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軍建 ]——(2004-12-21) / 已閱19181次
中日經濟法國際研討會綜述
張軍建,王 巍
(中南大學法學院,長沙,410083)
摘要:在首屆中日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暨中南大學中日經濟法研究所成立大會期間,來自中日兩國的專家學者們以提交論文、學術研討和座談等多種形式,就當前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等方面的熱點、難點和前沿問題進行了研討,為中國經濟法的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規制;宏觀調控
中圖分類號:DF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03)01-0059-06
2002年12月7日至9日,“首屆中日經濟法國際研討會暨中南大學中日經濟法研究所成立大會”在湖南長沙隆重舉行。來自日本亞細亞大學、國立千葉大學、千葉經濟大學、獨協大學和中國北京大學、人民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中山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和湖南大學等二十多所高校,以及中國社會科學院、四川省社會科學院、中國方正出版社等單位的60多位嘉賓和200多位與會者參加了此次大會。
本次大會共收到中、日語專題論文27篇,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日語論文如中野正俊教授的“信托受托人的忠實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條文及其解釋”,櫻井雅夫教授的“東亞貿易投資自由化法的構成”,王為農教授的“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現狀及其研究”等;具有代表性的中日雙語論文如中野正俊教授著、王度譯“關于以欺詐為目的的信托及債權人享有的撤銷權”,栗田誠教授著、張軍建教授譯“反壟斷法的民事救濟制度”和“日本反壟斷法中的規制改革”等;具有代表性的漢語論文如漆多俊教授和陳云良研究員的“中日經濟法立法與理論研究之比較”,王曉曄研究員的“入世催生中國反壟斷法”,程信和教授的“中日經濟法比較論綱”,徐士英教授的“反壟斷法的‘日本化’及其借鑒意義”等。
學術研討會分別由日本亞細亞大學中野正俊教授和北京大學劉瑞復教授主持,共有六位學者作了專題報告:日本國立千葉大學栗田誠教授作題為“日本規制改革與反壟斷法(競爭政策)之間的關系”的報告;中國社會科學院王曉曄研究員作題為“關于中國經濟法爭論的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南大學王艷林教授作題為“晚近中國法發展之趨勢”的報告;日本亞細亞大學中野正俊教授作題為“關于中國信托法”的報告;日本獨協大學周劍龍博士作題為“日本經濟法學說略考”的報告;中南大學中日經濟法研究所陳云良研究員作題為“中日經濟法立法與理論研究之比較”的報告。
大會期間還舉行了“關于競爭法前沿問題的座談會”,會議由中南大學許光耀教授主持,中國社會科學院王曉曄研究員、南京大學邵建東教授、華東政法學院徐士英教授、浙江大學王為農教授、日本獨協大學周劍龍博士與中南大學經濟法學科點的部分博士生和碩士生就國內外競爭法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前沿問題進行了座談。
現將本次大會提交的論文、學術研討會和座談會的主要內容綜述如下:
一、經濟法基礎理論
本次大會上,學者們以中日比較研究為切入點,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一些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對于中日經濟法比較研究的重要意義,程信和認為,(1)可以加強相互了解,從“互識”中求得“共識”,進而在經濟交往中實行必要的法律協調,實為推進兩國經濟技術合作關系之需要;(2)研究不同社會制度下經濟法產生、發展和發揮作用的一般規律,既可以深刻認識經濟法在世界范圍內出現的必然趨勢,又可以借鑒和學習日本等發達國家經濟法制中的有益經驗,有力地促進中國經濟法制的發展和完善;(3)為了推動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促進國際商事、經濟活動規范的相對統一化,開展此類比較研究亦有必要。對此,漆多俊、陳云良認為,對兩國經濟法立法及經濟法學研究作一系統的比較,有利于兩國經濟法相互借鑒、共同發展,也有利于推動世界范圍內的經濟法立法實踐與理論研究的發展。
