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建宗 ]——(2000-10-25) / 已閱10186次
(甚至找人)或者退出旁聽正在進行的法庭審理活動,在很多情況下,
法庭的氣氛是比較輕松的;其四,我國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司法人
員(法官)不穿制服或者隨意穿戴制服,法庭庭審的隨意性和開放性
程度更大,法庭庭審“場景”的“大眾化”與“日常生活化”更為顯
著。
(二)符號儀式檢討之定位
在法治的極為關鍵甚至可以說是其核心的司法領域,我國法律實
踐中的法律符號和儀式所展現的意義與價值蘊含、所體現的社會情感
與社會態度、所反映的思維方式與邏輯,的確與真正的法治的精神和
原則在很大程度上是相悖的,因而值得予以深刻反省和認真檢討。概
而言之,我國司法領域之法律符號與儀式所表達的意義及其缺陷的主
要方面可從以下幾方面來認識:
第一,我國司法中的法律符號,極其鮮明地體現出一種軍事思維
屬性和戰爭邏輯。這可以從司法人員的制服清楚地看到,這種制服與
軍警制服極為相似,從而不能不使人一見便產生“刀、槍、武器、炮
火、軍艦”、以及敵我兩軍在戰場上激烈交火的場景的全景聯想,它
本身也體現出了一種對激進革命和武裝斗爭運動深深依戀的“革命情
結”。這種情況可能與我國解放后對司法機關的功能定位與價值期待
直接相關,因為我們一直非常堅定地把司法機關正式界定為準軍事性
質的“專政機關”,其主要職能在于通過懲辦一切犯罪分子來維護無
產階級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過分夸大司法機關的刑事懲誡
(甚至鎮壓)職能,大量復員退伍軍人進入司法機關又一再強化了司
法機關這種本不應有的軍事色彩。我認為,法治的根本主旨在于尊重
并充分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而這在軍事對抗的戰爭環境之中是
根本無法得到的,法治需要一個穩定有序的和平環境,因此,法治的
生成與發展需要的是和平的平民思維與生活邏輯。
第二,我國司法中的法律儀式,體現了一種大眾化思維情結。借
用舒國瀅先生的說法,我國的司法活動主要是一種“廣場化”的儀式
而不是“劇場化”的儀式。我國司法官員(尤其是廣大農村最基層派
出法庭的司法官員)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對自己的制服穿戴之隨便、在
法庭上的舉止之隨便(隨意離開座席、隨意脫下部分服飾之類),其
所使用的日常語言與通常的大眾話語言說方式、庭審場所的隨意性、
司法官員在工作之外的生活(言行舉止)的大眾化等等,所營造的環
境的輕松(當然,對于有關當事人而言并不輕松),使司法的儀式并
不具備那么正規的儀式化特點與氛圍。正是在這種相對輕松的氛圍中,
儀式所固有的莊重、嚴肅受到了削弱,其程序化的程式也或多或少受
到了簡化。試想,連司法官員自己都在司法的儀式中無法保持其莊重
嚴肅的外表,一般民眾如何能夠從對這儀式的感性直觀體驗中尊重這
儀式和法律?
第三,前文曾提到,在我國,與司法直接相關的法律符號和儀式
(司法人員統一著裝即穿制服和司法活動程序化與公開化)的出現,
對于我國的法治建設是具有重大積極意義的,因為它強調了法律的重
要性,并表現了要將法律及其活動從人們的現實生活中予以獨特化的
合理愿望與要求。然而,我國司法中法律符號和儀式在實際舉行過程
中的大眾化色彩(特別是司法官員對待法律符號和儀式的隨意態度)
使法律符號和儀式并沒有得到真正的獨特化。更何況,就法律符號而
言,穿制服也是我國現實生活中的極其普遍而常見的現象,除了軍隊
和警察之外,與司法官員的制服極其相似的制服在鐵路、民航、海關、
稅務、工商、城建、監察、交通稽查、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城市公
共交通等部門廣為采用,甚至有些地方在交通要道設置的亂收費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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