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小紅 ]——(2004-6-24) / 已閱14495次
根據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觀點,任何事物的發生都有其根本原因。筆者認為導致法官職業思維方式與我國審判機制之間出現的種種沖突,審判機制自身的缺陷等原因固然存在,但我國現行司法體制的弊端應是最深層次的因素。其弊端體現在:
(一)檢、法兩家司法地位不當。
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但實際上,檢察院的司法活動除受人大監督外,法院、公安根本不能對其起到制約作用。致使檢察機關的權力有凌駕于法院之上的勢頭,以致在刑事審判中,法官對檢察機關公訴中出現的一些紕漏,出于大局考慮不敢指出,有時既便指出也不能得到及時回應;另一方面,民訴法規定檢察院對民事審判負監督之責,但由于對具體操作不明,實際工作中監督完全不到位。如檢察院一般不派員出庭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審判結果法院一般也不用告知檢察院,由于監督缺乏國家機關的介入,容易導致法官在民事審判中思維進入誤區,出現枉法裁判現象也是在所難免。
(二)法院管理出現嚴重行政化傾向問題。
司法職能本質上是“反行政”的,但我國法院的訴訟活動、審判管理活動處處都顯示了行政化管理痕跡。其中最明顯的就是院長、庭長審批制。應該說法官是作為一種職業資格出現的,在地位上每人都是平等的。院長、庭長也是法官,他們雖是法院行政管理上的領導職務,但不能因此而將他們在行政職務上的領導地位與審判中的業務指導相混淆;其次就是審判委員會的行政化問題。目前,審判委員會與審判庭是業務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是法律規定討論疑難案件的一級審判組織。然而實際上,審判委員會卻儼然成了法院的另一個“綜合審判庭”,這個審判庭同時又是其他審判庭的上級行政組織,擔負著審理各種案件的任務及承擔相應責任。正是基于這種現狀,法官在辦案中為了推卸責任,動輒便將案件交由審委會討論,出現問題以經過領導批準或審委會討論等借口推脫,長此以來,造成法官思維的依賴性,以致于在審判中放松了對自我職業思維方式的培養。
(三)行政干預現象的嚴重存在:
我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從中可以看出,立法強調的是審判獨立。審判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證,該條的規定更是確定了我國法官“中立性”思維方式的大前提。由于為了體現審判獨立,法院要通過法官的個人思維表現出來,法官在面對多變的法律問題時,應當保持冷靜、理智、超然的心態,構造相對獨立的思維空間,認真細致地對事實證據加以分析、判斷,繼而作出公正裁決,而決非能象“足球裁判那樣受局勢牽制滿場跑”。但實際上,“權大于法”是社會上廣為流傳的一個“說法”,它充分反映了司法受到行政干預的嚴重程度。相對法院而講,審判公正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當前,地方法院院長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法院財政收支是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劃撥,法院人事安排須經當地黨委、政府研究批準,法院年終考核由地方黨委審評,對法官雖是參照公務員考核,但與公務員考核標準又沒有多大區別,就連法院對外招聘人才亦被納入公務員考試之列。如此種種,實際上法院已在一定程度上被當做是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因此,當地方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沖突時,要想法院能與來自行政方面的干預甚至壓力相抗衡是不切實際的,由此回避制度、合議制等審判機制遭到破壞也是可想而知的。
(四)對司法主體——法官的選任不嚴
法院擔負著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重大職責,而審判作為一項專業性極強的職業,必對司法的主體——法官提出職業化的要求,這是法官職業思維方式培育的前提條件。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法官職業思維方式賴以生存的主體都不合格,怎么能設想法官職業思維方式的良好培養?而當前我國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狀況令人堪憂,其中原因固然很多,如法官待遇不高等,但根本原因是體制管理的缺陷。我國法院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特別是在《法官法》頒布實施前,忽視了法官職業化要求。據抽查資料顯示,至90年代末期,至少有40%以上的非法律專業人員充斥著法官隊伍。既使是現在,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法官隊伍的素質有所提高,但整體現狀與法制的發展極不配套,也與法治發達國家法官職業化發展水平有較大的差距。“從世界各國看,凡法官職業化的國家,均要求法官精英化,對初任法官的專業知識、職業經驗、品格及晉升均作了嚴格要求。”[3]眾所周知,世界大多數國家一般都要求法官有律師從業經歷,且要經過層層遴選方能委任。因此,我國法官整體素質現狀是限制法官職業思維方式培養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必須嚴格法官遴選制,提高法官隊伍素質,為法官職業思維的培養提供人為基礎。只有這樣,才能最快而有效地協調法官職業思維方式的培養與現行審判機制的沖突。
參考書目:
[1] 參見[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卷,商務印書館,1991年版,第112頁。
[2]吳述傳:“論司法獨立對實現程序公正的保障”,載江西社會科學2000年第6期,第132頁。
[3]王新明:“提高主體素質: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關鍵”,載《法律適用》2003年第一、二合期,國家法官學院出版,第48頁。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