就中日經濟法的相同之處,漆多俊、陳云良認為,無論是立法還是理論研究,中日兩國都是當今世界上經濟法最為發達的國家,兩國政府都把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兩國高校都開設有經濟法學這門課程,都擁有一支人數眾多的研究隊伍。無論在統制經濟時期,還是在市場經濟階段,中、日兩國都或多或少強調政府對市場的調節作用。即便實行完全的市場體制,中、日兩國政府不但都不放棄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權,而且還強調政府“有形的手”的積極作用。就中日經濟法的不同之處,程信和認為,二者的主要區別體現在四個方面:(1)兩國經濟法體現截然不同的社會性質;(2)兩國經濟法產生于不同的歷史背景;(3)兩國經濟法在內容上有著許多差異;(4)兩國經濟法發揮的社會作用亦不盡相同。漆多俊、陳云良認為,畢竟兩國的國情不同,兩國的經濟法之間的差異也是十分明顯的:(1)日本的經濟法以禁止壟斷法為核心;而中國的經濟法并沒有形成明顯的核心,至今還沒有制定反壟斷法。(2)日本的經濟法形成了科學、嚴密的法律體系;而在中國,經濟法體系僅存在于學者的學術研究中,各種經濟法法律、法規分散陳列,相互之間不存在內在的聯系。(3)日本形成了典型的、代表性的經濟法執法機關,而中國則沒有。(4)盡管中日兩國的經濟法法律、法規都賦予政府機關廣泛的市場規制權,但是中國的政府部門享有的這種權力遠大于日本。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上世紀70年代中期起,日本就開始了一系列有關“規制緩和”的改革,旨在把日本經濟社會建設成為國際開放性的、立足于自我責任原則和市場原理的自由經濟社會。對此,栗田誠指出,在對政府規制進行大規模緩和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其是否會對競爭條件產生影響,并且應從一個統一的立場出發就事前審查進行充分研討。比如,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各類研究會,以研究會之名公布研討結果并提交議案,這起到了先導性的作用。
日本經濟法學說的發展變化強烈地反映了歷史時代的變遷,周劍龍認為,從歷史的角度可以將其分為三個階段:(1)20世紀40年代中期之前的經濟法學說。以是否承認經濟法學為獨立的法律分科為標準,可分為肯定說與否定說,前者如社會法說、組織經濟法說、經濟統制或經濟規制法說;后者主要是行政法學者和民商法學者主張。(2)20世紀40年代中期至50年代中期的經濟法學說,仍然承襲了戰前的兩大流派。(3)20世紀50年代中期之后的經濟法學說,可分為不把壟斷禁止法置于經濟法核心的學說和把壟斷禁止法置于經濟法核心的學說。前者如國家干涉說、維持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的經濟立法說;后者如狹義、中義和廣義的經濟法說、競爭秩序維持說、市場機制保全和補充說。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程信和指出,對中日經濟法進行比較和借鑒可以得出四點啟示:(1)發展市場經濟必須加強和改善國家的宏觀調控,這是現代經濟法發揮功能的主要表現;(2)發展市場經濟既要利用市場調節,也要利用計劃等宏觀手段調節,并應通過法律形式確立此種經濟運行機制;(3)發展市場經濟必須恰當處理企業面對的三大關系(國家與企業、企業內部、企業與其它企業),并借助法律形式予以規范和保障;(4)發展市場經濟必須實行對外開放、有效利用國際條件,并且配套地建立面向世界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雖然經濟立法是一個泛化的稱謂,并不具有特別指認(經濟法)的意義,但是經濟立法的發展趨勢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經濟法立法的趨向,這有助于我們完整地、動態地研究經濟法。總結中國1980年至2000年之間的經濟立法,王艷林認為,它們呈現出三大趨勢:(1)法律政策化。所謂法律政策化是指法律成為政策的基礎,法律具有了政策的彈性和軟約束力,法律要求政府必須制定導向性十分明確的政策,政府的作用就是在法律政策性選擇的框架中將政策完善、細化,增強其操作性。1979年之前的中國,政策居于主導地位,法律始終居于從屬與陪襯地位,甚至被虛無化。面對政策的剛性,法學家們寄希望于將實踐證明成功的政策從法律化(政策擴張)轉而上升為法律(法律限定政策)。20世紀90年代,隨著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的展開,經濟立法中出現了由政策擴大化轉為法律擴大化,法律政策化的趨勢逐步顯露。(2)道德法律化。在中國普遍認為法律和道德是兩類不同的社會規則,道德的譴責機制明顯不同于法律的強制機制。但是,在經濟活動中,面對道德失靈,立法機關作出的選擇是將道德賦予法律的外衣,即道德法律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1款就是中國商業道德法律化進程的標志。道德法律化在司法實踐中,亦得到了確立。(3)法律形式適格化。成文法的形式要求乃是公開和適格。中國法在1980年之前乃至之后的相當長時期內,在許多時候是不公開的(如事實上發揮著法之作用的政府紅頭文件一直是有密級的,閱讀和傳播的范圍受到相當大的限制),而且經濟立法中以法律草案的形式實際發揮法之作用的情況也相當多地存在著(如在稅法領域就以草案的形式發布試行過)。但是,從20世紀90年代起,隨著政務公開的實行和中國加入WTO,法律的內容公開化和程序適格化問題已得到了有效解決,中國的經濟立法在法律適格化過程中具備了真正的合法性。
中國經濟立法趨勢的背后也難免喜中帶憂,王艷林指出,法律政策化和適格化的趨勢表明中國的治理方式已經開始發生變化,呈現出由“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依法治國”理念的確立已不再僅僅是宣傳口號,而是在悄無聲息地轉變為行動指南。但是,法律政策化也使得法的不確定性加大。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法律政策化的結果是使法律變得空洞,缺乏規范性特征,使法律的實施和效能的發揮更加依賴于政策的細化。另外,法律政策化還使得法律有丟失強制執行效力的可能。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就無“法律責任”的規定,而是將法律的實施寄希望于政府的理性與德性,這不能不引起法律人的憂慮。
