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易昕 ]——(2005-1-12) / 已閱21735次
我認為采納物權行為理論的幾點看法:
(一)區別物權與債權
否認物權行為說認為“以物權變動為債權行為之當然結果,并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在理論上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界限。在人們的法律生活中,物權和債權常常交織在一起,物權中有債權關系,債權中也有物權關系。但是這兩類關系性質不同,適用法律各異。物權是不同于債權行為的法律行為。債權是相對權、請求權,物權是絕對權、支配權、排他權,債權不能控制、支配物又何以處分物權、變動物權。在 1983年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1994年人大常委通過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未經登記者無效。不動產登記制度,世界許多國家均確認為是物權法律制度中的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方法之一。不登記,物權即無對抗之效力。在一物多賣中,僅有債權無法面對此種糾紛,和解決物權的歸屬問題,因此自能訴諸于物權行為理論的建立。
采納物權行為理論,承認物權行為是獨立于債權行為的一類法律行為,即可徹底解決上述問題,按照物權行為理論,房屋買賣可劃分為債權行為階段和物權行為階段。債權行為指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法律可以明確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并經公證。符合有效條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違反合同時,視情況可以強制實際履行或責令其承擔違約責任,物權行為指雙方為履行買賣合同而就房屋產權的轉移達成的合意,該合意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質言之,登記不是作為債權行為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而是物權行為的生效條件和買方取得所有權的條件。
(二)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比其他相近的方式,都更能體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更能較好地保護交易雙方及第三人的利益,尤其是能在公平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的前提下,側重保護第三人利益,更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最低限度地減少悔約、追索,使人們感到交易的安全與信用,促使交易的繁榮。這一點,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取代的,依物權行為理論,第三人從買賣人手中取得物權時,不必考慮買賣人所獲得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更不必為買受人的權利瑕疵負責。這對穩定市場經濟秩序的積極作用。我國正處在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交易安全則居于首要的戰略地位,這對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非常必要。贊同否定說的學者認為物權行為并不能保證交易安全,它侵害了出賣人的利益,且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其實不然,物權行為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通過出賣人根據不當得利也保護了出賣者的利益!耙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有效的”不應作為否定物權行為保護交易安全的口實。
(三)對物權法體系以及整個民法的積極作用
物權行為理論在物權和債權的劃分、法律行為制度的建立以及整個德國法系構造中,均發揮基礎理論作用。若沒有該理論,則德國法律難以成立。這一點我國制訂物權法也應當考慮。法律行為是民法的一個重要理論,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被作為法律行為的兩大理論支撐,物權行為在法律行為體系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否定了物權行為即否定了法律行為的一大支撐,不利于法律行為理論體系的建立和整個民法體系的完善。有學者指出在制定民法典是應該實用化而不應過分的追求完美主義,這一點筆者十分的贊同,但是把建立物權行為理論作為民法體系構筑追求完美的結果,我認為是有失公允的。法律行為對民法體系不可或缺,它是民法理念的體現,在私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物權行為作為其支撐也是民事法律生活不可缺少的,它的建立是現實生活的需要。董華春在他的《論我國民法應當采納物權行為理論》一文中指出“它(物權行為)勇敢的的正視法律和現實的真實面貌,完善和鞏固了法律行為的整體性和科學性,不因其抽象和繁瑣,也不應其本身有缺陷而回避”。
(四)運用實踐證明
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不承認物權行為,在買賣契約中,由于其法律規定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債權契約成立時起移轉于買受人,即買受人自買賣合同成立之時起就已經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未經登記或交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樣在法理上就自相矛盾:既然買受人自買賣合同成立之時起就已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其取得的所有權未經登記或交付卻不能對抗第三人,那么買受人取得的是所有權嗎?可以對抗第三人嗎?要么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要么他取得的不是所有權。為了解釋這一矛盾,在采取法國立法制度的日本,學者創造了許多學說,主要有不完全物權變動說、第三人權利主張說、訴訟法構成說、公信力說,但任何一種學說都不解釋。不完全物權說與物權法的一物一權主義、物權排他性原理相矛盾;第三人利益主張說更不能成立,因為在所有權已發生移轉的情況下,不可能產生有利益的第三人;訴訟法構成說是用程序法的理論解釋實體法上的問題,無說服力;公信力說也不符合“意思主義”的公示對抗力的效力,《法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均不承認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所以這一學說也不能有效地解釋這一矛盾。
在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的國家就不存在這一問題的解決。由于物權的變動因物權行為而發生,買賣標的物從被交付或登記時就發生移轉。買賣合同訂立后標的物移轉前,出賣人再將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就是有權處分。物權行為理論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并可以解決復雜多變的現實問題的,特別在大陸法系嚴格區分物權與債權的體系下,物權行為更不可否認。崔建遠先生在《從立法論看物權行為與中國民法》中坦言:“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學說,在民法相關理論的銜接上,相對地說,是筆者所見到的最為平滑、斷痕較少的理論;在解釋民法現象方面,是迄今為止最為完美的理論;在訓練 法律人的民法思維的層面,是難得的有效工具。就個人喜好而言,筆者自知曉它起就一直對其推崇備至!笨梢娢餀嘈袨槔碚摷捌錈o因性和獨立性的確在解決實際問題上展示著獨特的魅力。
結語
物權行為理論雖高度抽象,對現實生活高度概括,但不論從法理還是從實踐需要角度,我國都應該肯物權行為理論。它在一些方面的確存在一定的缺陷,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它,因為它真實地存在,并作用于現實的生活。它是和債權行為對等的法律行為理論,它的存在不僅不會損害債權行為的效力,還維護了債權行為的效力,是債權合同成為真正的約束當事人的“法鎖”,而不是可以隨意翻悔的兒戲。同時它保障了交易安全,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充分的保障,鼓勵了交易和流通,對我國正發展的商品經濟有很好的促進作用。同時它的肯定將有助于民法體系的完善,對我國的私法體系都有很大的影響力。
肯定物權行為理論及其獨立性和無因性,建立符合國情的物權法,對我國民法事業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梁慧星《我國民法是否承認物權行為理論》,《中外法學研究》1989年第6期
孫憲忠《物權行為理論探究及其意義》,《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
王澤鑒《民法物權》
董華春《論我國民法應當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張玉敏 田曉梅《我國民法應當承認物權行為》中國民商法律網2002年
崔建遠《從立法論看物權行為與中國民法》 中國民商法律網 2004年11月
張俊浩《民法學原理》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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