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祺 ]——(2005-2-7) / 已閱36267次
代幣券(抵用券)引發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
隨著改革開放腳步的加快,我國國民經濟進入飛速增長時期,在這種特殊的歷史條件下,發行代幣券作為一種商業現象,對于企業起到了提前回攏資金、降低風險、商業促銷的作用,對于消費者來說也是一種便捷的支付方式并能借此享有商家給予的各種優惠。由于代幣券直接侵犯了人民銀行的貨幣發行權并危及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國家一直禁止代幣券的印刷和發行。雖經三令五申,但發行代幣券現象仍屢禁不止。本文將通過對代幣券判斷標準、類型及其危害的分析,結合我國對其規制的現狀,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完善代幣券規制手段提出建議。
【Synopsis】
【關鍵詞】代幣券 危害性 建議
【Keywords】promissory note
引言:貨幣是指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一種貨幣往往由固定地政府或官方金融機構發行,具有極高的權威和公信力。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外,國內一切價款和酬金都只能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而不能使用其他代幣方式。代幣券是代替官方貨幣在市場上流通的票證的總稱。代幣券現象可以追溯到宋代,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起初便是在流通貨幣不足的情況作為一種代幣券產生的。“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富民十六戶主之”,“諸豪以時聚首,同用一色紙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鋪戶押字,各自隱密題號,朱墨間錯,以為私記,書填貫,不限多少。收入人戶見錢便給交子。無遠近行用,動及百萬。街市交易,如將交子要取現錢,每貫割落三十分為利”。這時期的交子,事實上是由私人富戶聯合發行的,有相對固定的形制,無固定面值的以私人財富進行擔保的代幣券。由于私人公信力的缺陷,因此也行之未久就發生了信用危機,最終在官方的禁止和民間自發淘汰雙重作用下銷聲匿跡了。此后歷史上出現的鹽引、錢莊票、票帖、兌換券、代價券等等代幣券形式,幾乎都是在政治動蕩,幣值混亂的環境下產生的,一定程度上也對緩解貨幣危機、促進市場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解放后中央政府確立人民幣我國唯一的法定貨幣地位,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發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五十年代開始,代幣券逐漸淡出歷史舞臺。改革開放后,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代幣券“死灰復燃”,不少商家改頭換面推出各種“抵用券”“購物卡”甚至與銀行聯手推出“電子消費卡”,本質上都是明令禁止的“代幣券”。據統計2003年8月11日之前僅上海發行的代幣購物券(卡)總額就已經超過30億元。而太原作為一個商業并不十分發達的城市,發售的代幣購物券(卡)竟也多達1.3億元。
一、代幣券的概念、分類
廣義的代幣券是指一切代替貨幣的有價證券和憑證。而狹義的代幣券則是零售商或者零售商會同銀行印制、發售的可以在特定零售商家購買商品的代幣符號。其雖然不是貨幣,但卻在特定的場所代替法定貨幣充當了支付手段。本文所研究的即是狹義上所指的代幣券。隨著打擊力度的增加,又出現了“領貨券”“抵用券”“購物券”“儲蓄卡”“消費卡”等等變種,但其本質仍不失為代幣券。
目前社會上的代幣券就發行主體與發行方式來看,都是采用公開發售方式,至于發行方式又可再區分為自家發行或第三人發行。自家發行就是代幣券發行人與提供服務之人是同一人,換言之,發行人自己負最終的履行義務,持有人以提示或其他方法直接向發行人或所指定人,如關系企業,連鎖加盟店,同一企業體的分支機構要求履行給付義務。第三人發行則是指發行人對持有代幣券之人可在代幣券上指定第三人對持有人負履行義務,當然第三人未必同意當給付義務人,因此,發行人與第三人之間必定存在法律關系,資金關系或準資金關系,所以這類情況在實際使用中并不多見。
二、代幣券的判斷標準及特征
由于代幣券種類繁多,并且隨著時代的發展、打擊力度的不斷加強,新形式的代幣券層出不窮,所以有必要將代幣券與其他易混淆的金融產品做一個比較。
1.代幣券與信用卡。信用卡是發卡機構(一般為銀行或信用卡公司)簽發的證明持卡人信譽良好,可以在指定商戶進行記賬購物的一種信用憑證。代幣券與信用卡的區別可以從下面的表格看出:
發行主體
付款方式
可變現性
持有人條件
有否人身性質
涉及的法律關系
代幣券
商家或沒有發行貨幣資格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先付款后消費
一般不能兌換現金
沒有要求
可以流通使用
消費者與商家
信用卡
指定商家和銀行
可以透支(即先消費后付款)
可以在指定銀行存取現金
對申請人有嚴格的資信審查,并須提供擔保
只限本人使用
消費者、商家、銀行
可見,同樣是支付手段,但信用卡的保險性遠遠高于代幣券。國家對于信用卡發行單位的資質審核、發行程序有著嚴格的規定,并且消費者在信用保證下能夠透支消費,隨時變現,所以消費者的利益更能得到保證。由于信用卡的人身性質,限制了它的流通性,同時商家、消費者之間有銀行作為橋梁,三者法律責任明確,使信用卡更為安全。現在雖然也出現了銀行與商家共同發行的所謂“電子消費卡”也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沒有相關的監管措施,大多不限于本人使用而是可以自由流通的,所以并不屬于信用卡范疇,而是變相的代幣券。
2.代幣券與計劃供應票證。計劃供應票證是指持券人無權取得收益,只體現國家供應物資指標的憑證。如糧票、油票、布票、煤票、肉票、特供證等,是在市場供應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國家為保證公眾一般生活必需品供應而實行的計劃供應憑證。代幣券與計劃供應票證的共同點在于都標明面值和都不具備人身性質,理論上可以自由流通。區別在于計劃供應票證只證明持票人有購買指標所示的一定物資的權利,但指標所示物資的經濟對價尚需另行支付(國家為了保持市場供求的基本平衡,因此禁止計劃票證進入流通領域進行有償轉讓)。而代幣券直接代替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國家是為了保護金融秩序和稅收秩序而禁止代幣券流通)。從性質來看,計劃供應票證是一種無價證券。無價證券是指記載并代表一定非財產權利的法律憑證。而代幣券則屬于有價證券的一種。兩者的區別如下:
發行主體
發行目的
票面標示
經濟性質
代幣券
商家或沒有發行貨幣資格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銷售
所示物資的物理單位
有價證券
計劃供應票證
政府
保證必需品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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