漆多俊、陳云良認為,為了充分發揮經濟法應有的作用,必須建立一個科學的經濟法體系,有必要制定一部統領全局,起經濟憲法作用,但并不局限于反壟斷,重點是界定政府和市場關系的經濟基本法。王為農則認為,法律總是落后于社會關系的,因而經濟法不能超前立法,同時也應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進行修正。
對于經濟法研究的取向,徐士英認為,不應局限于“地盤之爭”,而應符合科學和法律發展的實際。市場秩序是公共產品,要靠大家來創造。政府的力量只是一個方面,還要借助“行業自律”來維護市場秩序,同時社會監督也應發揮重要作用。程信和認為,我們必須從國家、市場與法的關系入手,來考察經濟法現象,經濟法的實質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反映國家(政府)因素對市場經濟關系的影響。邵建東認為,市場經濟下的法律制度是共通的,中國在具體制度上應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也應注重“一般條款”和“高院判例”在司法實踐中的積極作用。周劍龍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經濟法應以競爭法為中心,中國沒有必要等到反壟斷法出臺之后才來明確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經濟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為我們提倡經濟法是競爭維持法的觀點打下了基礎。王為農認為,中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的過程中,制定有關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一般規則已經顯得非常必要,應該把反壟斷法作為中國經濟法理論的核心。
對于中國經濟法的“特殊”使命,程信和認為,與時俱進,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漆多俊、陳云良認為,中國的經濟法立法比日本的立法要多一層任務——規制政府權限,而不僅僅是賦予政府規制市場的權力,而且這還是當前中國經濟法的首要任務。每部經濟法法律、法規都賦予某一專門行政部門強有力的監督、檢查權,但卻很少對政府行使行政規制權所引起的損害責任作實質性的規定,政府的市場規制權是一種幾乎不受任何制約的免責權。國有企業改革史幾乎就是一部反行政干預的歷史。
對于經濟法的產生、本質、性質、地位、體系等理論問題,王曉曄認為,(1)經濟法是一種普遍的法律現象。只要國家存在,就存在著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調控或者管理,而其法律制度是否被稱為經濟法則是人們主觀的問題。把經濟法視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或者調控的法律,這只是說明了經濟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內容,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經濟法則是組織法或者授權法。經濟法這一概念最早是在20世紀初期的德國出現的,這只是經濟法學的開始,而不是經濟法規范的開始。(2)經濟法的本質不是“政府干預經濟之法”,而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體現的是國家意志,是國家對經濟調控的手段,是確認和規范國家調控經濟的法律。(3)經濟法不是公法更不是私法,從經濟法產生的歷史看,正因為不能把它簡單地歸類于公法或私法,人們才將其稱為經濟法。把經濟法歸于社會法也是不對的,因為經濟法的本質是確認和規范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而社會法的本質是建立一種社會安全網或者減振器,以維護社會的安定,保障社會秩序,從而體現了國家的社會政策。(4)在中國,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它與其它法律部門也存在交叉關系。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越來越多的經濟關系需要經濟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共同進行調整,從而越來越多地會出現這些部門的法律規范在相互交叉和沖突中執行和劃分自己職能的情況。(5)對于中國經濟法是否包括企業法、涉外經濟法和社會保障法,學界存在著爭議。就企業法而言,任何國家的經濟法都不可能沒有企業法,特別是在金融、保險等關系國計民生的部門法中更是如此。涉外經濟法體現了國家對外經濟和對外貿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獨立性,所以應作為經濟法的專門制度來研究。不將社會保障法納入經濟法,既有利于強調它的社會功能,也可以避免經濟法的體系和范圍過于龐大。