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僑 ]——(2004-11-27) / 已閱23102次
論美國法律文化的封建殘痕
劉僑
內容摘要:
200年,對于人類文明的進程來說是微不足道的,但對于美利堅民族來說卻足以創造一個又一個的神話。她的出生注定了她成為英美法系的一員,然而在一種非本意的繼承下,她卻賦予了古老法律新的生命。誠然,她的偉大并不能抹去封建枷鎖在其喉頸上留下的血痕。也許只因為曾經深刻的存在過,便無法輕易的彈去,美國法律文化的封建殘痕便是如此,在理性與現實、在繼承與批判的碰撞中真實的存在著……
關鍵詞:
封建 美國法律 公民基本權利 行政權力 總統制 英國普通法 司法獨立
1492年,意大利航海家哥倫布第一次將人類進步文明的火把點亮了美洲大陸;1620年,牧師布萊斯特率領下的“五月花”號登陸普利茅斯,《五月花號協定》以西歐法律的精神驅散了北美蠻荒之地的陰霾;在隨后的17、18世紀,英、法、西等國家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車輪先后在北美大陸上碾下了斑駁的印跡。面臨著資本主義擴張和殖民主義的一輪又一輪的沖擊,美利堅民族終于從沉睡中覺醒,他們舉起捍衛民族、反侵略的旗幟,經過8年獨立戰爭,于1776年7月4日獨立,并在1781-1787年,13州成立了聯邦議會,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利堅共和國宣告成立。
美國,這個神奇而永遠使人振奮的民族,從渙散到凝聚、從荒蠻到文明,她擺脫了殖民統治的陰云,她用血與肉構筑了美國騰飛的不可撼搖的基石!
不可否認的是,美國作為英國13個殖民地的胎生兒,殖民文化在美國文化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西歐的政治、經濟、文化不可避免的在這里得到傳承與延伸。美國最早的本土居民是印地安人,他們是維系美洲原始文明的紐帶,而西歐國家的殖民侵略直接將北美從原始社會引渡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美國固然生來就有著一種與眾不同的“氣質”,她生來就流著資本主義的血液。沒有經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民族也許是不完整的,然而也許正是這樣,才凸現出了美國的年輕與活力,她永遠充滿批判性和創造力,她總能給世界和人類一個驚喜。
然而,社會制度的跨度并不能阻礙文化的延續。就本文主題來說,美國的法律文化并沒有因其出生的年代而脫節,在以資本主義為主流的美國法律文化中封建法律文化的殘痕無處不在。英國普通法作為美國法律的母胎或許就已注定了他們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干系,作為同一法系的兩個代表,英國法律這一橫跨中世紀的古老文明必然會將封建文化層層包裹住美國法律的發展,而美國所能做的不過是繼承后再批判的接受,批判后再有所保留的繼承。
那么,到底美國法律文化中的封建殘痕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呢?筆者將從美國法律起源、憲法、各大部門法、司法制度等主要方面予以論述。
一、什么是“封建”
在討論的封建法律文化在美國的具體體現之前,有必要先對封建這一看似平常而又模糊的概念予以討論。
中國封建社會的發展是一個從輝煌到衰敗的興衰史,它燦爛的文明以及搖不可撼的穩定性對當時的世界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對封建的定義或許可以先從我國尋找答案。《中國的“封建社會”辨析》中認為,“封建”一詞的本義應是指“封土建國”,其實可溯源于西周時代分封制與宗法制的結合。費正清認為,封建就是個人不擁有資產,資產是由最高層開始往下分封。1979年大陸新版《辭海》所給出的“封建制度”一詞的標準定義∶“以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剝削農民(或農奴)剩余勞動為基礎的社會制度。在這里,地主與農民兩大階級的關系被視作最基本的社會關系,在地主與農民的關系中,只有單方面的權利——地主對農民的權利和單方面的義務——農民對地主的義務,其中經濟“剝削”又是最基本的。馬克思政治經濟學劃分的封建制度的標準是生產關系:生產資料歸封建主,勞動者間接并不穩固地依賴于封建主。
