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光中 ]——(2000-12-19) / 已閱51805次
二是進一步明確并強化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的權利。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可以向證人、有關單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法院調查取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等等,這些規定無疑為律師順利地參與訴訟,履行其辯護職責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三是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迄今為止我國法律上第一次明確確認律師法律援助制度。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和社會的進步發展。
四是增強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違法責任。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強化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和權利的同時,也進一步增強了律師違法的責任,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有利于促進律師隊伍的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的提高,使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由此可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刑事辯護制度的重大修改,意義十分深遠。它既使律師刑事業務的領域廣闊了,律師辯護的訴訟權利擴大了,為進一步加強律師刑事辯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又對律師的素質和律師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廣大律師和律師管理工作者都要加強對這部法律的學習,掌握其基本精神,并在實踐中嚴格貫徹執行。
一、要提高認識,更新思想觀念。首先,要增強全面做好刑事辯護工作觀念。每個律師要充分認識做好刑事辯護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堅決克服重經濟案件,輕刑事案件的傾向。要看到,隨著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律師不僅有權為被告人提供辯護,還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在新的庭審方式中律師不僅要進行一般的辯論,還要進行舉證和質證。這就要求律師應比以往任何時候有更高的自覺性和更強的責任感,要積極做好刑事辯護中的各項工作,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其次,要增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觀念。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始終體現了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利既是法律賦予律師的神圣職責,也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因此,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盡職盡責地維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再次,增強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新的刑事訴訟法在擴大律師權利的同時,增強了律師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對律師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每個刑事辯護律師都要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認真履行訴訟義務,嚴格依法辦事,做到忠實于國家法律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高度統一。
二、要大力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水平和執業修養。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對律師綜合素質是一個全面考驗。在新的形勢下,律師要高質量地開發訴訟業務活動,充分履行刑事辯護職責,就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技能、職業道德水平和全面修養。一是要不斷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良好的政治素質,主要應體現在忠實于社會主義法制和人民利益上。律師的一切活動都要堅持和執行社會主義法制,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與維護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二是要切實提高律師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應當看到,隨著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律師對其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庭審方式改革后庭審中如何開發業務活動,還缺乏應有的經驗。因此,對每一個律師來說,在業務知識、辦案技能方面都有一個重新學習、提高和適應的問題。一方面律師要加強自身學習,改進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掌握新的工作方式,努力培養科學的思維方式,靈活的應變能力和能言善辯的口才。另一方面,律師管理部門要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要求,抓緊對律師進行專業培訓,全面提高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能力。要引導律師向高層次、專業化方向發展,努力培養一支在國際、國內有重大影響的的刑事辯護隊伍。三是要進一步提高律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不僅要與司法人員有更早和更長時間的接觸,而且要與偵查人員接觸,還要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觸。這就要求律師要特別注意履行法定義務,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漏國家秘密,不得行賄司法人員,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不得有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否則,就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為了促使律師正確運用訴訟權利,認真履行訴訟義務,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強化對律師隊伍的管理,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對在訴訟中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法定義務的律師,一定嚴格依法查處,決不姑息遷就,以樹立律師隊伍的良好形象,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三、要盡快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了做好律師的刑事辯護工作,需要依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制定相應的規章和具體的操作規則。比如,關于律師提前介入的問題,就需要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明確在偵查階段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具體內容、幫助的方式、程序以及律師的權利、義務等。又如,法律援助問題,同樣需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法律援助的對象、方式、程序、機構設置和法律援助基金的來源與管理等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刑訴法的修改內容進一步規范化、具體化,進而真正落到實處。同時要加強對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研究工作,以便為貫徹執行這部法律,進一步完善律師的刑事辯護制度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
四、要加強同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協調與配合。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律師與公檢法機關既各司其職,又都肩負著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職責。修改后的刑訴法進一步科學界定了律師與公檢法機關的關系,強化了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能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同公檢法機關的協調與配合顯得尤為重要。當前,要盡快在律師和公檢法機關之間建立協調與配合的工作機制,以便在新的訴訟模式下更好地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和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作用,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共同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五、要切實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在實施新的刑訴法過程中,要特別尊重和保障律師的訴訟權利,保障律師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使律師依法執業得以順利進行。