就經濟法的整個體系而言,在性質上被視為經濟法的各種法律、法規由于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可以把它們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憲法中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可以稱之為經濟憲法;其次是一般經濟法,又分為四個方面,即企業法、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和涉外經濟法;再次是特別經濟法,即國家對某些特殊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對于經濟法的本位觀,張軍建、王巍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視角加以分析和論證:(1)從西方法律思想的視角認知法的社會本位理念。以摩萊里、德薩米、蒲魯東、邊沁、狄驥、龐德、博登海默、耶林和卡多佐等先哲為代表的法律思想極大地豐富了社會本位的理念,既影響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勢,也為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做了充分的思想準備。(2)從法律理性的視角審視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特征。目前,國內外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本位的特殊性已經初步達成共識,即大多數學者認為,經濟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維護和保障社會利益的法——社會本位之法。同時,經濟法也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運用社會調節方式,使傳統的公法(行政法)和私法(民商法)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均衡。(3)從毗鄰學科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社會本位內涵。經濟學上認為經濟法是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并保障經濟穩定增長之法,其產生的深刻經濟根源在于生產的高度社會化;社會學上認為以社會團體(“第三部門”)為代表的社會中間層的發展壯大,使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外的第三利益——社會利益凸顯,經濟法也就在“國家——社會——市場”三元化的基礎上構筑起“私法——社會法——公法”的法律格局。
二、市場規制法
日本經濟法的規制方式大體上可以分為權力性規制(或強制性規制)和非權力性規制(或非強制性規制)兩種。前者必須根據法律來執行,其方式主要有三種:(1)直接在刑罰上運用;(2)借助行政權來運用;(3)通過私法領域的強制性規范來間接運用。后者不一定要借助國家強制力,其方式主要有兩種:(1)國家以非強制性的私法手段干預經濟;(2)國家以非強制性的行政手段指導經濟。栗田誠認為,日本的政府規制不但范圍廣,而且執行得也很強硬。但是,這些規制方式也帶來了各種各樣的非效率性,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產業自身的蓬勃發展,并造成革新性事業形態和事業開展的滯后。政府規制還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規制目的和方法不協調,規制方法缺乏透明性和實效性,產業規制不合理等。日本政府推行的“規制改革”應強調“三位一體”:(1)緩和競爭限制性的規制;(2)完善競爭條件并構筑安全網絡;(3)競爭法(反壟斷法)的嚴格執行。
在日本,壟斷禁止法被稱為“經濟憲法”,經濟法研究也大多是以壟斷禁止法為核心的。回顧日本壟斷禁止法的發展歷程,徐士英認為,40多年來,該法從一個外來的、被動的工具逐漸轉變為政府自覺運用的、由本國內生力量調節的市場經濟手段,這經歷了一個由陌生到初步為人接受并逐漸嵌入日本社會結構而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特征相適應的“日本化”的過程,這個過程是通過一系列特別的制度安排來實現的。對此,中國至少有四點借鑒之處:(1)全面、靈活地發揮反壟斷法之功能。中國經濟發展既有培育競爭機制的需要,又有產業重組和擴大規模效益的需要,應全面而靈活地發揮反壟斷法維護競爭機制和執行產業政策的雙重功能。(2)適宜的政策引導。中國把反壟斷法移入本土時,也應有因地制宜和因時制宜的政策引導。(3)信息共享的機制。應通過立法咨詢和事先報告、事后談判的制度建立起反壟斷法的執行機構與企業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二者的充分交流。(4)誘致性的制度變遷。中國未來的反壟斷法應最大限度地減少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結構之間的磨擦,加速其“中國化”的進程。
日本壟斷禁止法的執行體制是設立專門的行政機構,同時也賦予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但是,栗田誠認為,后者作為制度一直沒有得到有效利用,必須加快建立壟斷禁止法的民事救濟制度。如果把日本現行壟斷禁止法的執行機制加以概括,可大致分為:(1)行政執行=競爭當局(公正交易委員會)執行;(2)刑事執行=由檢察當局提起刑事公訴;(3)民事執行=利害關系人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其中行政性的制裁體系已經相當完備,刑事執行的運用還需要進一步強化,而民事救濟尚不完善。日本壟斷禁止法對適用除外制度的運用,公正交易委員會應加以嚴格控制,同時也應對該制度進行改革。由于很多適用除外都規定在其它省廳執行的法令中,所以修改工作進展緩慢。但是,經過以1997年的“一攬子整理法”和1999年的“適用除外制度整理法”為根據的大幅度整理,壟斷禁止法在各產業中作為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終于確立下來。
