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喬壽君 ]——(2004-8-4) / 已閱26040次
(三) 沉默權的例外
沉默權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況下或者特定案件中,如果被追訴者要求行使沉默權,法院有權依法做出對其不利的推斷。沉默權的例外是對沉默權利限制,因此必須嚴格掌握,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沉默權的例外應借鑒英美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從我國國情出發主要確立以下幾個例外:
1、 被追訴者在警察訊問時以享有沉默權為由,不回答提問,而后在法庭上又以此提問為自己辯護的。
2、 被追訴者有重大犯罪嫌疑。即在被追訴者身上或住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或痕跡,或者被追訴者被發現在犯罪現場或附近而其拒不說明原因的。
3、 具有履行特定職務的人員犯罪的,如公務人員犯罪。
結束語
沉默權,是一個古老的尊重人權的制度,中國要依法治國,就應建立沉默權制度。我國要建立沉默權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要結合國情循序漸進,修改法律有關條文,建立健全和完善有關法律制度。這不僅是我國順應潮流融入國際社會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司法進步和司法文明的標志,是對我國司法改革乃至法治進程的巨大促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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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長永 《沉默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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