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志勇 ]——(2020-3-5) / 已閱7452次
《溫州土地確權中的婦女權益保障》
管志勇 上官宗相
前言:
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健全農村治理體系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也是解決土地承包中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的必要措施。依法對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發權屬證書,是保障農民土地權利的有效方式,對于婦女來說更為現實和緊迫。特別是在重男輕女,女性因婚姻流動較多的地區,婦女的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突出。在這輪土地確權工作中,各類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行為,引發了不少矛盾和糾紛,在一定程度已經影響到了社會的文明和諧。在寫本文前,我們走訪了樂清淡溪鎮垟岙村和鎮農辦、清江鎮北塘村和南塘鎮江宅村、瑞安莘塍街道前埠村和蒼南舥艚鎮林家莊村等村集體,了解這些村在土地確權過程中,對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所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實際和法律規定,提出這次土地確權登記中應如何保障婦女權益。
一、在這次土地確權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幾種類型。
1、男女在承包土地時不平等。
大部分村在向村民發包集體土地時,普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基本上是男的分多,女的分少;女的結婚后不給分,而男人結婚后不但給分,而且還存在多分的情況。而這次土地確權,大多是根據原來承包地的情況進行確認,導致土地確權延續了這種不平等的現象。如樂清市淡溪鎮部分村,在二輪承包時,只要達到婚齡,不管是否已婚,均按三個人的份額發包土地,而女性卻沒有如此待遇。
2、以婚姻為由不給婦女確權。
一些村集體對于結婚、離婚、再婚的婦女不給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于 “男婚女嫁”“婦隨夫居”的風俗,婦女婚后一般會遷至夫家居住生活,不管其是否在夫家取得承包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地份額,一般由娘家人繼續耕種,但在確權時娘家的村集體一般不會給確權。同樣,婦女一旦離婚或再婚,其在婆家村很難取得村集體成員的身份認同,原在婆家的承包地很少有分割出來,多數是由離婚的丈夫家庭繼續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體便會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成員待遇為由,不會給離婚或再婚婦女確權。
3、以戶籍遷出為由不給婦女確權。
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原因,婦女結婚、入學、服兵役、服刑,均有可能將戶籍遷出村集體,其戶籍不在村集體經濟組織,但其仍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為生活來源。如農村學生在校就讀期間,沒有獨立經濟來源,土地仍然是其生活的主要保障,不給此類人員確權,不利于人才的培養。服兵役、服刑期滿后,根據國家規定應回原籍,原集體組織的土地仍然是這些人員的生活保障,但部分村集體卻無視國家規定和基本人權,不給這些婦女確權。
4、證書寫男方名字,沒寫婦女的名字。
在土地確權中,部分村集體在土地確權登記證書里不寫上婦女名字,一旦該婦女結婚出嫁,原所在的村集體會認為其土地權益自動劃歸其兄弟或原戶內其他人員,如離婚則歸其丈夫所有,而男方再婚,再婚的妻子一般都被認為享有土地權利。有些是因夫家對離婚婦女故意不提供身份信息,不告知離婚婦女土地確權情況,甚至阻擾登記婦女名字,導致這部分婦女的身份信息無法錄入數據庫,最終使這些婦女沒有登記。
5、按工分、征購或農業稅作為條件進行確權。
一些村受傳統思想的影響,部分村也按村民有無參加公社化時生產隊的生產及在原生產隊的工分作為確權條件,如瑞安莘塍街道前埠村還將1999年前是否有負擔糧食征購和繳納農業稅為確權條件。由于公社化時婦女很少記工分,也很少有以婦女名義征購或繳納農業稅,這樣就變相導致大部分婦女不能參加土地確權。莘塍街道前埠村葉姓婦女就是此類情形,村集體就以此為由不給她確權。
6、以“一村一策”為由損害婦女權益。部分村集體在進行土地確權時,不同程度上以村民自治為由,以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方式,制定自己的確權方案,內容各有千秋,規定各有不同,怎么確權,給那些人確權,實際上都由各村的村民代表或村長、書記決定。各由于各村集體制定具體實施土地確權方案人員的法律意識、知識水平、道德修養和工作能力等方面不同,使這次土地確權成為這些人實施侵害婦女“暴政”的工具和途徑。如淡溪鎮農辦要求一些因公共建設需要而失地或戶籍遷回本村的婦女等特殊群體,村集體應從機動田中劃出部分土地確權給這些人員,但個別村就沒有照辦,自行其是。
二、造成土地確權中婦女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1、傳統思想和社會不良習俗導致婦女權益受損。
我國傳統上是個禮治的國家,“三綱五常”“男尊女卑”“夫為妻綱”在我們的社會長期占據主導地位,在農村更為嚴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認為女性遲早要出嫁,不能給予分配土地或少分土地。出嫁后,部分娘家人也會認為其不能再享受娘家的土地權益,婦女離婚后,女方戶口一般也會遷出或另立成戶,但原來承包的土地并沒有因離婚而分割,女方享有的承包地份額繼續由男方占用的現象。
2、婦女群體自身對權利和維權意識不強。
我國儒家思想將“三從四德”作為女性行為規范,成為女性應當遵循的道德修養,導致女性權利意識淡簿,獨立性不強,而這樣的思想禁錮,也使女同志們盡受了苦頭。時至今日,我國婦女對自己有哪些權利?如何爭取權利?當權利受到侵犯后怎辦?沒有應有的認識。而農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也偏低,法律意識淡薄,這也導致女性維權意識不夠,權益受害的重要原因。
3、法律規定的缺陷也導致了婦女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經營法》等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男女平等,女性與男性都同等享有土地權益。但在土地承包經營實踐過程中女人與男人權利義務往往不相同,當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時,很難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如:我國有些法律明確了婦女的權利,卻沒有明確規定違反該規定時應受到何種懲罰或如何糾正,使法律規定的婦女權利受到侵害時卻無法獲得有效的保障。如:《村委會組織法》規定,農村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不得與我國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這里雖然規定了村規民約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沒有規定村規民約受誰管理,如果違反了法律又該如何處罰。《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但沒有規定,人民政府不責令其改正怎辦,責令改正了,如村集體不執行怎辦,均無規定,實際可操作性很不強。
4、實體法上規定有缺陷,程序法上更是讓婦女維權舉步維堅。
在實踐中,我們常遇到村集體不給婦女發包土地,由于此次土地確權是以二輪承包經營以基礎,如果沒有承包地,就很給予土地確權,婦女因此去維權也很堅難。其中有些婦女去信訪,結果大多一級轉一級,最終也是紙來紙去,沒有結果。向法院起訴,法院會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從而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村集體未給婦女發包土地,該婦女就無法向法院起訴要求村集體發包土地,法院也不受理此類案件,婦女們只能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但現實中,行政部門也是相互推諉,不了了之。
