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一鳴 ]——(2005-5-15) / 已閱27928次
由于犯罪嫌疑人擁有了沉默權,使警方破案出現了難題,破案成本也急劇增大。以美國為例,“米蘭達告誡”出臺前,刑事重罪破案率為60%,而“米蘭達告誡”出臺后的幾十年則降到了40%。④但同時應該注意到的是,“米蘭達告誡”出臺后,警方因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錯案的發(fā)生率,幾乎降到了零。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權制度是有制約的,即辯訴交易——以口供換減刑。
還應指出的是,沉默權制度建立以后,美國警方逐漸將工作重點主要精力由審訊轉移到了刑事勘查和以高科技手段搜集證據之上,極大促進了執(zhí)法工作的科學化與文明化。
隨著經濟的增長和法制觀念的增強,從1993年開始,美國出現了刑事案件案發(fā)率的持續(xù)下降,這充分說明了沉默權制度的確立并不會使公共安全出現嚴重的損害,而影響公共安全的恰恰是經濟和法制。
結語
從國際上看,沉默權已在越來越多的國家予以確立,并寫入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聯(lián)合國大會1976年12月26日通過)。就我國而言,沉默權在我國尚未正式確立,但其確立的一些基本條件則已經具備。同時就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方面來看,我國也確有使沉默權合法化的必要。近年來,就是否將沉默權合法化的學術爭論已經展開?梢灶A見,沉默權制度最終會在中國予以確立。
參考書目:
1.《論公民》,[英]霍姆斯著,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2.《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任東來、陳偉、白雪峰等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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