對于反壟斷法的執行機制,李國海認為,要想使中國反壟斷法的主管機關真正擔負起執行的職責,就必須使其具有合理的基本架構。這種合理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保證:(1)以世界各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基本特征為參照;(2)適合中國的國情。中國未來的反壟斷法可以考慮設立一個專門的主管機關,具有較高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性,采取“委員會”制。
各國反壟斷法對公司控股加以限制和禁止,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企業過度擴大規模,防止經濟過度集中和產生壟斷。沈樂平認為,日本的壟斷禁止法在這方面最為突出和嚴厲,具體表現為:(1)禁止控股公司;(2)規制股份保有;(3)限制大規模非金融公司持股;(4)限制金融公司持股。這些規定已成為日本壟斷禁止法的一個創舉。中國應借鑒日本等國的經驗對母子公司產生的壟斷問題采取必要的規制:(1)制定反壟斷的標準(應包括一般標準和例外標準);(2)建立公司收購與兼并的審批制度,當控股母公司的行為涉及壟斷問題時,反壟斷法理應對其進行限制;(3)對中國現有的企業法及公司法等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4)對中國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條款進行充實和補充;(5)成立專門的執法機關或在原執法機關中增設反壟斷機構;(6)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
中國涉及反壟斷的法律制度存在著很大問題,王曉曄認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尚未形成一個系統和完整的反壟斷體系;(2)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制裁不力;(3)缺乏獨立的和權威的反壟斷執法機關。但是,中國反壟斷法又遲遲不能出臺,其阻力主要在于:(1)思想認識上的阻力;(2)行政壟斷問題;(3)行業和政府的阻力。當前,隨著中國加入WTO,反壟斷立法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這種必要性和迫切性至少表現在三個方面:(1) 提高中國企業的競爭力;(2)遏制跨國公司的壟斷勢力;(3)改善國家的財政和宏觀調控。另外,從短期看,壟斷能夠導致產品的價格上漲和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從長期看,壟斷會導致企業的生產效率低下和國家的經濟短缺;更重要的是,壟斷將會遏制一個國家和民族的競爭精神,而這種競爭精神才是國家經濟發展的真正動力。
根據2002年2月26日的征求意見稿,中國反壟斷法草案共有8章58條。王曉曄認為,這個草案在總體上是不錯的。草案在實體法方面的最大特點是關于行政壟斷的內容,也有程序法的規定,并根據“效果原則”具有域外適用的效力。草案也取消了對公用事業企業的豁免,取消了“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的規定。但是,草案仍然存在著缺陷:(1)有關壟斷協議:草案關于“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中沒有關于縱向價格約束的內容;關于豁免卡特爾的規定中沒有出口卡特爾;對訂立違法卡特爾的行為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2)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應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方式中增加一個“拒絕互聯互通”;關于禁止壟斷高價中“一定時期內”的表述容易使人產生誤解。(3)有關企業合并:企業合并的申報沒有具體標準,這使企業合并的控制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有必要明確指出兼并一定規模下的小企業不需要向反壟斷法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審查期(90天)太長了,最好分為兩個階段;“產生或者加強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與“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等其它三種情況完全不必并列作為禁止合并的理由;關于撤銷批準的規定在理論上不合理,在實際中也難以操作。(4)有關行政壟斷:草案對行業壟斷行為和其它行政壟斷行為的法律后果做出了不同規定,而且規定由違法者的上級機關處理行政壟斷行為也是不合理的。