5、村集體和部分干部缺乏大局觀念和應有品行,也是導致婦女權益受損的原因。
一些村干部認為,女人長大要嫁人,如給她們與男子一樣的土地權益,會使本村的土地權益外流,損害其村集體的利益,從而規定,達到一定結婚年齡的婦女,不給發包土地或不讓其享受土地權益。還有的認為,男人離婚后再娶妻享有本村土地權益,如婦女離婚后仍享受本村土地權益,導致這二個外村嫁入本村的婦女都享有本村集體土地權益,會損害本村的集體利益。這樣的認識也導致了婦女權益時常受侵,這樣的思想在本市各地普遍存在。而一些駐村干部本身不懂法律,也不盡心履職,不了解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在實踐中,面對婦女權益受侵時不知所措。
三、在土地確權過程中保護婦女權益的建議。
1、樹立男女平等觀念,落實男女平等規定。作為各政府部門、基層社會組織和社會大眾應當要積極主動的進行宣傳和教育,倡導男女平等,消除不良習俗,宏揚公平正義。在土地確權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關于男女平等的規定辦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這種平等權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是成員權平等性的必然要求,而對這種“平等權”地保障,也是對婦女基本人權的維護,更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2、認清村集體財產屬于本集體成員男女共同所有,而不是男人所有。
根據《物權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村集體的財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有的表述稱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婦女不但是集體成員的組成部分,而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不管怎么表述,既然是屬于成員集體所有,就屬于本集體全體成員共同所有,不管男女都有共有權利,而不是只是男人享有,而女人不享有。只有認清了男女共同所有這個基礎,就應當按共同所有這個基本原理去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才不會被歪風惡習所困。
3、只要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婦女,應當享有本集體男子同等的權利,就應當按男人同樣的標準予以確權登記。
一般來說是否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四項基本的判斷標準:
1、戶籍是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
2、是否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形式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
3、是否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福利為基本生活保障;
4、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是否有承包地。
由于我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民俗各異,各地在傳統實踐中確定本集體成員資格時,也各有不同。有的以其中一項或幾項為標準,有的采取幾項標準相結合,綜合評判。如安徽、四川、新疆等省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辦法中均明確規定,戶口(或稱戶籍)在本村(有稱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均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浙江省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辦法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沒有作出規定,而是在《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中規定了社員資格的認定,其認定的標準與其他部分省份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大同小異,該條例中的規定應當作為浙江省內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法律根據。在這次土地確權過程中,只要具備成員資格的婦女,就應當與其他成員一視同仁,不得區別對待,歧視婦女權益。
4、在土地確權過程中,仍應本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地的原則確定人員的范圍。
婦女因結婚而隨夫家生活,參加夫家的生產經營活動,成為了夫家村集體的成員,雖然二輪土地承包時,其未結婚,但婚后其成為了夫家村集體的成員,根據“增人不增地”的原則,自然對夫家在二輪承包時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應予確權登記。同樣二輪承包后出生的子女對其戶在二輪承包時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根據“減人不地”的原則,婦女出嫁后,如在夫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則不能同時再享有娘家的承包地,該婦女原來在娘家享有的承包地份額繼續由其娘家其他人員繼續享有,并進行確權登記。避免土地確權過程中一人同時在兩個村集體進行確權登記,或同時在二個村集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對土地確權登記中,侵害婦女權益行為應予以糾正和賠償。
在土地確認登記中對于依法應當予以確權登記的婦女,因有關責任部門或人員的過失而未給登記的,一旦發現就應立即糾正,村集體和各有關部門且均應相互配合,及時辦理更正登記手續或補辦登記。對于拒不改正或故意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給予以相應的懲罰,因此造成該婦女損失的,除糾正錯誤外,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還應給受侵害婦女足額的賠償。
四、依法應當與男子平等享有土地確權登記資格的婦女主要類型。
針對我市農村的實際情況,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定,下列婦女只要享有本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給予相應的土地確權登記,而不得剝奪:
1、戶籍在本村,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2、出生后未登記戶籍,但父母雙方為本村集體成員,或戶籍在本村,父母一方為本村集體成員的婦女。
3、戶籍在本村,與本村集體成員有合法婚姻關系、收養關系或政策性移民而落戶的婦女。
4、“外嫁女”婚后戶籍仍在原村集體,其在嫁入地村集體未享受集體承包地及隨其落戶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5、“外嫁女”嫁入城鎮或與非農戶男子結婚,但戶口未遷出及隨其落戶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6、離婚、喪偶的回娘家的婦女。農村婦女婚后戶籍仍在原村集體,其離婚、喪偶后回到原村集體居住及隨其落戶且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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