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月懷 ]——(2005-3-4) / 已閱16536次
3、丙對A的善意取得,在有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下,丙對A可以主張不動產善意取得。在我國,沒有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故丙對A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4、乙對A無處分權,在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獲得利益,乙構成不當得利,甲、丙可以對乙請求不當得利的債權(時效為2年),乙同時對甲構成侵權行為,甲可以對乙請求損害賠償(時效為2年)。此時,甲對乙的請求權發生競合,通常情況作為侵權行為來處理。
5、甲對A擁有所有權,甲是A真正所有權人,甲可以請求登記機關涂消登記、變更登記(也會罹滅于時效)。在登記變更后,甲始能行使對丙的物上返還權(此不能是不當得利債權,因為債的相對性決定的)(時效為2年)。
6、登記錯誤的責任,由于我國沒有類似的判例,在這里我認為登記行為屬于國家具體的行政行為,應該具有可訴性,我國也已經制定《國家賠償法》。再者,我國的登記制度實行的是實質審查形式。因此,登記錯誤可以采用國家賠償責任原則。另外,也可以在登記費用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基金。
在本例中,若又設丙將A買賣于丁,并進行了A 的移轉登記。此時,不動產買賣的動與靜的交易安全保護到底誰者優先,更是突出的表現出來。動的保護——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靜的協調——登記的錯誤制度,兩者之間的相互協力是民法追求的目標。在參考各國的立法例時,我國如何建立不動產變動的登記制度,其背后可能不僅僅是法律移的過程,更是植的努力。法律理論的鋪墊,法律經濟價值的分析,法律文化的支撐以及整個公私法的協力多是一項制度建立的基礎。
參考文獻:
[1] 不動產登記在我國唐朝就有文碟制度,唐朝恢復實行均田制度,采用戶籍制度,土地買賣受到限制。在宋以下,也有類似的魚鱗冊制度。(見錢穆著《中國歷代政治得失》[M] 三聯書店2002年版)。目前,世界大部分國家多有不動產登記制度。我國現行的法律也規定了不動產買賣須經登記。
[2] 本例是我假設的,以便于下面論述問題。并在文章最后給出了簡要分析,基本思路是請求權的分析方法(王澤鑒著《民法思維與民法實例》[M]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 參見 戴濤:《行政登記侵權之訴研究》載于《行政與法》[J]2002、2 第59頁。
[4] 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M]之63頁及以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 田山輝明[日]著 陸慶勝譯《物權法》(增訂本)[M]之43頁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 有關物權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請參考以下書:王澤鑒著《民法總則》[M]、《民法物權》[M](第一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M](第一冊);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M];劉得寬著《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M]之523頁;田山輝明[日]著(陸慶勝譯)《物權法》(增訂本)[M];;黃茂榮著《債法總論》[M](第一冊)之第九頁及以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M];曼弗雷德 沃爾夫 [德] 著(吳越 李大雪譯)《物權法》[M];梅迪庫斯 [德] 著(邵建東譯)《德國民法總論》[M];
[7] 王澤鑒著 《民法物權》[M](第一冊)之79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8] 參看注[6]中的相關部分。
[9] 參見注[4]書之62頁。
[10]參見注[7]書之99頁。
[11]請求權基礎是德國民法上概念。請參考注[6]中相關書籍,尤其是王澤鑒著《民法思維與民法實例》[M] 和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M](王曉曄等譯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原載《甘肅政法學院成人教育學報》4/2003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