綜上所述,中國封建社會的兩大核心可以概括為以依附關系為核心的土地占有制度以及以宗法為紐帶的等級制度。然而,這與中世紀歐洲所實行的“封建制度”,就“封建”一詞的含義而言雖是基本相同的,但在社會的另外一些方面,兩者卻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這兩種社會也不能混為一談。(中世紀歐洲所實行的“封建制度”更完善的定性也許應該定名為“契約封建制”。因為,在當時的歐洲,屬臣對君主的依附委身制是以簽訂自由契約的形式建立的。這種定名也可以反映出這樣的一個事實,這就是中華文明的根基實際上是宗法制度,西方文明的根基則是契約制度,“封建制度”只不過是它們在特定階段所實行的一種特定的制度。)
在西文中,封建一詞與“feudalism”意義基本相通,西文之feudalism,是專指中世紀歐洲的政治軍事制度,與之相適應的有莊園采邑式的經濟運作形式。但是feudalism本身,主要是指一種政治軍事上的特殊安排。國王通過一些特殊儀式,把轄下的土地及土地上的農戶分封給貴族,這些貴族掌握領地內軍政財大權,必要時要提供武士,捍衛國王。而大的貴族會養育很多武士(騎士),于是又把自己的田地及農戶,分封給這些武士,戰時,這些武士要為貴族效力。
美國《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大辭典》“feudalism”詞條的釋義是∶“1.a∶封建主義 從九世紀到大約十五世紀,在歐洲繁榮過的一種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領主與封臣的關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如國王的采邑),作為主要的附屬情況,有效忠、佃農在軍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監護權和沒收權。b∶封建制度賴以建立的原則、關系和習慣。2∶ 大地主或世襲的封建領主從土地征收歲收,同時在他們的領地內行使政府職能的任何一種社會制度。 3∶指固定的數人,尤其是為了自身的利益實行的控制∶社會的、政治的或經濟的寡頭統治。”
由美國史學家卡爾頓•海斯、帕克•穆恩和約翰•韋蘭三人共同編撰,本世紀三、四十年代作為教科書廣泛流行于美國大、中學校的《世界史》認為∶封建制度是在一個重大危險時期作為一種相互保障的社會而產生的。它的最簡單方式是一個強有力的人與許多弱者聯合起來,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護他們的生命和財產。封建制度具有保護和服役兩種主要特點,弱者服役于強者,強者保護弱者的社會狀態。這種相互關系的主要基礎是土地占有權——對土地的持有。
誠然,在許多史學家看來,與一切概括某一社會的概念一樣,“封建社會”的概念也殊難把握,因為社會總是千頭萬緒并不斷變化。也或許是使用過多,便逐漸形成一個公認的概念,反而忽視了其真實的意義。我想,作為一個對封建的定義,必須是寬泛的而且是開通的。每一個國家都有著自己對封建的闡釋,我們必須尊重每個國家珍貴的歷史沉淀。
由于本文的核心是探究美國法律的文化,因而,筆者將以美國《韋伯斯特第三版國際大辭典》為主來進行界定,即法律意義上的封建權且將其概括為專制與等級特權兩層含義。
二、起源
美國法可以說是在與早期殖民列強以及國內落后勢力的血腥抵抗和妥協中成長起來的。在廢奴運動、約翰布朗起義以及南北戰爭等轟轟烈烈進行的背后,一股腐朽的封建暗流依然在涌動。
先來看看北美最早的法律溯源,1620年11月21日簽訂的《“五月花”號公約》,在其上簽名的41名自由成年男子中,分離派教徒就占了絕大多數。而這群“異教徒”以及布萊斯特牧師則無可避免的會將中世紀英國教會法的遺風流露其中。而美國獨立前的英國社會仍然保留著濃厚的封建色彩,(如恩格斯所說:“整個19世紀的歐洲‘政治秩序仍然是封建主義的’”。熊彼特則指出:“在許多歐洲國家,貴族仍然‘作為統治階級行使職能’,‘直到自由資本主義末期,貴族才不再當家作主’。”)它對北美殖民地人民和文化的摧殘,通過高壓、專制政策,使美國的法律與英國或多或少的封建余孽緊緊捆綁在了一起。這一點,在《獨立宣言》中作了詳細的闡述:
“當今大不列顛王國的歷史,就是一部反復重演的傷天害理、巧取豪奪的歷史。所有這些行徑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在我們這些州里建立專制的暴政統治。為了證明這一點,特將事實陳諸于世界公正人士之前:他拒絕批準那些對公共福利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他禁止他的總督們批準那些緊急的、極其重要的法律,除非那些法律在經他同意之前暫停施行;而暫停施行期間,他又對那些法律完全置之不理。他拒絕批準其它有關人民向廣大地區遷居的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愿意放棄其在立法機關中的代表權;這種代表權對人民來說具有無可估量的意義,只有對暴君來說才是可伯的。他把各州立法團體召集到特別的、極不方便的、遠離政府檔案庫的地方去開會,其唯一的目的就是使他們疲于奔命,不得不順從他的旨意;……他竭力抑制各州的人口增長;為此目的,他為《外國人歸化法》設置障礙,拒絕批準其它鼓勵外國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了重新分配土地的條件;他拒絕批準確立司法權力的法律,從而阻礙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他使法官的任職年限、薪金數額及支付辦法完全由他個人意志來決定;…… 他力圖使軍隊獨立于政權,并凌駕于政權之上;他與某些人相互勾結,要我們屈服于一種與我們的體制格格不入、沒有為我們法律所承認的管轄權之下;并且批準那些炮制的假冒法案;……在鄰近的地區建立專制政府,并擴大其疆界,……取消我們的憲章并廢除我們那些最寶貴的法令。”
也許正是因為英殖民統治者君王般的專制統治,為美國以后的發展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從西進運動中對印第安人的屠殺以及南北戰爭前南北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即可窺見一斑。19世紀上半葉,美國領土逐漸由大西洋沿岸擴張到了太平洋沿岸,其間A.杰克遜總統于1830年5月通過了《印第安人遷移法》,把印第安人遷到密西西比河以西。這之后,美國軍隊把印第安人押送出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地區,土著印第安人遭到血腥屠殺,或被趕往偏遠荒涼的地區,這與英殖民統治者入侵北美,進行血腥高壓統治是何其類似。再看19世紀中期美國南部的經濟發展,以奴隸勞動為基礎的棉花種植園經濟不斷擴大,今天的肯塔基、田納西、亞拉巴馬、密蘇里、密西西比、阿肯色、路易斯安那諸州的土地,主要被種植園奴隸主占有,成為棉花的主要產地。而其中80%以上的棉花都銷往英國,這是為了滿足英國日益激增的棉花需求量所帶來的高額利潤,可見當時美國的經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國的牽制。此外,南方種植園主為了滿足自己的經濟利益,瘋狂增加畜奴州的數目,內戰暴發前夕擁有黑奴400萬,畜奴州15個。然而1820年的《密蘇里妥協案》,規定了北緯36度30分線作為自由州和蓄奴州的分界線,滿足了南部奴隸主的土地要求,并使南北雙方在參議院的席位保持平衡。1854年的《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宣布奴隸制的實施不受任何地域限制;新開發地區實行何種制度,應留給當地居民或其代表決定,即所謂“平民主權原則”。1865年A.約翰遜對南部種植園主推行妥協政策,“黑人法典”的頒布、“3K黨”、“白人騎士團”、“白人兄弟會”的成立卻是對南部腐朽勢力地位的莫大的鞏固。販賣、奴役黑奴、種族歧視、莊園制的土地經濟等等源于異國的封建苗頭早已深深的扎根于美國的土壤中。
三、1787年憲法
一提起美國憲法,就會不由自主的想到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年憲法,該憲法自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以來,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共有29條修正案,至今仍然有效。1787年憲法以首創了違憲審查制度、雙軌制司法體制、現代聯邦制國家形式,規定了分權制衡制度以及民選政府制度而聞名于世,具有濃厚的資產階級民主色彩。盡管在憲法的字里行間可以看見立法者們在資本主義民主道路上砥礪前行的足跡,但我們同樣也可以看到封建思想文化的遺風依然揮之不去。
在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可以說是有形無實,在表象的民主下并未將“主權在民”貫徹完全。沒有規定農民的基本權利,甚至保留了種植園奴隸制度,為封建思想的陰魂不散埋下了隱患。其中,社群歧視問題可以說是最核心最尖銳的問題,它背離了《獨立宣言》中主權在民以及人民所普遍享有的平等、自由的權利。在這里,社群歧視不僅僅指種族歧視,還涵蓋了婦女歧視,財產多寡歧視等等。
