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要偉 ]——(2005-2-18) / 已閱40521次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講稿]
(河南省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張要偉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概述
(一)法律根據
1、基本法律:三大訴訟法;
2、一般法律:其他法律如行政監察法、監獄法等;
3、通知類:①1993年12月11日[銀發(1993)356號]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 》②1999年4月22日[銀發(1999)139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詢、凍結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適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4、具體針對性規定:①2000年9月4日[法發(2000)21號]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②2002年1月15日[銀發(2002)1號]《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二)其他
1、查詢、凍結、扣劃的具體含義;[第2條]
2、金融機構和有權機關的含義;[第3條和第4條]
二、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機關的分類
1、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及個人存款。
2、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詢和凍結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扣劃。
3、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凍結和扣劃。[紀委]
4、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只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無其他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類似于凍結措施的對單位和個人存款暫停結算的權利。
截至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只規定上述機關有權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其他任何機關無權采取上述措施;但今后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擴大這一范圍。
三、查詢、凍結和扣劃具體規定
(一)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的手續:
1、查詢:工作證件+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2、凍結:工作證件+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凍結存款裁(決)定書;
3、扣劃:工作證件+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主要負責人簽字)+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決定書。
(二)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應審查的內容:
1、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帳號、大小寫金額;
2、協助通知書上的義務人與所依據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3、金額應當是確定的。缺少法律文書或者通知書與法律文書不符,說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帳號時,有權機關提供個人姓名和身份證明文件或單位名稱,金融機構應當協助。
(三)金融機構應當登記的內容:
1、有權機關名稱;
2、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
3、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
4、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
5、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
6、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
7、查詢結果;
8、其他自行確定的內容。
查詢、凍結和扣劃登記表應有有權機關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四)細節規定
1、查詢:限于存款資料,可以抄錄、復制、照相,但不能帶走原件;
2、凍結:最長6個月[計算方法-起始日期不計入],可續凍、續凍日期同凍結,重復凍結的不予協助并說明情況,出現錯誤并作出通知時才可解凍,被凍結人有異議需向有權機關提出。
3、扣劃:劃入有權機關指定帳戶,要求提取現金的不予協助。
(五)其他規定
1、文書送達:有權機關人員親自送達,不接受代為送達。
2、先后順序:兩個以上同時要求凍結或扣劃,協助最先送文書的機關。
3、爭議處理:金融機關按照有權機關協商意見處理。
4、生效日期:2002年2月1日。
四、對金融機構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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