(5)有關反壟斷執法機關和程序:草案在執法機關和程序法這兩個方面的規定都顯得過于簡單,既沒有關于反壟斷主管機關組織方面的規定,也沒有這個機構審理案件和作出裁決的程序;另外,法律還必須對執行反壟斷法的地方性機構作出規定,而且應當合理劃分全國性和地方性反壟斷主管機構的管轄權;國務院反壟斷主管機關應當有權向政府及其部門就完善和實施反壟斷法提出建議和意見,并且應有權獨立地行使職權和承擔國家在競爭領域與國際組織以及其它國家相關機構的合作與協調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施行了九年,如何評價這部法律,王為農認為,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下了明確的定義,這是立法者為了防止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解釋任意擴大而采取的不得已之方法。但是,在實踐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卻通過制定行政法規擴大了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對“不正當競爭”作出擴大解釋,這很容易侵害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另外,建議借鑒日、德等國對不正當競爭侵害行為的“制止請求權”制度,完善中國的競爭立法。
許光耀、王曉東認為,日本的消費者立法是以“消費者行政”為主導和主題的,其中管理性、行政授權性立法發達,民事性法規不起主要作用,產品責任法較為溫和。《制造物責任法》(即“PL”法)是日本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一大進步,該法雖然只有短短6條,卻在“制造物”的定義、責任范圍、賠償原則和責任期限等方面具有日本自己的特色。但是,該法把制造物的生產者“無過失”專門規定為嚴格責任條件下的免責事由,這對于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是不利的。另外,日本的《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具有綱領性和對策指導性的特點,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具有一般權利義務的特征。因此,中國應汲取日本基本政策法的長處,從宏觀角度加強政策指導性,這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和效力就會更大。同時,中國的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比較籠統和粗糙,雖然確立了精神賠償制度以及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并沒有進一步規定:只要證明產品確有瑕疵,不論是否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都應當給予賠償。
三、宏觀調控法及其它
本次大會收到了較多有關宏觀調控法的論文,一些學者還就社會保障法、科技進步法、經濟法訴訟、信托法等方面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日本關于產業政策與產業政策法的理論,先有“后發優勢論”,后有“市場失敗論”,1992年又出現了“邊際費用遞減說”。以這三種理論為基礎產生了三種不同的產業政策——“追趕型”產業政策、“競爭型”產業政策和“先驅型”產業政策。張軍建、歐陽白果認為,從歷史角度看,這些產業政策各有其不同的作用。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日本是中小企業最多而又最發達的國家,政府十分重視中小企業的立法,對中小企業采取促進、保護和扶植的政策,使中小企業在高速的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日本對企業的基本方針是“促進”、“振興”。一方面,對資金、技術占優勢而影響到國民經濟整體利益的大企業,政府從政策上加以優待;另一方面,對大量的中小企業,也采取相應的支持措施,以改變它們所處的不利地位。
日本農業政策改革對中國的啟示,張軍建、歐陽白果將其歸結為四個方面:(1)農業現代化要把立足國內生產與積極參與國際分工有機結合起來;(2)農業現代化要同時兼顧保障供給、農業收入和環境保護三大目標;(3)堅持市場導向,適時調整農業的國內支持政策;(4)積極探索農業經濟組織和制度的創新。
總結日本金融立法和制度改革的經驗教訓,許光耀、李彬認為,中國應從三個方面加強金融法制建設:(1)按照“漸進式”與“爆炸式”相結合的原則推行金融體制改革。“漸進式”的改革符合經濟轉軌時期資金缺乏、對金融穩定要求高、改革經驗少等客觀實際情況;但是,金融改革過程中不可能不觸動任何人的利益,過分強調穩定,就很可能延誤改革的時機和進程,對于那些限制改革進程的“瓶頸”問題有必要進行“爆炸式”的改革。(2)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現階段應主要抓好三項工作:首先,要逐步引進符合國際慣例的金融運作制度;其次,要強化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再次,要充分發揮資產管理公司的作用;第四,要建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3)重視社會力量的作用。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應重視社會監督,隨時注意社會反饋的信息,適時糾正改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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