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惠生 ]——(2005-6-20) / 已閱22152次
2、由法官助理進行審前準備程序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從法官助理的職能設計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法官助理通過繁簡分流,分擔了那些相對簡單、但又瑣碎的工作,使法官能將工作重點放在了重大、疑難案件之上,科學地分配了有限的審判資源;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助理先行對案件進行了梳理,使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凸現,并將有爭議的、無爭議的證據分別梳理排列出來,有利于法官更有針對性地進行審判,客觀上必然縮短庭審的時間;最后,法官助理因在審前準備程序中重視促成當事人的調解,設立起案件的“分流過濾閥”,也能使相當部分的案件無須進入庭審即可告結,直接從數量上有效地緩解了法院面臨的案件壓力,且調解結案的案件不會產生上訴、絕大多數也不會出現申訴、強制執行等問題,也就減輕了法院執行機構和上級法院的壓力。
3、由法官助理進行審前準備程序有利于節約訴訟成本。成本是指生產一種產品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在法院所進行的每一個案件的訴訟,同樣需要支付費用。司法資源是訴訟成本之一,在當前司法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更有必要進行節約。由法官助理代替法官進行審前程序,可以說是相對節約了司法資源,如果能通過審前調解并取得成功,提早結束訴訟程序,那將是大幅度地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達到節約訴訟成本的目的。
綜上所述,21世紀,當人民法院普遍面臨審判資源匱乏與案件數量持續上升這一突出矛盾的情形下,通過充分發揮法官助理制度的優勢,建構起一個科學、系統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合理配置審判資源,有效提高審判效率無疑將是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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