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原 ]——(2004-11-3) / 已閱24246次
[11] 關于德國學者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方面的觀點及爭議,請參見[德]托馬斯·魏根特著《德國刑事訴訟程序》(岳禮玲、溫小潔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頁至195頁。
[12] 請詳見[11]引書,第195頁。
[13] 相關論述請詳見[9]引書第223頁至第224頁,[11]引書第199頁。
[14] 請參見[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訴訟法》(劉迪、張凌、穆津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頁至第243頁。
[15] 關于日本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相關內容,也可參見[14]引書第242頁至第246頁的“違法收集證據的排除法則”的有關論述。
[16] 請參見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譯》(上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8頁、第90頁。
[17] 麥高偉、杰弗里·威爾遜主編《英國刑事司法程序》,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頁。
[18] 見[15]引書,第88頁。該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依據該條某項供述被全部或部分排除的事實,不影響由供述發現的任何事實采納為證據。
[19] 相關內容請詳見畢玉謙、鄭旭、劉善春著《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論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一書,第147頁至第1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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