張芳梅在《美國1787年憲法是資產階級內部矛盾妥協的產物》一文中提到:“美國1787年憲法雖然制定于美國獨立戰爭后,但它并非《獨立宣言》的繼續和發晨,從其制定與批準的過程來看,廣大勞動群眾一直被排除在外,他們的作用十分微弱,許多重大問題只限于白人上層。它由富人集團制定與批準,只維護有產者的利益。” 其中,制憲會議是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舉行的,出席會議的55名代表都是有產者集團的上層分子,其中有40人擁有公債,14人從事土地投機,24人是高利貸者和銀行家,12人是工商業家或船主,15人是奴隸主,且往往一個人有數種財產。從職業來說,大多數代表是律師,其中28人原是邦聯國會成員,其他的多為各州議會議員,沒有一個工農代表,資產階級民主派人士如杰斐遜、潘恩等由于種種原因多未出席會議。這一代表陣容,決定會議中爭論的問題均為有產者所產生的問題,不可能涉及廣大勞動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更無人會代表奴隸與印第安人說話。此外,憲法還明確規定國會眾議員按人口比例選舉產生,但黑人只能按人口的3/5計算。
而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發展過程同樣也是步履維艱。它未給美國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黑人奴隸以公民權,婦女、窮人沒有選舉權,尤其是參議員的選舉僅僅是金錢的選舉,只有貴族和資產階級上層才能入選。憲法第1條第2節第3款規定,“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應按照本聯邦內各州的人口分配。這種人口的決定,除全部自由人外,應加上所有其他人口3/5。這種自由人中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口,不包括未納稅的印第安人……” 1787年憲法將黑人奴隸、印第安人、婦女等美國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這暴露了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直到1870年才取消了種族的限制;1920年排除了性別的障礙;1964年取消了財產的限制;1970年國會中止了識字率標準;1971年年齡障礙才得到解決。
與獨立宣言相比1787年憲法倒退了一大步并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故意回避,此外美國憲法始終沒有確立“經濟-社會”的權利,還有一些關于鎮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條文。這不得不說是1787年費城給剛獲獨立的全美人民撕開了一道難以愈合的傷口。究其本質,可以看出,憲法對公民權利的歪曲,實質上是一種等級制度在作祟,而且與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謀而合。在這種等級制度下,處于上層的民族或階級對處于下層民族或階級進行剝削和壓迫。首先,靠資產階級雙手打下的美國江山自然成為統治階級調整社會秩序的工具,他們作為社會財富的大多數的占有者,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自然會以財產占有的多寡來對人權進行切割,并組成“富人俱樂部”,這樣一個社會的上層便業已形成。然而,他們并不滿足,為了瘋狂的鞏固他們歷盡千辛而爭得位置,他們處于一種對印第安人和黑人奴隸的本能的厭惡,以白人“尊貴”的血緣紐帶維系著“貴族”們的傳接。至于婦女,千百年來的封建傳統遺留下來的惡習,自然也會在美國憲法中得到深刻的昭示。是憲法中政治、經濟、民主權利的狹隘性使得處于等級制下層的人民不敢越雷池半步。這與封建貴族特權等級有何區別,甚至還能找到中國封建社會宗法制的影子。因而,路易斯•亨金稱美國憲法為“與地獄訂立的”憲法,白人以外公民的權利都是它的一個“難言之隱”,這是人權實現中的一個重要的失敗。同時美國憲法的研究者宣稱:“美國的憲法來源于人民,而且是直接來源于人民。假定這一命題是正確的,人民怎么會放棄而不是在制訂憲法時申明自己的權力呢?人民怎么會因為膚色而歧視自己的一部分呢?人民怎么會因為性別而拒絕自己的一半成員參加政權呢?”