加強司法人權保障的新篇章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陳光中)
全國八屆人大四次會議于3月17
日順利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法的決定》(1997年1月1日開始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發展的新里程碑。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既完善了追究犯罪的機制,又加強了人權的保障,特別是后一方面的步伐相當大,成為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的一個突出特色。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人權保障的加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立人民法院依法統一行使定罪權,取消免予起訴制度
對公民的定罪處刑,事關生殺予奪,不可不嚴肅對待。現代法制國家,都規定只有經過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判,才能對公民確定有罪。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因此公民有罪應當經過人民法院審判加以確定。但是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了免予起訴制度,
即“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免予起訴。”被免訴的公民在法律上定為有罪,與法院判決有罪有同等效力。這就使得定罪的權力不統一和缺乏高度的嚴肅性,并導致司法實踐中產生過多使用免訴的弊端。為此,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同時取消了免予起訴制度。考慮到起訴便宜主義有利于體現刑事寬大政策,有利于輕微犯罪者的改造,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又將免訴的條件納入不起訴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這類案件經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后,被不起訴的人在法律上作為無罪對待。這顯然更符合法制原則并加強了人權保障,而且第12條的規定,與西方無罪推定原則的另一種表述,即“任何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均不得視為罪犯”,其精神是一致的,也可以說,第12條是根據中國國情吸收了西方的無罪推定原則。
二、完善強制措施,取消收容審查
原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這是科學的,可行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根據國務院法規采用行政強制措施——收容審查來對付身份不明的流竄嫌疑犯時,往往擴大收審對象,延長收審時間,導致以收審代替拘留、逮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鑒于此,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決定取消收審制度。為了防止因取消收審而削弱追究犯罪的力度,又將原收審的對象列為刑事拘留的對象,從而妥善解決了這個久議未決的老大難問題。另外,過去由于監視居住規定過于簡單,司法工作人員采取監視居住時,往往成為變相長期拘押。針對此種情況,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第57條)。這就明確了監視居住不是拘禁,而只是在通常情況下,不準其離開自己的住所,并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58條)。
三、律師提前參加訴訟,加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夠充分行使辯護權,是衡量刑事訴訟是否民主的重要標志。而律師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的基本保障。正因為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訴法改變過去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時才可以委托辯護人的作法,允許在偵查時就可以委托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時,則可正式聘請辯護人。
還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34條)。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加強保障,還體現在吸收西方無罪推定的精神,確定了罪疑從無的原則。即規定:對犯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在審查起訴時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140
條),在法庭審理時則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第162條)。這比原刑事訴訟法對此回避規定,
導致不少疑案久拖不決,犯罪嫌疑人長押不放,在人權保護上無疑是一大進步。
四、明顯改善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保障
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利害關系是對立的,雙方的訴訟權利保障構成了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基本內容,忽視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適當的。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的同時,對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也予以很大的重視。原刑事訴訟法把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作為一般訴訟參與人看待,而修改后則把他定位為當事人,賦予他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權;一審法庭審理時,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害人和被告人一樣可以就案件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同意,可以向被告人訊問,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在二審程序中如果不開庭,合議庭也必須事先聽取包括被害人在內的當事人的意見。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擴大了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范圍,規定自訴案件不僅包括告訴才處理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還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這就有力地加強了被害人追究犯罪的權利。對被害人訴訟權利如此之重視,實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所鮮有。
此外,第一審程序的改革和第二審程序的完善,也有利于加強司法人權的保障。當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人權保障方面仍存在某些有待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死刑復核制度等。但總的來說,在這方面取得的成就的確令人鼓舞,也得到了海外人士的普遍好評。
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著力加強人權保障,決非個別立法決策人的心血來潮,而是適應了進一步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形成的客觀需要,體現了黨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方針,也是國際上人權斗爭的需要。因此只有掌握刑事訴訟中追究犯罪與保障人權的辯證統一關系,才能正確理解和貫徹好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
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公安部紀檢書記 羅鋒)
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并重新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這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過程邁出的新的重大步伐。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和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后,公安部就召開了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對公安機關實施刑事訴訟法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和部署。目前,各級公安機關在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認真做好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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