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華 ]——(2005-5-20) / 已閱21955次
政府機關行政權力的內部監控
政府機關依法具有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行政管理權。其對權力所及的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具體表現為各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本文從政府機關所涉的各種法律關系入手,談談政府機關行政權力的內部監控的一些問題。
第一節 政府機關所涉法律關系
政府機關通常可能涉及的法律關系大致可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領域。公法關系又可分為憲法法律關系、行政法法律關系、刑法法律關系。私法則主要涉及合同、侵權兩大法律關系。分述如下:
一 公法法律關系
所謂公法,通說認為“國家或機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者,該適用的法律為公法”。政府作為公法上法律關系的主體,其依法所具有的權力和義務是最具特征性的。
1.憲法法律關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憲法及國家組織法賦予了政府作為公權力主體的地位。其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力,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力即是職權,義務即是職責。職權由法律賦予,相應職責亦同產生,二者合而為一。職權之不行使(即職責之不履行),或濫用,或越權便生相應之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由上可知:第一:作為國家機關的政府的權力源于法律的授予。換言之,只有法律明文規定政府或政府機關具有某項職權,方才可謂有權;法律未規定政府或政府機關具有某項職權,即應推定為無權。蓋公權力滋擾私權甚巨。第二:憲法規定的政府職權的最重要的內容:行政管理權和保護公眾權利、保障私權。第三: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受上位法限制,權力本身受本級人大和上級政府權力制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服從上級政府領導,接受本級人大監督。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但我國至今尚未建立違憲審查和違憲責任追究制度。
2.行政法法律關系
憲法賦予政府機關行政管理職權,而具體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行使的方式等等則是由行政法來規范的。所謂行政法系指廣義,除《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專門立法予以規定外,行政法規范多散見于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并且多以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形式出現。行政職權嚴格遵循法定原則,法定之外無職權。其中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措施等等。
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職責,不得越權、濫用職權。否則將承擔違法行政行為被上級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撤消、國家行政賠償等責任。
3.刑法法律關系
簡言之,刑法是規定何為犯罪、是否并如何處以刑罰的法律。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為罪。面對刑法,既使政府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亦無絲毫權力可言。唯一的區別在于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旨在保證國家機關以及公務人員職業的廉潔性。
因此,就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涉刑法法律關系,特別之處僅在于某些罪名的主體的特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規定,這些特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貪污賄賂犯罪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單位受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
(2)瀆職犯罪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等等。
二 私法法律關系
何謂私法?通常認為:“該法律對任何人皆可適用者,則為私法”。政府機關雖不以經濟交往求取利潤為存在目的,但其存在、運轉,無時不與外界發生私法上之法律關系,如相鄰,交通,買賣,房產等等,不勝枚舉。
基于此,法律均賦予政府機關一般的法律人格。同時,政府機關之行為能力應以保證行政職能之實現為已足,在法律上應予以必要限制。某些專屬于自然人及營利性社團的權利,政府機關依法也不能享有。
1合同法法律關系
政府機關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但無對外訂立保證、抵押合同的權利。
政府機關負有完全、適當履行合同的義務。政府機關違背誠信導致合同未成立、無效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未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將承擔違約責任。
2侵權法法律關系
政府機關的民事權利(主要指一般財產權)依法不受侵犯。
政府機關不得侵犯他人民事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節 公權力和私權利
通過對上述政府機關所涉法律關系的簡單分析 ,不難看出:
一 公權力和私權利的交錯關系
《憲法》賦予人民政府公權力主體地位,行政法使得各政府機關取得相應的行政職權。民法亦同時承認政府機關的民事主體地位,使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公權力與私權利集于一身。
同時,政府機關又莫不是首腦、領導、職員組成,各自掌握或執行相應行政職權。其各自又無不生活在民事、經濟法律關系之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一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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