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滿德利 ]——(2005-4-14) / 已閱28678次
從死刑到無罪--對楊有康故意殺人一案證據疏理、甄別,看對“疑罪從無”刑法原則的具體適用
滿德利
一、案件當事人狀況和案件審理過程
抗訴機關咸陽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楊有康,又名楊釗,男,31歲,1971年8月18日出生于陜西省興平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興平市豐儀鄉新莊村四組,199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2000年元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興平市看守所。
楊有康有父楊振武,73歲,農民。母楊會珍,68歲,農民。女楊歡歡,6歲。
被害人邱美鴿,女 ,死年28歲,系被害人楊有康之妻。1999年11月9日晚被害身亡。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咸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永康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曾于二OO一年一月八日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有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楊有康不服,提出上訴。經陜西高院審理后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出:1、被告人楊有康故意殺人的原因不清。2、對被告人楊有康有無作案時間應徹底查清。3、對被告人楊有康作案時衣著情況予以查清。4、被告人之女楊歡歡的證言,因楊歡歡當時年僅3歲2個月,系無行為能力人,其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4個問題,于二OO一年五月二十日裁定撤銷原判,發還重審。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經公開開庭審理,于二OO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52號刑事判決,宣告楊有康無罪。咸陽市人民檢察院不服,向陜西高院提出抗訴,陜西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二、案件判處情況和檢察機關抗訴理由
( 一)案件判處情況
原審判決認定,1999年11月9日中午,被害人邱美鴿騎三輪車帶其女兒楊歡歡(3歲)回豐儀鄉東溫坊村娘家。當晚7時40分許,邱的女兒楊歡歡一人哭著回到楊家。次日早發現邱被殺后并被焚尸。經法醫鑒定,邱美鴿系被多齒(具有平行排列特征)工具(如順耙)多次打擊頭顱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邱美鴿被殺的事實是真實的,對被告人楊有康故意殺人犯罪的手段和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有楊有康在偵查階段的口供為證。但楊有康后又翻供,稱邱美鴿被殺時自己在家看電視。經查,其供述的電視劇的情節與當時所播電視劇的情節相同,其母也證明楊有康一直在家看電視,且楊有康作有罪供述時的點火時間與證人邱昌義所證的時間相矛盾,經公訴機關補查無法解決。楊有康在同一時間不可能出現在兩地,認定楊有康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楊有康犯罪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鎖鏈,難以證實被告人楊有康實施殺人行為。據此,原審法院認為,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咸檢訴字(2001)第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有康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宣告被告人楊有康無罪。
(二)抗訴理由和依據
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咸檢刑抗字(2002)第2號抗訴書認為,1999年11月9日18時許,被告人楊有康從家里出來步行去豐儀鄉東溫坊村接其妻邱美鴿和女兒楊歡歡(3歲2個月)回家,行至一機井附近時與騎著三輪車回家的邱美鴿相遇,當時楊歡歡在三輪車上坐著,楊有康嫌其妻回來遲,雙方發生爭吵,楊有康順手打了邱美鴿一耳光,邱不停地罵。楊便操起邱美鴿從娘家帶回來的鐵順耙朝邱頭部猛砸下去,致邱坐在地上,楊又在其胸部、頭部猛踩,后楊有康把邱拖到附近玉米桿垛上,又用順耙在邱的頭部猛砸兩下,然后從附近抱了幾捆玉米桿蓋在邱的身上,用打火機點燃玉米桿后抱著女兒逃離現場,后將女兒放在新莊村巷口讓其單獨回家,自己從另一巷口回家,給人以楊歡歡單獨回家的錯覺,從而逃避偵查。原審被告人楊有康故意殺妻焚尸的犯罪事實清楚,有以下證據證實:
1、原審被告人楊有康有作案的主觀動機
(1)被害人邱美鴿是殘疾人,平時行動不便,不能像正常人那樣勞作。
(2)案發前楊 有康多次毆打其妻邱美鴿,致邱有與楊離婚的想法。證人邱宏淵證:美鴿跟有康從97年就開始關系緊張,那時美鴿的腿病越來越重,最近陰歷八月十九日有康跟美鴿打了一架。
(3)證人康緞麗證:他倆平時常打架,今年農歷八月份美鴿來我家,她來時就拿著孩子的衣服,說準備離婚,說她丈夫和她吵鬧時把她往死里打,她不離婚會讓他打死的,今年正月初三還將邱打過一回。
(4)證人楊會珍證:倆人經常吵架,我和他們沒在一起吃飯,還經常勸兒和媳婦不要吵架。
(5)案發當晚被害人回家較遲,被告人楊有康嫌其妻回家晚而發生吵罵、撕打,進而殺人焚尸。
2、楊有康作案時有目擊證人
(1)證人楊歡歡系楊有康之女證:見他爸與她媽打架,“我媽罵呢,我爸打呢”。
(2)楊歡歡時年雖三歲兩個月,但能辯別其父母,體能發育正常,沒有弱智現象,依照《刑訴法》第四十八條一款之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故楊歡歡的證言可以作證據使用。
(3)楊會珍證言:楊歡歡哭著回家,楊有康與其追問楊歡歡其母的去向,楊歡歡講“她媽在她舅家爺的地里,玉米桿堆堆那”。與楊有康供認相吻合。
(4)證人李改泉證:我趕馬車到新莊與東溫坊村東西十字路口往東拐時看見西邊過來個騎三輪車的,我看像是我村的邱美鴿,時間大概有六點左右。另外還證大約六點二十左右見楊有康從北邊生產路往南走。
(5)證人亢蝴蝶證:99年11月9日晚她走過新莊村和東溫坊村之間生產路時,見機井的水渠邊兩米處蹲著一個人,因非常害怕沒有仔細看,此情節與楊有康供認的見有人來,邱的尸體轉移后,蹲在路邊一節相一致。
3、原審被告人楊有康有足夠的作案時間
(1)1999年11月9日案發當晚17:35分左右至18:26分之間楊有康的行蹤無法說清。證人喬鳳英證:楊有康來買煙時大約在晚5:45分以前10分鐘左右,這個時間我按鐘表看了,表基本準確,誤差1、2分鐘。
(2)楊會珍、楊振武證言證實,楊有康買辣子回家后約有40分鐘的時間沒有和其父母在一起,與楊有康供述買煙后去接邱美鴿一節相吻合。
(3)西安電視臺證明99年11月9日18時20分到20時之間播放影片《武俠七公主》,楊有康供述自己是在19時左右看的,經核實此證據,楊有康所供影片內容應在18:26分以后出現(不含電視臺插播廣告時間)。
4、現場勘查筆錄、邱美鴿尸體檢驗報告,現場平面圖均與原審被告人楊有康先后三次作有罪供述一致。
另外楊有康在其繪制的路線圖上指認撿到邱美鴿的耳墜的地方與照片相一致,在其撿到耳墜的凹陷的小園坑內,證實楊有康供認用腳在邱的頭部踏,地面對應處形成的小園坑的情節。
5、興平市公安局證明和隨案的審訊錄像帶證實,審訊時對楊有康沒有刑訊逼供,與楊有康供認犯罪事實時供述公安機關審訊時無誘供、無刑訊逼供的情節相一致。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楊有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宣告楊有康無罪不當。應依法對楊有康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審查意見,同意咸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理由和意見。
三、對抗訴機關有罪證據的審查、疏理
經對本案卷宗材料審查和公開開庭庭審調查、舉證、質證、辯論,主審法官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證據分析、甄別:
〈一〉、關于楊有康故意殺人的原因。
楊有康與邱美鴿于1995年9月結婚,1996年9月生有一女,取名楊歡歡。1997年底邱美鴿一次行走中摔了一跤,傷了腰,致后來行走顯得腿有些跛。
(1)楊有康之母楊會珍1999年11月10日和11日兩次證明:“我兒以前沒分家時他倆肯吵架,前兩年分家后基本沒吵過架。今年以來我兒和媳婦沒打過架。”
(2)楊家對門鄰居宋秀蓮2000年10月31日證明:“楊有康1995年結的婚,婚后關系好,我沒有發現兩人有啥矛盾,沒見兩人打過架。”
(3)楊家東鄰喬鳳英2000年10月31日證明:“楊有康和美鴿是1995年結的婚,婚后關系較好,沒見兩人有什么矛盾,沒見兩人打架……。”
(4)邱美鴿之父邱宏淵1999年11月10證:“美鴿和有康1997年開始關系緊張,那時美鴿的腿病越來越重。9月中旬有康和美鴿打了一架,隨后有康來我家給我父親過壽就把美鴿叫回去了。最近幾天有康和美鴿沒有發生什么矛盾。美鴿昨天到家來時也沒什么異常表現。”2000年10月31日證言則稱;“1999年9月份的那次打架,邱美鴿說有康差點把她打死,用手掐她的脖子……有康嫌我女子腿跛,做活沒力氣,家里又沒錢看病,這才產生不良惡念。”
(5)邱美鴿的嫂子康緞麗一次證言對楊、邱關系只字未談。一次證言則稱邱美鴿給其說要和楊有康離婚,否則楊有康會把她打死。
(6)楊有康作有罪供認時的殺人原因是“在機井處見我妻,我說乍才走到這,啥事都弄不成,她頂了幾句,我倆吵了起來,我打了她一耳光,她罵,我順手拿耙向她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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