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5-7-25) / 已閱16331次
“兩法”頒布實施十周年以來,在實施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有些是與“兩法”本身不完善有關,有些則與相關配套制度尚未建立有關。但是,許多問題的解決更需要相關司法改革的推進與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的配套完善。
陳衛東說,對于實踐中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工資、福利待遇保障以及獎懲、考評等方面遇到的問題,是不能完全依靠“兩法”的完善加以解決的,這些問題可能涉及的法律很多,比如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我們需要有一個大局意識,從宏觀的角度考慮司法體制問題,對法官、檢察官的身份、職權進行準確定位,完善保障與監督機制。
余捷認為,未來“兩法”的修改以及相關司法體制的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應當著眼于加強“兩院”的獨立性,使人、財、物等得以保障,減少和避免地方行政上的干預;要嚴格執行檢察官法和法官法的要求,嚴格規范人員準入制度;對現有人員進行清理,加快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化、專業化步伐;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職業培訓等。
相關鏈接:檢察官法
第九條 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八)辭職。
第三十九條 檢察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規定。
第四十條 檢察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經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定晉升工資;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前晉升工資。
第四十一條 檢察官享受國家規定的檢察津貼、地區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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