期,美國的托馬斯·秦勒和英國的威廉·赫謝爾及亨利·福爾茨等人先后闡述了利用指紋來進行人身識別的可能性,而且實踐也證明指紋是人身識別的可靠依據。不過,要使指紋在司法活動中發揮巨大的作用,就必須建立易于檢索的指紋檔案,就要有一套科學的指紋分類法。在這一問題上,英國的弗朗西斯·高爾頓和愛德華·亨利、阿根廷的胡安·沃塞蒂希、德國漢堡警察局長羅希爾等人做出了杰出的貢獻。他們先后發明的各具特色的指紋分類法為世界各國執法機構提供了建立指紋檔案的科學根據。在20世紀的今天,許多國家的執法機構仍然把指紋鑒別法作為最主要的人身識別方法。
在人身識別的領域內,筆跡鑒定也有著十分悠久的歷史。最初,人們只是根據直接的經驗對自己熟悉的字跡進行辯認,后來才漸漸認識到筆跡可以作為人身識別的依據。在我國古代有不少利用筆跡來查明案情的實例!度龂尽の簳鴾Y傳》、明朝人孫能傳編寫的《益智編》和馮夢龍編寫的《增廣智囊補》等歷史文獻中就都有這種案例的記載。
在歐洲,隨著法律文件在政府和商業活動中變得日益重要起來,一些學者開始專門研究筆跡鑒定問題。1609年,法國人弗蘭科尼·迪爾寫了一篇關于筆跡鑒定的論文,文中介紹了筆跡鑒定的方法和原理。這大概是筆跡鑒定領域內最早的學術著作。當時一些國家的法院已經承認筆跡鑒定結論的證據價值,不過社會上仍有很多人不相信筆跡鑒定的科學性。
在歐洲的筆跡鑒定歷史上曾先后出現過一些影響較大的流派,如以法國神甫米尚和意大利犯罪學家龍布羅梭為代表的筆相學派、以德國人格羅曼和英國人科利特為代表的書法家鑒定派,以創建人體測量法的貝蒂隆為代表的特征描述派、以創建歐洲第一個警方犯罪偵查實驗室的洛卡德為代表的書法測量派等。
19世紀末,法國曾發生一起轟動世界的冤案,史稱“德賴弗斯案”。1894年9月26日,法國情報人員截獲了一份交給德國駐巴黎武官的軍事情報。根據情報的內容,法國陸軍總參謀部反間諜處的官員認為它很可能是由參謀部的實習軍官德賴弗斯上尉提供的。由于此案中沒有人證,所以筆跡鑒定就成了定案的關鍵。在此案中擔任筆跡鑒定專家的就是貝蒂隆。雖然他發明了人體測量法并創立了筆跡鑒定中的特征描述派,但他缺乏筆跡鑒定的經驗。結果他錯誤地認定那份情報上的字跡就是德賴弗斯所寫。于是,德賴弗斯被判為德國間諜,并于1895年4月被押到魔鬼島服刑。雖然這一冤案的造成主要由于當時法國的政治斗爭,但是筆跡鑒定結論無疑起了很大作用。因此,當德賴弗斯于1906年被平反昭雪時,公眾的憤怒不僅使貝蒂隆聲譽掃地,就連筆跡鑒定也被貶為“神秘的把戲”!
20世紀以來,筆跡鑒定有了長足的發展。首先,科研成果為筆跡鑒定提供了理論依據。例如,巴甫洛夫關于高級神經活動的學說使人們得以從理論上闡明筆跡同一認定的科學基礎。其次,顯微鏡等科學儀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筆跡檢驗的精確度。最后,實踐經驗的積累使人們對筆跡特征的認識越來越深入,對筆跡特征的分類越來越合理,這些都提高了筆跡鑒定的科學性。在司法實踐中,筆跡鑒定已經成為人身識別的重要途徑之一。
此外,各國的執法人員也在探索著人身識別的其他途徑,如足跡鑒定、牙痕鑒定、毛發鑒定、聲紋鑒定、唇紋鑒定、DNA遺傳基因鑒定等。這些人身識別方法不僅應用于刑事案件之中,也應用于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之中。例如,在合同糾紛、遺囑糾紛、親子關系糾紛、災害事故等案件中就都可能使用上述人身識別的方法。
縱觀證據調查方法數千年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出它隨著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科學技術的發展經歷了由愚昧到科學的演變。這種演變并不是以一種方法簡單地接替另一種方法登上歷史舞臺,而是多種方法互相滲透、并行交錯,最終構成了今天的證據調查方法體系。
* 何家弘,教授,法學博士,100872(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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