四、民商法
美國并無民商法概念,其領域主要是以財產法、合同法、破產法、公司法以及侵權法等獨立形式存在。獨立戰爭以前,美國各州被英、法、葡、荷等國分割,各國的民商法律思想將美國法律文化充斥到了十分尷尬的地步。盡管官方和非官方機構提出過不少供各州立法參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納程度不一,如路易斯安那州保留了法國法傳統,而西南部各州的親屬法則具有法國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而從總體上講,美國民商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主要沿襲了英國法,如美國的信托財產制度、約因制度、婚姻家庭法、侵權法、財產法、公司法等等都是遠渡重洋的舶來品。
(一)財產法:
美國財產法是在英國普通法的基礎上逐漸發展起來的。早在美國獨立以前,帶有濃厚封建因素的土地占有制度和土地繼承制度在美國已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值得一提的是派生于英國封建土地分封制度的土地權益,在美國財產法中分為現實的土地權益和未來利益,而在現實的土地權益中有一種極具封建色彩的限制性繼承土地權益,它是為滿足將土地在家族內世代相傳的需要而出現的,限制性所有權人不能將土地轉讓給家族以外的人,至今,緬因、馬薩諸塞、特拉華和羅得島四州仍承認限制性繼承所有權。此外,信托制度和約因制度作為美國財產法及美國《統一商法典》的重要內容更是脫胎于中世紀的英國。
(二)侵權法:
美國有關侵權行為方面的立法與英國的精神完全一致。在19世紀末以前,其立法的天平傾向于企業利益一方,在實質上就是賦予企業以規避法律責任的特權。當時美國侵權法規定雇員必須自己承擔在工作中受傷的風險,如果雇員受到的損害是由另一雇員引起,則受害雇員不得向雇主要求賠償。而其規定的豁免原則則將這一傾向性暴露無遺,該原則規定政府以及慈善機構、醫院等可免于侵權之訴。
(三)公司法:
19世紀以前,美國公司法有一點是與英國法一脈相承的,那就是創造一個公司必須由主權者以成文法令的形式正式授權。獨立革命前,公司的建立基本上不是由中央政府授權,雖然殖民地時期獲權開發新大陸的公司一般都是由英國國王授予特許狀,可是英屬北美殖民地的大多數公司卻是由殖民地業主、總督或議會授權建立。1720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氣泡法》,正式宣布未獲王室特許狀的合股公司非法,1741年,《氣泡法》擴及英屬北美殖民地。獨立革命后,出于對殖民地議會頒發特許狀先例的繼承,各州議會授予公司特許狀的權力在立法、司法雙軌制的分權思想中得到了鞏固。1791年,國會通過法案為組建合眾國銀行頒發特許狀并由喬治•華盛頓總統簽署生效,并在1819年“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的判決中得到了以約翰•馬歇爾法官為首的最高法院的認可。美國內戰前建立的公司還被賦予一定的特權,有修建收費馬路、運河及鐵路的路權,確定這些交通設施收費標準的權利,發行期票用于支付流通的權利,源于州政府的征用權,在某個地區經營交通或銀行的壟斷權,修壩、疏通航道或從事其他工程而免于造成公害或私人損害法律責任的權利等。故而,亞當•斯密在《原富》中提到“公司的排他性特權”會侵犯“自然權利”。新澤西實用制造商社的反對
者在1792年發表的一篇評論中寫道:“‘主張平權的人們’在‘特權獨占的公司’里看到的是所有他們‘鐘愛的共和主義原則’遭到了踐踏”。
(四)婚姻家庭法:
由于美國人民絕大多數是早期西北歐遷徙者(主要是英國)的后裔,故而在宗教信仰、生活習俗等方面受到英國等早期殖民國家的浸染。當前美國仍保留有基督教形式的婚姻,某些州甚至將到教堂舉行宗教儀式作為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而美國獨立后南部的離婚制度十分嚴格,如1798年佐治亞州允許離婚的條件是在高等法院審理提出一個離婚判決后,由國會投票以2/3多數票通過后方可準予離婚。此外,美國早期的已婚婦女的單獨居住權和其他民事權利得不到保障,婦女在經濟權、財產權以及選舉投票權等方面依附于男子。
五、行政法與行政權力
美國行政法是在“先天不足”的情況下成長起來的,它的發展充滿了戲劇性,也許是其早期受到擠壓的緣故,其潛藏的張力發展至今已經擴展到了可怕的地步。19世紀末以前,美國不存在獨立的行政法部門,行政法一出生便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市場和法院強占了其所控制的領域,而這恰恰與法國行政法領域在封建制末期的司法專橫不無雷同。
久受壓制的行政法及其所蘊含的行政權力一旦爆發后,便迸射出勢不可擋的力量。1887年《州際商業法》的制定以及州際商業委員會的成立,進步運動時期聯邦政府的權力結構發生的變化,羅斯福“新政”以“專家知識”為依據大量授予行政機關以自由裁量權,到美國總統權力的惡性膨脹,無不昭示著美國的行政權力正在向權力制衡機制發出嚴峻的挑戰。
從“切夫朗”原則即可看出美國司法權對行政權所作出的讓步。在傳統意義上的美國行政法中規定,聯邦法院在審理狀告政府部門行為的案件中,對行政部門所認定的事實予以充分的尊重。而在1984年“切夫朗訴自然資源防護委員會”
后,美國最高法院增加了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法令解釋亦應尊重的規則。即行政機關若按照國會法令明確規定行事,則法院無過問;若法院對行政機關的法令解釋認為合理而且可被允許,則即便法院第一次碰到時不會作出這樣的解釋,亦應予以尊重。故而,美國行政法專家們普遍認為,切夫朗原則標志著“權力從法院轉給了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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